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规定应该在哪里设置喷淋洗眼器

标准规定在哪里设置喷淋洗眼器?
应急管理部提出的《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1部分:技术要求》(GB/T 38144.1-2019)、《眼面部防护 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第2部分:使用指南》(GB/T38144.2 -2019)将于2020年7月1日正式实施。GB/T38144规定了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的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标识和使用说明等。适用于作业人员的眼部和身体在作业场所暴露于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品后,进行紧急冲洗处理的应急喷淋和洗眼设备。
但是应该在哪里设置喷淋洗眼器?请看以下标准的规定。
磁性表座
序号
法  规
条      文
1
《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五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2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6.1.7可能存在或产生有毒物质的工作场所应根据有毒物质的理化特性和危害特点配备现场急救用品,设置冲洗喷淋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必要的泄险区以及风向标。泄险区应低位设置且有防透水层,泄露物质和冲洗水应集中纳入工业废水处理系统。
8.3 有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工作地点或车间,应根据可能产生或存在的职业性有害因素及其危害特点,在工作地点就近设置现场应急处理设施。急救设施应包括:不断水的冲淋、洗眼设施;气体防护柜;个人防护用品;急救包或急救箱以及急救药品;转运病人的担架和装置;急救处理的设施以及应急救援通讯设备等。
3
《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HG20571-2014)
5.1.6 在液体毒性危害严重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米。
5.6.5 具有化学灼伤危险的作业场所,应设计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防护措施,淋洗器、洗眼器的服务半径应不大于15m。淋洗器、洗眼器的冲洗水上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规定,并应为不间断供水;淋洗器、洗眼器的排水应纳入工厂污水管网,并在装置区安全位置设置救护箱。工作人员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
4
《工作场所防止职业中毒卫生工程防护措施规范》(GBZ/T194-2007)
5.2.2  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洁供水设备和喷淋装置,对有溅入眼内引起化学性眼炎或灼伤可能的工作场所,应设淋浴、洗眼的设备。
5
电腐蚀机《人身防护应急系统的设置》(HG/T20570.14
-1995)
1.0.3 设置场所和位置
1.0.3.1 安全喷淋洗眼器的设置位置与可能发生事故点的距离,与使用或生产的化学品的毒性、腐蚀性及其温度有关,通常由工艺提出设置点和要求。
(1) 一般性有毒、有腐蚀性的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区域内,包括装卸、储存和分析取样点附近、安全喷淋洗眼器按2030m距离设置一站。
(2) 在剧毒、强腐蚀及温度高于70的化学品以及酸性、碱性物料的生产和使用区内,包括装卸、储存、分析取样点附近,需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其位置设置在离事故发生处(危险处)3m6m伸缩车棚,但不得小于3m,并应避开化学品喷射方向布置,以免事故发生时影响它的使用。
1.0.3.2 化学分析试验室中,有使用频繁的有毒、有腐蚀试剂,并有可能发生对人体损伤的岗位、要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3 电瓶充电室附近应设置安全喷淋洗眼器。
1.0.3.4 安全淋洗眼器应设置在通畅的通道上,多层厂房一般布置在同一轴线附近或靠近出口处。
6
《石油化工企业职业安全卫生设计规范》(SH3047-1993)
汽车尾气抽排系统
282 生产过程中接触强酸、强碱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如四乙基铅、丙烯腈、氢氰酸、乙腈、二甲基甲酰胺、苯酚等)的场所,应设现场人身冲洗设施和洗眼器。
8.1.11 储存装卸化学药剂及易挥发或有毒、恶臭物的场所宜设置卫生间及冲洗设施。
7
《中国石化炼化工程建设标准 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通用 设计规定》(Q/SH 0700
-2008)
4.1.1 设置原则 生产过程中有可能接触强腐蚀性物质(强酸、强碱等)和易经皮肤吸收的毒物的场所应设置事故淋浴器及洗眼器。
4.1.2 喷淋洗眼设施设置位置应满足使用者正常步伐不超过10s能够顺畅达到的地方,且距离危险源不超过15m,并在同一操作面上,中间不应有障碍物。
8
《化工粉体工程设计安全卫生规定》(HG/T20532-1993)
5.5.1.9 强毒性物料作业场所应就近设置水淋设施、洗眼器等应急设施。
7.2.4化学灼伤性粉体工程设计中,凡人体必需与化学灼伤性介质接触(非直接)处和易发生灼伤等事故处,应设置急救水淋设施和脚踏式自动洗眼器等设施。
条文解释部分:
7.2.4急救水淋设施和脚踏式自动冲洗器等设施适用于可以用水冲洗的腐蚀性粉体,对碳化钙(电石)此类粉体不合适。
附录F 对人体产生化学腐蚀的化工粉体介质
(1)溴代乙酸、(2)丙烯酸、(3)、(4)对硫氰基苯胺、(5)氰酰腈、(6)苯酚、(7)硫酸酐、(8)二氧化硒、(9)氯化锌、(10)二氯化二基锡、(11)氢氧化钾、(12)过氧化钾、(13)氢氧化锂、(14)氢氧化钠、(15)过氧化钠、(16)氢化钠、(17)硫化钠、(18)碳酸钠、(19)氧化钙、(20)氢氧化钙、(21)碳化钙(电石)、(22)次氯酸钙、(23)氯酸钙(漂白粉)、(24)硝酸钙、(25)白磷(黄磷)、(26)五氧化二磷、(27)磷酸
通过以上标准的比较,作者认为设置喷淋洗眼器的地点可以概括的描述为“可能发生化学性灼伤及经皮肤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事故的工作场所”,这类引发中毒事故的物质不仅包括以液体形式存在的危险化学品,也包括以固体形式存在的危险化学品。
青梅1H引发化学性灼伤的危险化学品可以参考《职业性化学性眼灼伤的诊断》(GBZ 54-2017)和《职业性化学性皮肤灼伤诊断标准》(GBZ 51-2009)中有关内容进行判定。经皮肤动力换挡变速箱黏膜吸收引起急性中毒的危险化学品也可以参照相关物质的诊断标准判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3 02:31:1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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