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会〔2020〕6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子会计凭证报销入账归档的...

财会〔2020〕6号: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
关于规范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的通知洗水
财会〔2020〕6 号
收获时间到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档案部门,各省、⾃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档案局,新疆⽣产建设兵团财政局、档案局,国务院各部委财务部门、档案部门,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有关⼈民团体财务部门、档案部门,中央企业财务部门、档案部门:
为适应电⼦商务、电⼦政务发展,规范各类电⼦会计凭证的报销⼊账归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政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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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通知所称电⼦会计凭证,是指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形式的各类会计凭证,包括电⼦发票、财政电⼦票据、电⼦客票、电⼦⾏程单、电⼦海关专⽤缴款书、银⾏电⼦回单等电⼦会计凭证。
⼆、来源合法、真实的电⼦会计凭证与纸质会计凭证具有同等法律效⼒。
三、除法律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同时满⾜下列条件的,单位可以仅使⽤电⼦会计凭证进⾏报销⼊账归档:
(⼀)接收的电⼦会计凭证经查验合法、真实;
(⼆)电⼦会计凭证的传输、存储安全、可靠,对电⼦会计凭证的任何篡改能够及时被发现;
(三)使⽤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能够按照国家统⼀的会计制度完成会计核算业务,能够按照国家档案⾏政管理部门规定格式输出电⼦会计凭证及其元数据,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且能有效防⽌电⼦会计凭证重复⼊账;
钽酸锂晶体(四)电⼦会计凭证的归档及管理符合《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档案局第79号令)等要求。
四、单位以电⼦会计凭证的纸质打印件作为报销⼊账归档依据的,必须同时保存打印该纸质件的电⼦会计凭证。
五、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除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外,电⼦会计档案可不再另以纸质形式保存。
六、单位和个⼈在电⼦会计凭证报销⼊账归档中存在违反本通知规定⾏为的,县级以上⼈民政府财政部门、档案⾏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政法规处理处罚。
七、本通知由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负责解释,并⾃发布之⽇起施⾏。
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
2020年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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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期: 2020年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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