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海、孟梵永等与高玉芹、周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国海、孟梵永等与高玉芹、周清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6.28 
【案件字号】空气质量流量(2020)辽12民终20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冯景芳宿中顺刘芳  靶向代谢组学分析
【审理法官】冯景芳宿中顺刘芳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高玉芹;周清 
【当事人】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高玉芹周清 
【当事人-个人】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高玉芹周清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静心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王静心 
【代理律所】辽宁守衡律师事务所  蜗轮滚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 
被告高玉芹;周清 
【本院观点】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无过错证人证言证据交换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法律保护,侵害公民合法权益的应当对民事侵权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关于本案责任比例问题。死者周某自身患有心脏病且做过心脏支架手术,属于特殊体质,公安机关对本案以“无犯罪事实"为由不予立案,但周某发病死亡之前由于“炉灰"问题与上诉人发生争吵一节双方均予以认可,周某从与五上诉人发生争吵到心脏病发死亡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上诉人方与被上诉人方有不同程度的言语冲突,应认定为周某发病的诱因,具有因果上的原因力,且上诉人方在被明确告知周某做过心脏支架手术的前提下仍然没有停止争吵,主观上存在
过错,原审法院酌情判决五上诉人承担30%的民事赔偿责任并无明显不当。关于赔偿标准问题,周某心脏病发死亡时正在其子周清的门店烧炭,该节事实清楚,结合其他证据,原审法院认定按照城镇标准赔付并无明显不当。    综上,上诉人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防护耳罩【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7440元,由上诉人王国海、孟梵永、宁振军、潘文权、赵志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豆渣搅拌机2022-08-17 03:55:04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实事:原告系周某的配偶及子女,被告宁振军系“车轱辘煎肉店"经营者,系被告潘文权的妹夫,被告赵志金系被告宁振军的姨夫。2019年7月15日16时40分许,在开原市门市前,周某在儿子周清经营的美滋味地摊烤肉店帮忙点火烧炭,烧炭需要用吹风机吹,炭灰被吹风机一吹,有部分灰炭飘落在东面邻居另一家“车轱辘煎肉店"正在吃饭的五被告饭桌上。当天被告王国海请客,桌面相距周某烧炭的炉子大约5-6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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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被告孟樊永在桌面上朝“老头"喊叫炭灰都整桌子上了,见对方没有回声,就很生气地来到“炉子"跟前骂了几句,“老头"仍然没有回声,这时“老板娘"过来说这不能怨我们,是自然风吹的,你别和老头吵吵,他有心脏病支架啦,孟樊永回了一句我还有支架呢。被告赵志金跟过来说你这“炉子"也太近了,往西面挪挪。“老板娘"就跟五被告论理。这时周某还继续捅炉子,被告孟樊永和被告王国海又走近“老头",被告王国海手里还拿着啤酒瓶子与“老头"又发生了争吵。原告方“老板娘"见状又过到被告的酒桌旁与被告论理,被告宁振军及媳妇此时与“老板娘"争吵起来。争吵中,“老头"在自家炉子旁踢翻了“炉子",坐到地上从兜里掏出药吃,不一会倒地上不起。原告方喊着“老头",有人叫“120"及报警。双方争吵时间约十多分钟,周某于2019年7月15日16时50分左右因心脏病发作死亡。另查,周某。平时与老伴在原告周清经营的饭店帮忙,负责每日晚五点前的烧炭等工作。于2018年11月28日住入北方战区总医院,被诊断为不稳定性心绞痛,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冠脉综合症,于2018年12月3日进行冠脉造影检查及PCI手术(支架)。事发后,原告方报警,经开原市公安局侦办,认为无犯罪事实,于2019年7月19日向原告方发出不立案通知书。原告方不服,向铁岭市公安局要求复核。铁岭市公安局于2019年9月16日下达铁公刑事复核决定书,维持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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