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放射性废物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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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对医用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放射卫生防护要求。
金属防护罩  本标准适用于医学实践中医用放射性废物的管理,不包括远距离用GBq量级以上废弃密封放射源的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9133 放射性废物的分类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医用放射性废物
  以下简称废物。系指在应用放射性核素的医学实践中产生的放射性比活度或放射性浓度超过国家规定值的液体、固体和气载废物。
3.2 废物管理
  在废物处理或处置中所涉及的技术活动和管理制度。
3.3 贮存室
  供放射性废物在处理或处置前临时存放的房间。
视频直播技术方案4、 废物管理一般防护要求
4.1 根据GB8703废物管理原则和GB9133,确定各类医用废物的处理或处置方法。废物分
类标准参见GB9133。
4.2 必须区分临床医用放射性废物与医学研究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医学常用的放射性核素见附录A(资料性附录)。
4.3 必须区分放射性废物与非放射性废物,不可混同处理。应力求控制和减少放射性废物产生量。
5 、液体废物的管理
5.1 放射性废液
5.1.1 使用放射性核素量比较大,产生污水比较多的核医学单位,必须有废水专用处理装置或分隔污水池轮流存放和排放废水。污水池必须恰当选址,池底和池壁应坚固、耐酸碱腐蚀和无渗透性,应有防止泄漏措施。
5.1.2 产生放射性核素废液而无废水池的单位,应将废液注入容器存放10个半衰期,排入下水道系统。如废液含长半衰期核素,可先固化,然后作固体废物处理。
5.1.3 下列低放废液可以直接排入流量大于10倍排放流量的普通下水道:每月排放总活度不超过10ALImin.,每一次排放活度不超过1ALImin,且每次排放后进行冲洗,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ALImin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4 放射性浓度不超过1×104Bq/L的废闪烁液,或仅含有浓度不超过1×10换热器清洗5Bq/L的3H或14C的废闪烁液不按放射性废物处理。
5.1.5 放射性浓度小于或等于“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公众)的废液作非放射性废液处理,可排入下水道系统。医学常用放射性核素DIC(公众)值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1.6 放射性废液中含有两种以上放射性核素时,相应的”公众导出食入浓度“DICmin(公众)值的计算见附录B(规范性附录)。
5.2 注射过或服用过放射物的病人排泄物
5.2.1 使用放射物病人的医疗单位,必须为住院病人提供有防护标志的专用厕所,对病人排泄物实施统一收集和管理。规定病人住院期间不得使用其他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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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住院病人专用厕所应具备使病人排泄物迅速全部冲洗入池的条件,而且随时保持便池周围清洁。
5.2.3 专用化粪池内排泄物贮存10个半衰期后排入下水道系统。池内沉渣如难于排出,可进行酸化,促进排入下水道系统。
5.2.4 无专用厕所和专用化粪池的单位,应根据不同核素排泄特点,为注射和服用放射物(131I、32P)的住院病人提供具有辐射防护性能的尿液、粪便收集器和呕吐物收集器。最初几天的收集物存放10个半衰期,作一般废物处理。
5.2.5 按第5.2.4条收集含131I病人排泄物时,必须同时加入NaOH或10%KI溶液后密闭存放待处理。
5.2.6 对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实验动物排泄物,如本单位不具备专用化粪池,处理方法可参照5.2.4条。含有长半衰期核素的排泄物,可固化后按固体放射性废物处理。
5.2.7 对同时含有病原体的病人排泄物应备有专门容器单独收集,经存放衰变、杀菌和消毒处理后,排入下水道系统。
5.2.8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病人排泄物不需要统一管理:
  a)注射或服用放射物的门诊病人排泄物;
  b)符合出院条件的病人排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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