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暖通部分

学习要点:
空气净化加湿器1.0.2除生产和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建筑外,新建、改建和扩建建筑在规划、设计、施工、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以及既有建筑改造、使用和维护中的防火,必须执行本规范。
1.0.3生产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厂房、仓库等,应位于城镇规划区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
1.0.5既有建筑改造应根据建筑的现状和改造后建筑规模、火灾危险性和使用用途等因素确定相应的防火技术要求,并达到本规范规定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城镇建成区内影响消防安全的既有建筑的目标、功能和性能要求。
2.1.7建筑中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或部位,应采取防止形成爆炸条件的措施;当采用泄压、减压、结构抗爆措施时,应保证建筑的主要承重结构在燃烧爆炸产生的压强作用下仍能发挥其承载功能。
2.1.8在有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爆炸危险性的环境内,可能产生静电的设备和管道均应具有防止发生静电或静电积累的性能。
2.2.4设置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2.2.5除有特殊功能、性能要求或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外,下列无可开启外窗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均应在其每层外墙和屋顶上设置应急排烟排热设施,且该应急排烟排热设施应具有手动、联动或依靠烟气温度等方式自动开启的功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厂房;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丙类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500m2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会议厅、多功能厅、宴会厅以及这些建筑中长度大于60m的走道。
4、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房间和走道。
5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
程控步进衰减器系统
4.1.5
4 燃油或燃气管道在设备间内及进入建筑物前,应分别设置自动和手动关闭功能的切断阀。
4.1.7
5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4.3.11
气瓶间设置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小于8次/h;平时排风不小于4次/h。
瓶组用房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耵聍钩
瓶组用房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4.3.12建筑内使用天然气的部位应便于通风和防爆泄压。
尽量靠外墙设置。
6.3.2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6.3.4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空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saw1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调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风管加防火阀。
8.2防烟与排烟
8.2.1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封闭楼梯间
2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避难走道的前室 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 L小于30m,避难走道可不设防烟措施;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L小于60m避难走道可不设防烟措施。
8.2.2除不适合设置排烟措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措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中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8.2.3除敞开式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汽车库、地下一层中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修车库可不设置排烟措施外,其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措施。
8.2.4 通行机动车的一、二、三类城市交通隧道内应设置排烟措施。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域。
9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
9.1 一般规定
9.1.1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电阻线
3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其他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9.1.3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9.2供暖系统
9.2.1 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内不应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存在粉尘爆炸危险
性的场所内不应采用电热散热器供暖。在储存或产生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内使用的电热散热器及其连接器,应具备相应的防爆性能。
9.2.2下列场所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
1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场所;
2 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场所。
9.2.3 采用燃气红外线辐射供暖的场所,应采取防火和通风换气等安全措施。
9.3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
9.3.1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segg9.3.2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13:25:5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248798.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设置   场所   爆炸   建筑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