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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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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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规范和促进电子商业汇票业务发展的通知
银发[2016]224号
引道结构图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
  为充分发挥电子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电票)系统和电票业务优势,防范纸质商业汇票(以下简称纸票)业务风险,加快票据市场电子化进程,现就规范和促进电票业务发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扩充系统功能
  (一)扩大系统覆盖率,优化电票流通环境。体内卫生巾
  尚未接入电票系统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以下统称金融机构)应加快接入,已接入电票系统的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应尽可能提高网点开通率。
  各金融机构要完善内部业务系统的电票业务处理功能,支持发起和接收跨行承兑、跨行贴现等业务,支持向被代理接入机构发起和接收各类票据业务,不得对电票的跨行流转设置障碍。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同时支持线上、线下两种资金清算方式。已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金融机构间开展票据转贴现业务,原则上应采用票款对付(DVP)结算方式。
  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以下统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应支持尚未开通电票再贴现业务的人民银行地市中心支行接入电票系统,提供电票再贴现服务。
  (二)持续开放电票模拟运行环境,提供测试便利。
  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应持续开放电票系统模拟运行环境,提高模拟运行环境的容纳量,为金融机构业务测试提供有力支持。需接入模拟运行环境开展测试的金融机构应 向清算总中心报送测试需求及计划,清算总中心应在收到金融机构测试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安排测试,测试周期不得短于2个月(金融机构主动结束测试周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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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全面推广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
  自2016年9月1日起,分批组织符合条件的财务公司开通线上清算功能。拟开通线上清算功能的财务公司应及时将业务需求连同《财务公司线上清算功能权限开通申请表》(见附件)以正式文件通过法人所在地人民银行省级分支机构上报人民银行总行。
磨球  (四)增加电票交易主体。
  自2016年9月1日起,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财务公司以外的、作为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主体的其他金融机构可以通过银行业金融机构代理加入电票系统,开展电票转贴现(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提示付款等规定业务。此类被代理机构在电票系统中的主体识别码采用“RC03”,代理机构应通过系统控制,限制被代理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承兑、贴现和再贴现等业务权限。
  二、提高服务水平,简化业务操作
  (一)提高服务水平,便利企业使用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着力提升客户服务水平,通过、宣传折页等途径公布开通电票业务的机构网点、,制作简明易懂的业务申请和操作指南,根据客户需求提供集中培训、上门指导等服务。各金融机构应以上下游关系密切的产业链龙头企业或集团企业为重点,带动产业链上下游企业使用电票;可以采取提高综合营销力度、优先办理电票贴现、给予费率优惠等方式,鼓励和引导企业签发、收受、转让电票。有条件的金融机构还应为企业办理柜面电票业务、批量电票业务和集团企业集中管理电票业务提供便利。鼓励金融机构基于协议代理客户发起出票(含提示承兑和交付申请)、转让背书、贴现申请等行为并作出电子签名。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应组织制定统一的电票客户端功能标准与操作规范,指导金融机构进一步统一和完善网银客户界面应显示的基本功能和操作服务,便利企业办理电票业务。
  (二)增强商业信用,发展电子商业承兑汇票。
赵时碧  金融机构应选择资信状况良好、产供销关系稳定的企业,鼓励其签发、收受和转让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探索采用保函、保证与保贴业务等形式,增强电子商业承兑汇票信用,促进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流通。鼓励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承兑人进行信用评级,充分利
用电票系统的评级信息登记功能,提高票据信用保障,并严格遵守“恪守信用、履约付款”的结算原则,及时足额兑付到期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的收受人可利用电票系统的支付信用查询功能了解出票人和承兑人的资信状况。
  (三)提高贸易背景真实性审查效率。
  对资信良好的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合同、发票等材料的影印件,企业电子签名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对电子商务企业申请电票承兑的,金融机构可通过审查电子订单或电子发票的方式,对电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在线审核。企业申请电票贴现的,无需向金融机构提供合同、发票等资料。
  (四)简化转贴现操作。
  金融机构办理电票转贴现业务(含买断式和回购式)时,无需再签订线下协议,如有需约定的事项,金融机构可以通过电票系统合同模块签订协议,或在备注栏内加注约定有关事项。
  三、规范操作,确保业务有序开展
  (一)规范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持加载统一社会信息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在电票系统开展业务时,“组织机构代码”字段应录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第9-第17位主体识别码,录入规则仍按照电 票系统报文格式标准中组织机构代码的要求录入10位,第9位固定录入“-”。对未换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企业,仍按照原业务规则录入组织机构代码。
  (二)有效审核电票背书连续性。
  对于电票前手被背书入与后手背书人的账号、开户行行号、组织机构代码和身份类别均相同但名称有所不同的,不影响票据背书连续性的认定,承兑人应及时给付票据款项。如确需相关当事人说明的,承兑人应及时通过大额支付系统查询查复报文或其他方式 联系相关当事人或当事人开户行予以证实。
  (三)严格履行电票付款责任。
  持票人在电子锒行承兑汇票提示付款期内提示付款的,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前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遇法定休假日、大额支付系统非营业日、电票系统非营业日顺延,下同)付款或拒绝付款;如提示付款指令于中午12:00后发出,承兑人应在收到提示付款请求的当日至迟次日付款或拒绝付款。电子商业承兑汇票承兑人的接入机构应及时将持票人的提示付款请求通知承兑人,承兑人在收到请求次日起第三日仍未应答的,接入机构应按协议约定代为应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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