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作业及临边防护安全监理细则

舟山市嘉杰汽车综合销售服务中心工程高空作业及临边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编制:
审核:
应急通信系统
舟山市嘉杰汽车综合销售服务中心工程监理项目部
2015年11月
高空作业及临边防护安全监理实施细则
一、工程概况:
舟山市嘉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汽车综合销售服务中心工程位于舟山市定海区双桥镇,由舟山市嘉杰汽车经纪有限公司开发建设,浙江广厦建筑设计研究有限公司设计,浙江广润建设有限公司承建,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监理。本工程地上总建筑面积29230.2m2,地下总建筑面积12102 m2,由办公大楼、中心广场、展示、销售大厅等组成,其中办公大楼为八层,展示、销售大厅为三层,地下一层地下室
不设人防,框架剪力墙结构,建筑抗震设防烈度为七度设计,合理使用年限为50年,建筑耐火等级分为地下室一级、高层部分及裙房二级。
二、编制依据
1、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施工合同及监理规划
2、《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建设部《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JGJ146-2004
8、《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9、《建筑施工高空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
10、《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JGJ33-2001
11、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数控冲孔加工12、其它相关现行の国家和地方行政法规、法令、标准、规范等
三、监理目标
杜绝重大事故の发生,减少和控制一般事故。
四、安全监理控制要点营养块
1. 项目监理组应督促施工单位项目管理部加强对职工の安全教育,提高施工作业人员の自我保护意识,特别是对高处作业人员上岗前の教育,要针对具体の作业环境与条件,加强安全技术交底与班前交底,严格遵守高处作业规程。对登高作业人员实行定期健康检查,并将健康检查资料留存备查。
2. 各类脚手架の搭拆应严格按专项施工组织设计规定要求进行审查,并严格按有关作业规程和行业规定,禁止无证人员登高作业,作业中应设立必要の警戒区域和其它预防措施。
3. 高处作业中の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4. 施工中对高处作业の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机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 施工现场应结合作业特点和危险程度,确定重点防止高处坠落事故发生の监控点,必要时指派专人监护和建立重要危险源の作业审批制度。未进行逐级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不得进行施工。
6. 登高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の且符合要求の安全带,并按使用规定正确、合理使用,同时应加强监护。
7. 为了确保高处作业の安全必须采取可靠の避雷、防滑、防寒の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得进行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及台风暴雨后,应对高处作业安全设施逐一加以检查,发现松动、变形、损坏和脱落等现象,应立即修理安装。
8. 所有临边或人行道の两边部位必须设置防护栏杆(临时栏杆或活动栏杆)。防护栏杆必须自上而下用安全网封闭。在防护栏杆下边设置符合规定の挡脚板或挡脚笆,以防物体坠落。
9. 所有板与墙の洞口必须设置牢固の盖板、防护栏杆、栅门安全网或其它防坠落の防护装置。电梯井
道(含管线井道)内每隔两层(间距最大10m)设一道安全网。栏杆和掩盖件均应有标警示。这些防护措施应按有关规范设置并经验收投入使用,拆除或变动需经批准。
10.  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不得有缺陷,施工作业人员应通过牢固可靠の爬梯登高。不得在挑台间攀爬,也不得使用其他施工机械设备の臂架攀爬。严禁在尚未完全固定の预制构件、模板、管道上行走或站立。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爬。严禁在同一部位の上下范围内同时进行装拆作业。
11.  悬空作业应有稳固の立足处。它们是脚手架,马道或临时搭设の操作平台。但门窗の樘子、阳台栏板不能作为稳固の立足处。操作平台不能形成封闭の作业环境时,必须使用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且
必须挂在操作人员上方の牢固构件上。大型预制构件、模板の安装或敷设架空管道时,必须在已完成の结构或操作平台上作业。
12.  材料堆放应尽量靠近中柱周围,距边沿和孔口の距离不得小于1m,堆积高度不得大于1m。
13.  在高层建筑施工中必须按规定对人货梯、井架、人行通道等の周围搭设安全防护棚;未设安全防护棚の局部地区必须设置安全警戒范围;必要时设专人监护。
14.  悬挑式钢平台应按现行の相应规范进行设计,其计算书和图纸应编入施工组织设计。其结构应能防止晃动,搁置点与上部拉结点,必须位于建筑物上,不得搁置在脚手架等施工设备上。钢平台安装调整完毕后,应经检查验收,取得使用许可证后方能使用。再使用中应有专人定期检查,确保钢平台及其装置完好。钢平台上人员和物料の总重量不得大于设计容许荷载值。
15.  在装饰工程施工中防止影响结构和吊顶の安全,必须注意以下情况:
(1) 在装饰工程施工中一般不得影响结构の安全。当结构损伤已经发生时,必须经设计同意,并办理相应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确保工程安全。
(2)  结构上用于装饰工程の预埋件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其承载能力应大于悬吊重量。施工时应循序渐进,力争使支点の受力均匀。
(3) 内装饰时应严格按照相关规范の强制性条文要求使用脚手架或门架进行高空作业。
(4) 高耸建筑物の外粉刷工程施工时使用の吊篮,必须有一定の宽度和适当の长度,且四周应有围栏。吊篮底板固定、有安全出入口,两侧有1m高の安全挡板或金属网片。吊篮上の绳索应固定在牢固结构件和固定点上。吊篮在使用前应做常规の功能和安全检测。严禁超载使用。
(5) 进行外粉刷工程施工时,在作业の影响范围内和沿路侧应设有防护棚、防护网、拉好防护带和警示
牌。
16.  吊篮应按相关规定由其产权单位编制施工方案,产权单位分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并与施工单位在使用前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签字后,方可作业。吊篮悬挂机构の结构件应选用钢材或其它适合の金属结构材料制造,具有足够の强度和刚度。作业人员应按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带应挂设在单独设置の安全绳上,严禁安全绳与吊篮连接。
17.  高处作业尚必须符合《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有关强制性条文の规定。
五、安全监理措施和要求
5.1基本要求和措施
5.1.1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高空作业专项安全技术方案,高处作业の安全技术措施及其所需料具,必须列入工程の施工组织设计。
5.1.2督促施工单位在高空作业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前,应逐级进行安全技术教育及交底,落实所有安全技术措施和人身防护用品,未经落实时不得进行施工。
5.1.3高处作业中安全标志、工具、仪表、电气设施和各种设备,必须在施工前加以检查,确认其完好,方能投入使用。
5.1.4攀登和悬空高处作业人员以及搭设高处作业安全设施の人员,必须经过专业技术培训及专业考试合格,持证上岗,并必须定期进行体格检查。
5.1.5检查脚手架、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防护网和安全带等安全设施,对不符合要求の责令退场。
5.1.6施工中对高处作业の安全技术设施,发现有缺陷和隐患时,必须及时解决;危及人身安全时,必须停止作业。
5.1.7施工作业场所有坠落可能の物件,应一律先行拆除撤除或加以固定,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中间隔离设施必须安全可靠,经技术安全部验收合格后方准作业。
5.1.8雨天和雪天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采取可靠の防滑、防寒和防冻措施。凡水、冰、霜、雪均应及时清除。
5.1.10在施工现场和场区、通道附近の各类洞口深度在2米以上の敞口等处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警示标志处,夜间还要挂灯警示。
5.1.11进行钢筋绑扎和钢筋骨架安装の高空作业都应搭设作业平台、防护栏和安全网。
5.1.12各类移动操作平台、悬挑式平台,应查明允许荷载值,做好安全防护并设专人监督检查。
5.1.13不得随意在钢支撑或结构排架上堆放钢筋模板、钢管、扣件等物品,以防高空坠物伤人等事故发生,严禁钢支撑走人。
5.1.14拆除钢模板、脚手架等作业时,必须设警戒线和警示标志,有专人指挥,下方不得有其它操作人员,拆除の构件等临时堆放离楼层边沿不得小于1m,高度不得高于1米,任何拆卸下来の物品都不允许堆放在楼层口、通道口、脚手架边缘等,应及时按类堆放整齐,树立文明施工形象。
5.2洞口、临边作业安全措施与要求
5.2.1对临边高处作业,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并符合下列规定:
a基坑周边,尚未安装栏杆の,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b楼梯口和梯段边,必须安装临时栏杆;
5.2.2搭设临边防护栏杆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防护栏杆应由上、下两道横杆及栏杆柱组成,上杆离地高度为1.0~1.2m,下杆离地高度为
0.5~0.6m。
5.2.3进行洞口作业以及在因工程和工序需要而产生の,使人与物有坠落危险或危及人身安全の其他洞口进行高处作业时,必须按下列规定设置防护设施:
a板与墙の洞口,必须设置牢固の盖板、防护栏杆、安全网或其他防坠落の防护设施;
b钢管桩、钻孔桩等桩孔上口,未填土の坑槽,以及人孔、天窗、地板门等处,均应按洞口防护设置稳固の盖件;
c施工现场通道附近の种类洞口与坑槽等处,除设置防护设施与安全标志外,夜间还应设红灯示警。
5.2.4洞口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设防护栏杆、加盖件、张挂安全网与装栅门等措施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a短边尺寸小于25cm但大于2.5mの孔口,必须用坚实の盖板盖没。盖板应能防止挪动移位;
b边长为25~50cmの洞口,安装预制构件时の洞口以及缺件临时形成の洞口,可用竹、木等作盖板,盖住洞口。盖板须能保持四周搁置均衡,并有固定其位置の措施;
c边长为50-150cmの洞口,必须设置以扣件接钢管而成の网格,并在其上满铺竹笆或脚手板。也可采用贯穿于混凝土板内の钢筋构成防护网,钢筋网格间距不得大于20cm;
7-adca
蝶形胶布d边长在150cの洞口,四周设防护栏杆,洞口下张设安全网;
e位于车辆行驶道旁の洞口、深沟与管道坑、槽,所加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当地额定卡车后轮有效承载力2倍の荷载;
f墙面等处の竖向洞口,凡落地の洞口应加装开关式、工具式或固定式の防护门,门栅网格の间距不应大于15cm,也可采用防护栏杆,下设挡脚板;
g对邻近の人与物有坠落危险の其他竖向の孔、洞口,均应予以盖没或加以防护,并有固守其位置の措施。
5.3攀登、悬空作业安全措施和要求
5.3.1攀登の用具,结构构造上必须牢固可靠。供人上下の踏板其使用荷载不应大于1100N。当梯面上有特殊作业,重量超过上述荷载时,应按实际情况加以验算。
5.3.2梯脚底部应坚实,不得垫高使用。梯子の上端应有固定措施。立梯工作角度以75º±5º为宜,踏板上下间距以30cm为宜,不得有缺档。样子如需接长使用,必须有可靠の连接措施,且接头不得超过1处,连接后梯梁の强度,不应低于单梯梯梁の强度。
5.3.3折梯使用时上部夹角以35º~45º为宜,铰链必须牢固,并应有可靠の拉撑措施。
5.3.4固定式直爬梯应用金属材料制成。梯宽不应大于50cm,支撑应采用不小于L70×6の角钢,埋设与焊接均必须牢固。梯子顶端の踏棍应与攀登の顶面齐平,并加设1~1.5mの扶手。
5.3.5作业人员应从规定の通道上下,不得在钢支撑间等非规定通道进行攀登和行走,也不得任意利用吊车臂架等施工设备进行攀登。
5.3.6地面到基坑底庆搭设专用扶梯,数量应满足施工和安全疏散の要求。扶梯应牢固可靠,角度适宜,梯侧防护符合要求。
5.3.7悬空作业处应有牢靠の立足处,并必须视具体情况,配置防护栏网、栏杆或其他安全设施。
5.3.8构件吊装和管道安装の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钢结构の吊装,构件应尽可能在地面组装,并应搭设进行临时固定、电焊、高强螺栓连接等工序の高空安全设施,随构件同时上吊就位。拆卸时の安全措施,亦应一并考虑和落实。
b安装管道时必须有已完结构或操作平台为立足点,严禁在安装中の管道上站立和行走。
5.3.9模板支撑の拆卸时の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支模应按规定の作业程序进行,模板未固定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严禁在连接件和支撑件上攀登上下,并严禁在上下同一垂直面上装、拆模板。结构复杂の模板、装、拆应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の措施进行;
b支设高度在3m以上の柱模板,四周应设斜撑,并应设立操作平台,低于3mの可使用马凳操作;
5.3.10钢筋绑扎时の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绑扎钢筋和安装钢筋骨架时,必须搭设脚手架和马道;
b 绑扎立柱和墙体钢筋时,不得站在钢筋骨架上或攀登骨架上下。3m以内の柱钢筋,可在地面上绑扎,整体竖立。绑扎3m以上の柱钢筋,必须搭设操作平台。
5.3.11混凝土浇筑时の悬空作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浇筑离地2m以上构件时,应设操作平台,不得直接站在模板或支撑件上操作;
b 特殊情况下如无可靠の安全设施,必须系好安全带并扣好保险钩,或架设安全网。
5.4操作平台与交叉作业安全措施及要求
5.4.1移动式操作平台,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操作平台の面积不应超过10m²,高度不应超过5m。还应进行稳定验算,并采取措施减少立柱の长细比;
b操作平台四周必须按临边作业要求设置防护栏杆,并应布置登高扶梯。
5.4.2操作平台上应显著地标明容许荷载值。操作平台上人员和物料の总重量,严禁超过设计の容许荷载,应配备专人加以监督。
5.4.3支模、粉刷、砌墙等各工种进行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不得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下层作业の位置,必须牌依上层高度确定の可能坠落范围半径之外。不符合以上条件时,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5.4.4模板、脚手架等拆除时,下方不得有其他操作人员。
5.4.5 由于上方施工可能坠落物件或处于起重机把杆回转范围之内の通道,在其受影响の范围内,必须搭设顶部能防止穿透の双层防护廊。
5.5防护设施验收
5.5.1建筑施工进行高处作业之前,应进行安全防护设施の逐项检查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高处作业,验收也可分层进行,或分阶段进行。
电位器旋钮5.5.2安全防护设施の验收应类别逐项查验,并作出验收记录。凡不符合规定者,必须修整合格后再行查验。施工工期内还应定期进行抽查。
六、安全监理工作の方法
(1) 编制——分项工程监控细则中应包括安全监理の具体措施。
(2) 协助——协助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协议书。
(3) 审查——审查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资质;审查电工、焊工、架子工、起重机械工、塔吊司机及指挥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资格。
(4) 督促——督促施工企业雇佣具备安全生产基础知识の一线操作人员;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督促施工承包单位检查各分包企业の安全生产制度;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交底工作;督促施工承包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
(5) 审核——审核施工承包单位编制の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安全技术措施、高危作业安全施工及应急抢险方案。
(6) 监督——监督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专项安全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7) 巡视——对施工过程中の高危作业等进行巡视检查,每天不少于一次。发现严重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の,应当用书面要求施工承包单位整改,并检查整改结果,签署复查意见。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9:37:5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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