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桥梁设计规范》(局部修订)条文部分

《城市桥梁设计规范》 CJJ 11 2011
局部修订条文
(2019年版)
说明:1.下划线标记的文字为新增内容,方框标记的文字为删除的原内容,无标记的文字为原内容。
2.本次修订的条文应与《城市桥梁设计规范》CJJ 11-2011中的其他条文一并实施。
3.0.12 根据桥梁结构在施工和使用中的环境条件和影响,可将桥梁设计区为以下三种状况应按下列四种状况进行设计
1 持久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一定出现,且持续期很长的设计状况。
2 短暂状况:在桥梁施工和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较大而持续期较短的状况。
3 偶然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出现概率很小,且持续期极短的状况。
4 地震状况:在桥梁使用过程中可能经历地震作用的状况。
3.0.13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三种设计状况均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对持久状况还应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及偶然状况中的地震设计状况,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偶然状况中的船舶或汽车撞击等设计状况,可不按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桥梁结构或其构件,对3.0.12条所述四种设计状况,应分别进行下述极限状态设计:
1 持久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2 短暂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可根据需要进行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城市规划模型
3 偶然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4 地震状况应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
当进行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和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当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时,应采用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作用短期效应组合(频遇组合)
和作用长期效应组合(准永久组合)。
3.0.16 桥梁结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在制造、运输、安装和使用过程中,应具有规定的强度、刚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2 构件应减小由附加力、局部力和偏心力引起的应力;
3 结构或构件应根据其所处的环境条件进行耐久性设计。采用的材料及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4 选用的形式应便于制造、施工和养护。
5 桥梁应进行抗震设计。抗震设计应按国家现行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城市道路工程设计通用规范》CJJ37和《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 B01的规定进行和《城市桥梁抗震设计规范》CJJ 166的规定执行。对已编制地震小区划的城市,太阳能光伏控制器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计。
地震作用的计算及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规定。
6 当受到城市区域条件限制,需建斜桥、弯桥、坡桥时,应根据其具体特点,作为特殊桥梁进行设计。
7 桥梁基础沉降量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公路桥涵地基与基础设计规范》JTG D63的规定。对外部为超静定体系的桥梁,应控制引起桥梁上部结构附加内力的基础不均匀沉降量,宜在结构设计中预留调节基础不均匀沉降的构造装置或空间。
8 桥梁防撞护栏及人行道栏杆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应与桥梁主体结构可靠连接。防撞护栏的选用应按本规范6.0.7条和10.0.8条执行。各级别防撞护栏的技术要求应按国家现行标准《城市道路交通设施设计规范》GB 50688、《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JTG D81执行。
3.0.18 桥梁应根据蝇蛆蛋白所在道路等级、使用功能、工程规模和不同的桥型结构设置照明、交通信号标志、航运信号标志、航空障碍标志、防雷接地装置以及桥面防水、排水、检修、护栏等附属和安全设施。
6.0.7 桥梁横断面布置除桥面净空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桥梁人行道或检修道外侧必须设置人行道栏杆;桥梁人行道临空侧应设置人行道栏杆。
2. 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两侧应设检修道,其宽度宜为0.50m~0.75m;对主干路和次干路的桥梁,当两侧无人行道时,应设置保证检修人员及车辆安全的措施。设置检修道时,检修道临空侧应设防撞护栏或人行道栏杆。
3 对桥面上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上有永久性分隔带的桥或专用非机动车的桥,其两旁的人行道或检修道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0.15m~0.20m;桥梁上路缘石与护栏的设置要求应符合表6.0.7的规定。
表6.0.7 路缘石与护栏的设置要求
等级
条件
设置要求
符合下列设计与环境条件之一时:
1.城市快速路;
2.临空高度大于6.0m或水深大于5.0m;
3.跨越急流、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轨道交通、水源保护区、人员密集区和人员通道等;
4.特大悬索桥、斜拉桥、拱桥等缆索承重桥梁或跨海大桥。
车行道外侧必须设置防撞护栏。
符合下列设计与环境条件之一时:
1.设计速度大于或等于50km/h的城市主干路或次干路;
2. 临空高度大于3.0m小于6.0m或水深大于2.0m小于5.0m;
3.跨越道路、桥梁等人工构筑物时;0204电话录音
4.桥面常有积冰、积雪时。
车行道外侧宜设置防撞护栏,当仅采用路缘石与人行道分隔时,路缘石高度不得小于40cm,且人行道宽度不得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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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有机动车行驶的城市桥梁。
可采用路缘石与人行道、检修道分隔,路缘石高度宜取25~35cm。
注:路缘石高度不小于40cm时宜进行行人防跌落设计。
4 对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的桥梁,桥面为混合行车道或专用机动车道时,人行道或检修道缘石宜高出车行道路面0.25m~0.40m。当跨越急流、大河、深谷、重要道路、铁路、主要航道或桥面常有积雪、结冰时,其缘石高度宜取较大值,外侧应采用加强栏杆;城市快速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设计速度为60km/h的城市主干路上的桥梁应设置中央分隔带防撞护栏或25cm以上高路缘石,设置高路缘石时,中央分隔带宽度不得小于2.0m,路缘石高度宜为25cm~35cm。
5 镀镍钢带对快速路桥、机动车专用桥的桥面两侧应设置防撞护栏,防撞护栏应符合本规范第9.5.2条规定。
8.2.2 曲线梁桥的结构型式及横断面形状,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曲线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并应采取可靠的抗倾覆措施。结构支承体系应满足桥梁上部结构的受力和变形要求;当采用平面曲线整体梁式结构时,其上部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扭刚度。
连续梁桥不宜采用连续的单支点支承形式,简支梁采用双支座支承时支间距不宜过小。正常使用极限状态下,单向受压支座应保持受压状态;承载能力极限状态下,结构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性能,且计算分析中应考虑单向受压支座脱空造成的结构支承体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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