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学者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的研究现状

国外学者关于人脸识别的法律风险的研究现状
在数字时代,人脸识别技术的运用不仅给人们的生活以及社会治理等领域带来了便利,但也给隐私权保护、财产权益和人权保护带来了法律风险。域外人脸识别技术的法律规制呈现出强监管的态度。美国联邦层面虽没有制定统一的法律法规,但部分州及地方政府已在规制人脸识别技术的使用;欧盟并没有制定专门的人脸识别应用的法律,目前主要是通过欧盟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GDPR)进行规制。我国需要建构统一的法律规范体系、建立政府主导的多重治理机制、塑造“数字人权”的正义观等规制方式,在保护公民权益的同时促进新技术的运用和发展。
随着数字时代的到来,人脸识别技术的发展取得了重大的进步。人脸识别技术现已成为一种流行,被广泛运用于多个领域。特别是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人脸识别进入了小区、校园、办公楼,前段时间甚至进入了东莞星级公厕引发了公众热议。人脸识别技术在给人们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个人隐私权、财产安全、公共安全带来风险和威胁。2020年11月20日,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对我国人脸识别第一案进行了宣判。2019年瑞典GDPR第一案因瑞典学校使用面部识别技术登记学生出勤率而被。Facebook因人脸识别技术引发了其在
伊利诺伊州的集体诉讼而赔偿6.5亿美元。加拿大商场在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人脸识别技术,采集了超过五百万人脸信息。美国公开禁止人脸识别技术的城市已经包括旧金山、波特兰市、萨默维尔市等八个城市。欧盟发布的《欧盟人工智能白皮书》提出将在公共场所禁用人脸识别技术3到5年。
一、人脸识别技术应用的风险
随着人工智能、大数据的发展,人脸识别技术成为热门的AI技术。人们最常使用的AI应用有“刷脸”解锁“刷脸”支付“刷脸”签到等。美国商会认为面部识别技术有巨大的潜力,可以在交通、零售、酒店和金融服务等众多领域中进行创新。人脸识别技术不同于其他的生物识别技术,具有不可复制性、非接触性、可扩展性和快速性等特点。人脸识别技术在应用中对于个人隐私权保护、财产权益及公民权利具有法律风险。
(一)人脸信息的收集侵犯隐私权保护白酒瓶盖>阿比丹 艾山
电磁线圈人脸识别技术日益完善,在街头的各处都布有摄像头,收集个人面部生物信息更加便捷。人脸识别技术在抓取个人的面部信息后,与数据库的既有数据进行比对。通过个人图像与
一个广泛已知的图像数据库进行比对,确定一个未知人的身份是一种侵入个人领域的表现。虽然不属于隐私,但由于个人面部生物信息具有唯一性,且能通过信息比对知晓个人的基本信息、出行轨迹、密切接触人员等相关信息,人脸信息的收集挑战对于隐私权的保护。
一方面,人脸信息收集的方式挑战“信息隐私权”。隐私权是自然人所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到底何为隐私?隐私既可以视为物理的私人空间不被打扰的权利,也可以包括在数字、虚拟世界中不受干扰的权利。隐私权理论起源于美国,是在自由主义思想影响下的产物。美国的隐私权理论从基于“独处权”的隐私权理论,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延伸出了信息隐私权理论以适应高速发展的信息社会。
1967年,威斯汀在《隐私与自由》一书中提出了“信息性隐私权”。“所谓隐私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决定何时、何种方式以及何种程度将其个人信息向别人公开的权利。”从威斯汀对“信息性隐私权”的界定中可以看出,在信息时代,隐私权更多体现的是一种决定权。决定何时、以何种方式以及何种程度的信息公开的权利。威斯汀的信息隐私权理论在司法实
践中得到了联邦最高法院的认可,在具体个案中法院对于信息隐私权理论进行了系统的阐释。信息隐私理论的核心是“控制权”,信息隐私权指自然人所享有的对其个人信息以及能够被识别的个人信息获取、披露和使用予以“控制”的权利。人脸信息的收集目前多采取在生活场景中放置摄像头拍摄和识别的方式,如售楼处对看房者使用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抓拍。这样的无接触性收集方式侵害了被收集者的“信息隐私权”,被收集者无从知晓于何时何地被收集了人脸信息,更无法对人脸信息行使控制权。
另一方面,人脸信息的比对识别损害“人格尊严”。隐私权保护自然人的安宁状态及个人的人格尊严。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自由价值需要进行保护已经成为共识。“人格尊严”表征着人是主体、目的,而非手段、工具,拥有不可侵犯与不可剥夺的尊严。人们对自身价值有着本能和微妙的感觉,对自身价值的贬损不亚于对身体和财物的损害。人格尊严是一项根本的、终极性的价值,它需要通过具体权利来实现,隐私权是人格尊严在私法领域的体现,是人格尊严的必要条件。在数字时代,人格尊严体现为能够为自己所独立自主支配的私人空间,并且能在私人空间中不受打扰地展示自己。人脸识别技术中心的“识别”已经不再只是个人对世界的识别,逐渐演化为社会机器对个人的识别。与此同时,隐私理论也从古典时期的空间范式向信息时代的控制范式进行转变。
个人“信息自决权”最早是由德国的施泰姆勒在70年代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草案中提出。个人“信息自决权”强调的是信息主体对于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的权利。从“个人信息权”的角度出发,个人行使自决权的前提是充分知情,即个人需要充分了解风险,同时要求个人全程参与个人信息流动的过程。人脸识别技术进行无感抓拍、实行非接触性的收集,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无法控制甚至无法意识到自己的面部生物信息正在被收集和使用。人脸识别信息如果被泄露或者滥用,将会对个人隐私造成巨大损害与此同时也将严重的侵犯人格尊严。正如瑞典在2019年对一所学校使用面部识别技术来登记学生的出勤率,瑞典数据监管局认为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学生的个人隐私,对该校处于瑞典历史上第一个GDPR处罚。人脸识别信息属于典型的敏感个人信息,我国《公共及商用服务信息系统个人信息保护指南》和《个人信息安全规范》规定对于敏感信息的收集需要获得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授权。学校收集、处理和使用面部信息需要获得学生的同意和授权
(二)人脸信息的非法使用侵害财产权益
中国的人脸识别技术在安防、交通、金融、教育等各个领域已开始广泛运用。通过摄像头可以轻松获取面部生物信息。与此同时,人脸信息易于被破解,破解厦门银行APP人脸识
浏阳霉素别技术的“黑客”是仅有初中文化的00后。人脸识别技术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便利、使得管理变得高效有序,但是如果人脸信息被泄露和滥用将会对信息主体、信息控制者、信息使用者造成财产权益的损害。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9:18: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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