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

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技术规范
1适用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现场端安装与技术要求、数据传输要求、监控中心要求、排放量核算、验收和日常运行维护等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天津市大气污染源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建设与运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模块制作GB50093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
GB50168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71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接线施工及验收规范
GB/T50312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
GB/T6587电子测量仪器通用规范
GB/T17214.1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工作条件第一部分:气候条件
GB/T17626电磁兼容试验和测量技术系列标准
HJ212污染物在线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
3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生产设施production facility
排污单位中直接参加生产过程或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污设施。
3.2污染防治设施equipment of pollution treatment
治理排污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所产生并对环境造成影响的物质,使其达到法定要求所需的设施。
3.3工况用电监控系统process electricity monitoring system
对固定污染源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情况(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等)进行监控的系统。
3.4监测终端monitoring terminal
采集、传输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工况用电信息的装置。
3.5数据传输终端equipment of data collector and transmission
将监测终端采集的数据,上传到监控中心的设施称为数据传输终端。
3.6现场端field side
安装在排污单位污染源现场,包括用于生产及污染防治设施的监测终端及数据传输终端。
3.7监控中心monitoring center
接收、分析、存储、展示现场端所传输的数据信息的系统。
4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
4.1系统组成结构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由现场端、数据传输网络和监控中心三部分组成,见图1。
图1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组成结构示意图
4.2现场端
现场端通常采用串接型和互感器型监测终端,并将监测终端采集的电流、电压、功率和电量等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终端上传到监控中心。
陶瓷纤维管
4.3数据传输网络
数据传输终端通过4G/5G等移动通信方式将监测数据上传到监控中心。
4.4监控中心
用于接收现场端传输的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用电信息、报警信息,以及对现场端用电信息进行统计分析等,远程掌握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5现场端安装与技术要求
5.1设备采集参数要求
现场端采集基本数据项应包括但不限于:电流、电压、功率、电量。现场端性能指标技术要求见附录
A。
5.2设备功能
现场端设备功能应包括以下但不限于:
a)监测终端须满足对监测点电流等信息的采集,监测频率可调节。
b)监测终端须支持免停电安装,不影响排污单位的正常生产情况。
c)设备开机应自动运行,当停电或设备重新启动后应能自动恢复运行状态。
d)监测终端须根据系统平台时间进行校准,确保与系统平台保持时钟同步。
e)现场端设备应具备开盒报警、设备故障报警、设备运行状态报警等主动报警功能。
f)监测终端可通过屏幕或面板提示灯对被监控设施及自身设备运行状态进行直观显示。
g)数据传输终端设备应支持系统远程在线维护、配置、升级、管理。
h)数据传输终端设备断网后会保存数据,待网络恢复后重新补发上传平台。
i)数据传输终端的数据存储时间不低于1年。
j)适应环境的能力应符合GB/T17214.1的有关要求。
k)抗电磁干扰能力应符合GB/T17626的有关要求。
l)抗振动性能应符合GB/T6587的要求。
5.3安装点位要求
5.3.1总体安装要求
工况用电监测点位应包括总用电监测点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等。
现场端的安装应根据排污单位现场实际情况开展,原则上要求全面覆盖主要生产设施及污染防治设施,对总用电、涉气生产线、生产工序、生产装置及其对应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核心用电设备,均应安装。生产、污染防治涉及多级工艺的,应在反映关键工况的设备处安装;采取多路供电或主备用供电的,应安装在设施总线前端,严禁漏装;在准确反映排污单位停限产、错峰生产、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的前提下,布设的点位数量力求精简。生产线名称、生产设施名称、污染防治设施名称与排口名称必须相互匹配,不得出现错位现象,防止逻辑混乱。监测点位对应关系填写参考附录B。
5.3.2总用电监测点位确定
总用电监测点位应在排污单位总进线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的总体用电情况。
5.3.3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确定
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分别在排污单位的生产线总回路及主要生产设备回路上,反映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用电情况。部分重点行业排污单位生产设施用电监测点位见附录C。
5.3.4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确定
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应分别在排污单位污染防治工艺总回路及主要污染防治设备回路上,反映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用电监测点位见附录D。
5.4安全要求
a)现场端应采用一体化设计,设备电路板及接线端子应满足安装场所防护等级要求。
b)现场端安装施工应符合GB50093、GB50171的有关要求,布线应符合GB/T50312的相关要求,电缆敷设应符合GB50168的相关要求,防雷应符合GB50057的相关要求。
c)现场端设备应在醒目处标识产品铭牌。
d)现场端设备安装位置不能位于通讯盲区,确保上下行数据传输稳定,同时应具备防盗和防止人为破坏的设施。
6数据传输要求
6.1数据采集上传
监测终端须满足对监测点位电流等用电信息的采集并将数据通过数据传输终端传输至监控中心。一般情况下,采集上传时间间隔为15分钟一次,即每15分钟上传的数据为实时数据。
6.2通信方式
监测终端和数据传输终端之间通信方式可采用宽带载波、RS485、Lora无线通讯等技术。数据传输终端和监控中心通信方式可采用4G、5G等移动通信技术。发光陀螺
6.3通讯协议
现场端与监控中心的通讯协议应符合HJ212的要求,用电参数因子编码应符合现场端设备监控因子编码原则。数据传输终端常用监测因子编码见附录D,通讯命令示例和拆分包及应答机制示例见附录E。
6.4系统编码(ST)与数据传输终端唯一标识码(MN)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编码(ST)为90。数据传输终端设备唯一标识(MN)由18位排污单位社会统一信用代码+6位流水号组成,即由24个0-9和A-F的字符组成。
7监控中心要求
7.1基础信息管理
能对排污单位基本信息、用电信息、报警信息等进行管理。
7.2实时报警
能对排污单位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开启情况进行实时报警,并根据报警持续时间对报警分成不同级别。同时可以展示报警的排污单位名称、地址、工艺、设备、报警类型、报警开始时间、报警结束时间、报警时长等相关报警信息。
7.3数据处理
现场端数据上传至监控中心后,监控中心能对数据进行处理。其中,包括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存储、导出、异常情况处理反馈等。
7.4数据标记
能对排污单位特殊工况进行标记,包括排污单位停产、设备故障检修、预热、保温、散热等情况。指路器
7.5数据查询
a)能查询排污单位工况用电监控监测点位安装情况。
b)能对排污单位历史信息按照不同时间、区域等条件进行多维度查询。
c)能通过地图形式展现污染源分布情况。
d)能对已安装工况用电监控系统排污单位生产设施、污染防治设施的用电数据进行查询。
7.6数据统计
a)能对各地区已安装工况用电监控系统的排污单位联网情况进行统计。挂包钩
b)能对排污单位不同时段用电情况进行统计。
c)能按地区、行业对排污单位的用电情况进行多角度统计、对比。
d)能自定义统计报表,并导出。
7.7数据分析
a)对排污单位生产设施和污染防治设施用电关联性进行分析,判断污染防治设施未正常运行的情况。
b)对排污单位行业分布进行分析,判断不同行业用电数据变化情况。
c)对用电信息进行同比、环比分析,通过曲线、图表等不同方式直观展示排污单位不同时段电量数据变化情况、异常情况。
7.8数据存储
现场端上传到监控中心的实时数据应至少保存三年。
7.9安全管理
操作人员需经用户认证后,方可进入监控中心系统软件界面。能对系统用户账号进行管理,合理分配使用权限。
8排放量核算
无水硫铝酸钙8.1核算原则
依据监测的废气污染物浓度、烟气量及生产设施运行时间,计算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
8.2计算方法
8.2.1单个排放口污染物排放量
污染物实际排放量核算应采用每次监测时段内污染物的小时平均排放浓度、小时烟气量、运行时间。
M j=i=1n C i×q i×10−9×T1
E=j=1m M j 2
式中:
M j--核算时段内排放口第j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C i---核算时段内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污染物的实测小时排放浓度(标态),mg/m3;
q i---核算时段内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污染物的排气量(标态),m3/h;
T---核算时段内排放口在第i个监测时段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长,h。
E---核算时段内排放口m项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t。
8.2.2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间(T)
a)一个生产设施对应一个排放口的,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长为该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时间计算所得时长;
b)多个生产设施对应一个排放口的,排放口累计运行时长为所有生产设施正常运行时间取并集后的时长。
8.2.3适用条件
a)监测数据规范性。监测机构资质、监测设备运行维护、监测采样分析等应符合相关技术要求。
b)监测数据代表性。各排污环节污染物排放量核算应选用对应点位的监测数据。
c)统计数据合理性。工况用电监控系统中排污单位某时段无数据上传,且未上传排污单位异常情况的,
按照该时段正常生产统计运行时间。
9验收
工况用电监控系统施工完毕应由排污单位组织验收。验收过程包括提出申请、现场检查、现场测试、确定验收等环节。
9.1提出申请
施工完毕后,施工单位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排污单位提供以下书面材料:
a)验收申请书;
b)现场采用设备的合格证书;
c)监控方案(必须包含监测点位信息);
d)数据采集与传输测试情况;
e)现场端试运行报告。
9.2现场检查
排污单位对工况用电监控系统进行现场检查,主要检查设备性能、现场安装规范性、现场端运行稳定性、数据传输的连续性、系统安全性等。具体要求如下:
a)现场采用的设备性能须满足本技术规范5.1、5.2的规定;
b)现场安装规范性须符合本技术规范5.3、5.4的规定;
c)现场端运行稳定,查看试运行报告;
d)数据采集与传输须满足本技术规范6的要求;
e)工况用电监控系统安全可靠,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
9.3现场测试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6:43: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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