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2022

臭氧污染防治攻坚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攻坚目标光伏组件检测
)和臭氧协同控制取得积极成效,到2025年,细颗粒物(PM
雨污分流器2.5
全国臭氧浓度增长趋势得到有效遏制,全国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率达到87.5%,挥发性有机物(VOCs)、氮氧化物排放总量比2020年分别下降10%以上。
万向车(二)攻坚思路
坚持协同减排、源头防控,聚焦臭氧前体物VOCs和氮氧化物,加快推进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实施清洁能源替代,强化石化、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及油品储运销VOCs深度治理,加大锅炉、炉窑、移动源氮氧化物减排力度。坚持突出重点、分区施策,以5—9月为重点时段,以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地区、汾渭平原为国家臭氧污染防治攻坚的重点地区,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及其他臭氧超标城市在国家指导下开展攻坚。坚持科学监管、提升能力,强化臭氧污染防
治科技支撑,完善臭氧和VOCs监测体系,提高治理设施运维管理水平,精准有效开展臭氧污染防治监督帮扶,提升执法监管能力。锁时之盒
二、含VOCs原辅材料源头替代行动
加快实施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各地对溶剂型涂料、油墨、
胶粘剂、清洗剂使用企业制定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替代计划。全面推进汽车整车制造底漆、中涂、漆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在木质家具、汽车零部件、工程机械、钢结构、船舶制造技术成熟的工艺环节,大力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重点区域、中央企业加大使用比例。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中,全面推广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和胶粘剂;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除特殊功能要求外的室内地坪施工、室外构筑物防护和城市道路交通标志基本使用低VOCs含量涂料。完善VOCs产品标准体系,建立低VOCs含量产品标识制度。(生态环境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管总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开展含VOCs原辅材料达标情况联合检查。严格执行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VOCs含量限值标准,建立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加强对相关产品生产、销售、使用环节VOCs含量限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臭氧高发季节加大检测频次,曝光不合格产品并追溯其生产、销售、进口、使用企业,依法追究责任。(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海关总署等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VOCs污染治理达标行动
开展简易低效VOCs治理设施清理整治。各地全面梳理VOCs治理设施台账,分析治理技术、处理能力与VOCs废气排放特征、组分等匹配性,对采用单一低温等离子、光氧化、光催化以及非水溶性VOCs废气采用单一喷淋吸收等治理技术且无法稳定达标的,加快推进升级改造,严把工程质量,确保达标排放。力争2022年12月底
前基本完成,确需一定整改周期的,最迟在相关设备下次停车(工)大修期间完成整治。(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强化VOCs无组织排放整治。各地全面排查含VOCs物料储存、转移和输送、设备与管线组件、敞开液面以及工艺过程等环节无组织排放情况,对达不到相关标准要求的开展整治。石化、现代煤化工、制药、农药行业重点治理储罐配件失效、装载和污水处理密闭收集效果差、装置区废水预处理池和废水储罐废气未收集、LDAR不符合标准规范等问题;焦化行业重点治理酚氰废水处理未密闭、煤气管线及焦炉等装置泄漏等问题;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重点治理集气罩收集效果差、含VOCs原辅材料和废料储存环节无组织排放等问题。重点区域、珠三角地区无法实现低VOCs原辅材料替代的工序,宜在密闭设备、密闭空间作业或安装二次密闭设施。(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加强非正常工况废气排放管控。石化、化工企业应提前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开停车、检维修计划;
制定非正常工况VOCs管控规程,严格按规程操作。火炬、煤气放散管须安装引燃设施,配套建设燃烧温度监控、废气流量计、助燃气体流量计等,排放废气热值达不到要求时应及时补充助燃气体。(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推进涉VOCs产业集治理提升。各地全面排查使用溶剂型涂料、油墨、胶粘剂、清洗剂以及涉及有机化工生产的产业集,研究制定治理提升计划,统一治理标准和时限。加快建设涉VOCs“绿岛”项目。同一类别工业涂装企业聚集的园区和集,推进建设集中涂
装中心;吸附剂使用量大的地区,建设吸附剂集中再生中心,同步完善吸附剂规范采购、统一收集、集中再生的管理体系;同类型有机溶剂使用量较大的园区和集,建设有机溶剂集中回收中心。推进各地建设钣喷共享中心,配套建设适宜高效VOCs治理设施,钣喷共享中心辐射服务范围内逐步取消使用溶剂型涂料的钣喷车间。(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推进油品VOCs综合管控。各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储运销环节油气回收系统专项检查工作,确保达标排放;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鼓励地方探索将汽车罐车密封性能年度检测纳入排放定期检验范围。探索实施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在重点区域及珠三角地区,开展车辆燃油蒸发排放控制检测。2024年1月1日起,具有万吨级以上油品泊位的码头、现有8000总吨及以上的油船按照国家标准开展油气回收治理。(生态环境部牵头,相关部门参与)
悬浮床四、氮氧化物污染治理提升行动
实施低效脱硝设施排查整治。各地对采用脱硫脱硝一体化、湿法脱硝、微生物法脱硝等治理工艺的锅炉和炉窑进行排查抽测,督促不能稳定达标的整改,推动达标无望或治理难度大的改用电锅炉或电炉窑。鼓励采用低氮燃烧、选择性催化还原(SCR)、选择性非催化还原(SNCR)、活性焦等成熟技术。(生态环境部牵头,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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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重点行业超低排放改造。2025年底前,重点区域保留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其他地区6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含电力)实现超低排放;全国80%以上的钢铁产能完成超低排放改造,重点区域全面完成;重点区域全面开展水泥、焦化行业超低排放改造。在全流程超低排放改造过程中,改造周期较长的,优先推动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鼓励其他行业探索开展氮氧化物超低排放改造。(生态环境部牵头,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参与)实施工业锅炉和炉窑提标改造。生物质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无法稳定达标的,加装高效脱硝设施。燃气锅炉实施低氮燃烧改造,对低氮燃烧器、烟气再循环系统、分级燃烧系统、燃料及风量调配系统等关键部件要严把质量关,确保低氮燃烧系统稳定运行,2025年底前基本完成;推动燃气锅炉取消烟气再循环系统开关阀,确有必要保留的,可通过设置电动阀、气动阀或铅封等方式加强监管。玻璃、铸造、石灰等行业炉窑,依据新制修订的排放标准实施提标改造;鼓励臭氧污染严重地区结合实际制定更为严格的地方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牵头负责)
五、臭氧精准防控体系构建行动
强化科技支撑。重点区域及珠三角地区、成渝地区、长江中游城市全面开展臭氧来源解析、生成机理、主要来源和传输规律的研究。开展环海岸线臭氧生成机理和传输规律的研究。珠三角地区开展区域臭氧长期预测及联合应对试点。加快低VOCs含量原辅材料研发、生产和应用;加快适用于中小型企业低浓度、大风量废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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