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建市管〔2016〕42号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

关于实施建筑业营业税改增值税调整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
沪建市管〔2016〕42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进本市建筑业营改增工作的顺利实施,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筑业营改增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准备工作的通知》(建办标〔20164防止冷凝水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关于做好本市建筑业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工作的通知》(沪建标定〔2016〕257号)等规定,经研究和测算,现将本市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本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计价均采用“价税分离”原则,工程造价可按以下公式计算:工程造价=税前工程造价×(1+11%)。其中,11%为建筑业增值税税率,税前工程造价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
润和规费之和,各费用项目均以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的价格计算
二、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在本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平台动态发布雨水循环系统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建设工程材料、施工机具价格信息,并同时公布各类材料价格折算率。
三、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费计入企业管理费中。
四、2016年5月1日起进行招标登记的建设工程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2016年5月1日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应当明确本次招标的税金计取方式。
五、《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后的建筑工程项目,应执行增值税计价规则
六、符合《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中 “建筑工程老项目”要求,且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筑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原计价依据(营业税)。
各相关单位在执行过程中,若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至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
站。
特此通知。
附件:1.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增值税)
2.上海市建设工程施工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3.建设工程概算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4.市政养护定额费用计算规则(增值税)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2016年4月15日
附件1
最高投标限价相关费率取费标准
(增值税)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单项措施费
(一)材料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
材料费、工程设备费和施工机具使用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
(二)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企业管理费和利润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为基数,乘以相应费率(见表1)。其中,专业暂估价中的人工费按专业暂估价的20%计算。企业管理费中不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企业管理费中已包括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河道管理费等附加税。
表1 各专业工程企业管理费和利润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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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专业
计算基数
费率(%)
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
分部分项工程、单项措施和专业暂估价的人工费
20.78~30.98
通用安装工程
32.33~36.20
市政工程
土建
28.29~32.93
安装
32.33~36.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土建
28.29~32.93
安装
32.33~36.20
园林绿化工程
羊角钩种植
42.94~50.68
养护
33.30~41.04
仿古建筑工程(含小品)
29.21~37.99
房屋修缮工程
23.16~34.20
民防工程
20.78~30.98
市政管网工程(给水、燃气管道工程)
26.22~34.82
二、措施项目中的总价措施费
(一)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
经测算,房屋建筑与装饰、设备安装、市政、城市轨道交通、民防工程,按照原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沪建交〔2006〕445号)相关规定施行。市政管网工程参照排水管道工程;房屋修缮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园林绿化工程参照民防工程(15000m2以上);仿古建筑工程参照民用建筑(居住建筑多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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