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附录XVII

REACH 附件 XVII 生产、销售和使用某些危险化学物质、混合物和物品的限制 名称 1.多氯三联苯(PCTs) 限制条件 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 作为物质使用; - 在混合物中,包括废油或设备用油,物质在混合物中质量分数 高于 50mg/kg(0.005%) 。 2.氯-1-乙烯(单体氯乙烯) CAS 编号:75-01-4 EC 编号:200-831-0 3.根据 1999/45/EC 指令或满 足 (EC)No 1272/2008 ,被视为 危险的液体物质或混合物 1.不能在以下场合下使用: 通过不同的相产生光或彩效应的装饰物,例如装饰性的灯 不得作为推进剂用于任何用途的气体喷射剂。 含有该物质作为推进剂的气雾喷射器不得投放市场。
或烟灰缸; 戏法和魔术; 由一人或多人参与的游戏,或任何具有类似目的的物品,甚
酸洗缓蚀剂至具有装饰性外貌。 2.不符合第 1 段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除非由于财政原因,用于以下用途的产品若含有着剂、香 料或两者兼具时不得投放市场: 具有强烈危害且被标识为 R65 或 H304,以及, 可用于销售给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中的燃料。四效蒸发器
4.供应给一般公众的装饰性油灯不得投放市场,除非它们符合 欧 洲 标 准 化 委 员 会 ( CEN ) 采 用 的 欧 洲 装 饰 性 油 灯 标 准 (EN14059) 。 5.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 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 对于第 3 段所涵盖的在灯中使 用的物质或混合物的包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用于售予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应当具
有明显标记,标识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请将装有此 液体的灯置于儿童无法够及的地方” ; 并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 标记“只要喝一口灯油,或者吮吸一下灯芯,可能导致致命的肺 损害” ; 用于售予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打火机液体,
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标识清晰可见且难擦掉的如下字样: “只要喝一口打火机油,可能导致致命的肺损害” ; 用于出售给一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或打火
机液体,于 2010 年 12 月 1 日起,应装在不超过 1 升的黑不 透明的容器中。 6.2014 年 6 月 1 日之前,委员会要求欧洲化学品管理局编写 一份与现存的第 69 条条款相一致的档案, 以禁止用于供应给一 般公众,被标记为 R65H304 的烧烤打火机液体和装饰灯燃料。 7. 将第一次被标记为 R65 或 H304 的灯油和打火机液体投放市 场的自然人或法人,应于 2011 年 12 月 1 日及之后每年,向成 员国主管机关提供灯油或打火机液体替代品的数据, 成员国应将 这些数据提供给委员会。 4.三(2,3-二溴丙基)磷酸盐 CAS 编号:126-72-7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 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5.苯 CAS 编号:71-43-2 EC 编号:200-753-785 1 . 不 允 许 玩 具 或 玩 具 零 件 中 游 离 苯 的 浓 度 高 于 5mg/kg (0.0005%) 。 2.玩具或玩具零件不符合第 1 条要求,不得投放市场。 3.以下情况不得投放市场或使用: 物质本身; 当物质或混合物中苯的质量浓度大于或等于 0.1%。
自动扶梯装饰
4.但第 3 条不适用于以下场合:
-
98/70/EC 指令所涵盖的汽车燃料; 用于工业生产工序的物质或混合物,其苯的排放量不得超过
现行法规规定。 6.石棉纤维: 青石棉 CAS 编号:12001-28-4 铁石棉 CAS 编号:12172-73-5 直闪石 CAS 编号:77536-67-5 阳起石 CAS 编号:77536-66-4 透闪石 CAS 编号:77536-68-6 温石棉 CAS 编号:12001-29-5 CAS 编号:132207-32-0 (温石棉有两个 CAS 编号) 1.禁止此类纤维或有意添加此类纤维的物品和混合物的制造、 投放市场及使用。 但是,成员政府可以对用于电解设备的含有温石棉的隔膜(第 f 点) 的出售和使用豁免, 直到其使用期限到期或有不含石棉纤维 的替代品可用为止,其使用期越短越好。 2011 年 6 月 1 日起,利用这一豁免的成员国应该向委员会提 交报告,内容包括:电解装置石棉的替代品及研发情况、保护工 人健康所采取的措施、 温石棉的来源和数量、 含有温石棉的数量 及来源、 预计结束豁免的日期等。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 为公众所知。 接到报告后,委员会应要求经销商根据 REACH 法规第 69 条要 求准备文档,说明禁止含有温石棉的产品投放市场和使用。 2.2005 年 1 月前,允许第 1 条所提及的已安装或正在使用的 含石棉纤维的制品的继续使用, 直到被弃置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 止。 但成员政府出于保护健康原因可禁用上述制品直至其被弃置 或使用期限到期时为止。 成员国可以允许, 在已经采取高度保护人体健康的具体措施的情 况下,第 1 条所提及在 2005 年 1 月前已安装和/或正在使用的 含石棉纤维的物品继续投放市场。成员国应该在 2011 年 6 月 1 日之前将这些措施告知委员会, 委员会应该保证这些信息能够
为 公众所知。 3.在不与欧共体对有关危险物质和混合物分类、包装和标签的 其他规定的实施相抵触的条件下, 如按此前废除的规定所允许出 售和使用的这些纤维及含有这些纤维的制品应带有符合本法规
附件 7 规定的标签。 7.3-吖丙啶基-磷化氢的氧化物 CAS 编号:545-55-1 EC 编号:208-892-5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 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8. 聚溴二苯; 聚溴化二苯 (PBB) 1.不可用于纺织品,例如服装、内衣及亚麻制品等会与皮肤发 CAS 编号:59536-65-1 生接触的物品。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9.肥皂树粉及其含皂草苷的衍 生物 绿花嚏根草和黑嚏根草根茎粉 蒜藜芦和黑藜芦根茎粉 对二氨基联苯和/或其衍生物 CAS 编号:92-87-5 EC 编号:202-199-1 邻-硝基苯甲醛 CAS 编号:552-89-6 木材粉 10.硫化铵 CAS 编号:12135-76-1 EC 编号:235-223-4 硫氢化铵 CAS 编号:12124-99-1 EC 编号:235-184-3 多硫化铵 CAS 编号:9080-17-5 EC 编号:232-989-1 11.溴乙酸的挥发酯类: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如 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第 1、2 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1.不可用于戏法和恶作剧,或用在用于此类用途的物体中,例 如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第 1、2
新型盘扣式脚手架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溴乙酸甲酯 CAS 编号:96-32-2 EC 编号:202-499-2 溴乙酸乙酯 CAS 编号:105-36-2 EC 编号:203-290-9 溴乙酸丙酯 CAS 编号:35223-80-4 溴乙酸丁酯 CAS 编号:18991-98-5 EC 编号:242-729-9 12.2-萘胺及其盐类 CAS 编号:91-59-8 EC 编号:202-080-4 13.对二氨基联苯及其盐类 CAS 编号:92-87-5 EC 编号:202-199-1 14.4-硝基联苯 CAS 编号:92-93-3 EC 编号:202-204-7 15.4-氨基联苯; 苯基苯胺及其盐类 CAS 编号:92-67-1 EC 编号:202-177-1 16.铅的碳化物 a) 中性无水碳酸铅(PbCO3) CAS 编号:598-63-0
3d录音使人打喷嚏的粉末和臭气弹中。 2.不符合第 1 条要求的物品不得投放市场。 3.第 1、2 条不适用于含有不多于 1.5mL 液体的臭气弹。
pe导电母粒对于 12-15 条限制,当含苯浓度大于或等于 0.1%(以重量计) 的物质或混合物不得使用或投放市场。
禁止作为颜料的物质或混合物的组分投放市场或使用。 但是,在符合国际劳工公约(ILO)第 13 条有关规定的基础上, 允许成员国在其境内使用此类物质或混合物修复和维护艺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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