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08.07.24
【字 号】粤财农[2008]284号
【施行日期】2008.07.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
正文
广东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年7月24日 粤财农〔2008〕284号)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和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04〕24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联合制订了《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东省省级防汛物资管理暂行办法
  防汛抢险救灾物资(以下简称防汛物资)是抵御洪涝灾害的重要物质保障。为贯彻“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防汛工作方针,规范省级防汛物资储备、调用管理,确保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顺利开展,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制订的《中央级防汛物资管理办法》,结合我省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实际,省财政厅、省水利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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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是指由中央及省级财政安排资金,省三防办负责购置、储备和管理,用于支持省内遭受较大洪涝、台风灾害地区的防汛抢险和救助受洪水威胁众应急需要的各类物资。
  第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管理坚持“定额储备、专业管理、保障急需”的原则。省级防汛物资的有关技术标准严格按照水利部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办公室制定的标准执行。
  第三条NFJ防静电不发火地面 省级防汛物资专项经费包括物资购置经费、更新经费和储备管理经费,属于省财政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挪作他用。
第二章 防汛物资储备定额、品种和方式
  第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由省防汛防旱防风总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省三防办)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水利部《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编制规程》(SL298-2004)、全省江河和各类防洪工程防汛抢险特性,以及防汛抢险救灾工作的应急需要确定。省级防汛物资储备定额的调整,由省三防办商省财政厅同意后报分管副省长批准。
  第五条 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包括工程抢险机具、工程抢险物料、救生救援器材、应
急照明设备等。
  第六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采取集中储备与委托储备相结合的方式。由省防汛物资仓库(包括省防汛物资中心仓库和各分仓库)及省三防办指定的代储单位(定点仓库)进行储备。
第三章 防汛物资储备管理
  第七条 省级防汛物资属省专项储备物资,必须“专物专用”。未经省三防办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
  第八条 省三防办对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管理职责:
  (一)制定各项防汛物资储备的具体管理制度,对省防汛物资仓库、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的工作进行指导,并监督各项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定期检查省防汛物资仓库和各定点仓库对省级防汛物资的保管养护情况;
  (三)监督省防汛物资仓库管理单位、各代储单位和定点仓库按规定管理、使用省级防汛
物资储备管理费,定期检查各单位储备管理费的使用情况;
  (四)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管理;
  (五)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补充及调出物资的按期归还;
  (六)负责组织省级防汛物资的政府采购;
  (七)负责与使用单位结算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款项;
  (八)负责报送防汛物资的储存、调用、补充情况和物资的更新计划及经费使用情况。
  (九)年度全省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及重大抢险抗灾行动后对有关市级防汛物资储备情况统计。
  第九条 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定点仓库的管理职责:
  (一)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在省三防办直接领导下,做好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省定点仓库在省三防办、代储单位的领导下,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的日常管理工作。各仓
电阻丝库应定期向省三防办报送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定点仓库省级防汛物资的储备管理情况应同时报送代储单位。
  (二)严格执行省三防办的调度指令,负责省级防汛物资的紧急调运工作。
  (三)加强仓库现代化建设,不断提高防汛物资管理水平。
  (四)参加省级防汛物资入库验收,负责清点、检查入库的省级防汛物资。省级防汛物资要求专库存储、专人管理,分年建立物资台帐和物资管理档案。
合肥荣事达洗衣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五)每年的汛前、汛后及年底,省级防汛物资仓库和代储单位向省三防办报告省级防汛物资的入库、调用和库存情况。
  第十条 省级防汛物资代储单位的管理职责:
  (一)负责对省级防汛物资定点仓库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二)负责所属物资仓库接收省级防汛物资入库的验收工作,并及时向省三防办报送验收情况报告;
  (三)负责紧急调运省级防汛物资的组织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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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协助省三防办做好省级防汛物资储备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章 防汛物资的调用
  第十一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用,由地级以上市三防指挥部向省三防办提出申请,经省三防办批准同意后,由省三防办向省防汛物资仓库或代储单位下达调令。若有重大汛情和险情,需紧急调用,可先电话申报并得到省三防办主任(或分管副主任、或在抢险现场的副主任)确认后,办理物资出库手续,防汛抢险结束后,要及时补办书面报批手续。申请的内容包括调用物资的名称、用途、数量、运往地点、时间要求等。
  第十二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正常调用,由调用单位经办人员持由省三防办出具的防汛物资调拨单和经办人员的身份证明,到指定的防汛物资仓库办理出库手续并提取物资。
  第十三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代储单位或定点仓库接到省三防办调令后,必须立即组织发送防汛物资,快速运抵指定地点,并及时向省三防办反馈调运情况。
  第十四条 省级防汛物资的调运应当选择安全、快捷的运输方式。调用省级防汛物资所发生的装卸运输费用,由申请调用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省级防汛仓库和定点仓库管理单位应在每年4月15日前将省级防汛物资专管人员名单、值班电话及主管人员手机号码报省三防办备案。
  第十六条 申请调用省级防汛物资的单位,要做好防汛物资的接收工作,运输费用由申请单位负责。省级防汛物资实行有偿使用,调物还物。防汛抢险结束后,由申请单位按调出物资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重新购置返还调出物资的定点仓库存储。
第五章 防汛物资的购置、验收和报废更新焦化废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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