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分公司渔业养殖保险条款(政策性)(2016版) 保险基础知识学习资料...

抽纸盒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
渔业养殖保险条款(政策性)(2016版)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投保清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标的
第二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鱼类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以下简称“保险鱼类”):
(一)养殖场所在当地洪水水位线以上的非蓄洪、行洪区,养殖水源方便,水质良好,水量充足,集中成片养殖面积在10亩以上;采取流水养殖方式的,可按1亩流水面积折算成10亩池塘面积进行参保;
(二)鱼种在3厘米以上(含);
(三)养殖设施配套完善,按标准配增氧设备、进排水,电力设施完善,并配有备用电源;
(四)管理规范,生产记录、用药记录和销售记录等“三项”记录完整、真实;
(五)被保险人为持有养殖证或与农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流转合同的专用渔塘渔业养殖业主。
投保人应将符合上述条件的养殖场或池塘全部投保(以下简称“投保养殖水面”),不得选择投保。
保险责任
第三条网络播放机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直接造成保险鱼类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因疾病造成保险鱼类死亡的;
(二)暴雨、洪水、泥石流、山体滑坡造成鱼塘漫堤或垮塌致鱼逃跑和鱼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三)因旱灾造成缺氧或缺水,导致保险鱼类死亡(需提供区县及以上气象部门的灾害记
录、报告或公布的灾害信息书面证明)。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为了防止和减少以上所述灾害直接对保险鱼类的危害,采取必要的、合理的施救措施而导致的保险鱼类死亡或推定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恐怖行动、武装冲突、罢工、骚乱、
(二)投保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投保人配偶、父母和子女)、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包括被保险人配偶、父母和子女)、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雇佣人员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三)防病治病施药过量,或过量投放饵料引起中毒;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下列损失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间接损失;
(二)核辐射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三)哄抢、窃捞、投毒、塘水污染,政府命令下的蓄洪、泄洪、防汛抢险、排渍排涝行为,以及供电部门的停电致使增氧机、供(排)水系统无法正常工作导致发生保险鱼类逃逸和死亡;
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真空注型机不负赔偿。
保险金额
  保险鱼类的每亩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金额=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
保险面积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二氯丙醇
保险期间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保险鱼类的保险费由投保人根据每亩保险金额、保险面积及保险鱼类风险状况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人义务
第十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
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鱼类、投保养殖水面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 投保人应按约定的交费期限支付保险费。除保险人同意延期交付外,对于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十九 投保人投保时须如实提供保险鱼类的亩数、所有人等基本情况和生产技术管理的资料。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国家以及地方有关渔业养殖管理的规定,搞好植管理,建立、健全和执行渔业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接受农业部门和保险人的防灾检查及合理建议,切实做好安全防灾防损工作,维护保险鱼类的安全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第二十  保险鱼类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鱼类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
第二十  抗震支架重量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
(一)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投保清单、保险凭证
(二)出险通知书损失清单
(三)当地主管部门的关于灾害的证明原件;
(四)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权属证明等
(五)保险鱼类遭受损失后,法律、行政法规对受损的保险鱼类的处理有规定的,还应提供受损保险鱼类已依法处理的证据或证明材料
)其它相关技术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鱼类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保险人不得主张对受损的保险鱼类残余价值的权利,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 保险鱼类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按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每口塘赔偿金额=每亩保险金额×投保面积×死亡损失率 
死亡损失率计算:在保险有效期内,保险鱼类由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造成死亡或推定死亡的损失率(因疾病死亡的需由本地渔业管理部门出具疾病鉴定证明)计算如下:
死亡损失率=死亡损失的鱼重量/约定的鱼的亩产重量
(一)疾病造成死亡赔偿起赔线
有起子
(1)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亩(含)——5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
达5%(含)以上;
(2)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50亩(含)——100亩(不含)内,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3%(含)以上;
(3)投保养殖水面面积在100亩(含)以上,起赔线为单塘亩死亡损失率达2%(含)以上。
(二)自然灾害赔偿或意外事故赔偿
(1)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不含)以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3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2小时(含)以上至10小时(不含)内,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洪灾致使鱼塘池水漫堤10小时(含)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保险鱼漫逃至属于同一被保险人所有、承包或管理的鱼塘,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鱼塘存鱼量为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如已销售鱼产量超过本保险合同约定的鱼亩产量后所产生的损失,保险人不再承担保险责任)。
(2)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不含),损失赔偿为鱼塘存
鱼量的3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深度达鱼塘正常蓄水深度的三分之一(含)以上,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50%;发生鱼塘堤坝垮塌至鱼塘坝底,则损失赔偿为鱼塘存鱼量的80%。如同时发生漫堤和堤坝垮塌,所造成的损失以赔付高者为准(鱼塘存鱼量为本方案约定的鱼亩产量减去已销售鱼产量)。
理赔时,每亩投保养殖水面累计赔偿金额以不超过约定每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小于其可保面积时,可以区分保险鱼类与非保险鱼类的,保险人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为赔偿计算标准;无法区分保险鱼类与非保险鱼类的,保险人按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面积与可保面积的比例计算赔偿。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2:41: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262296.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