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20.09.25
【文 号】中证协发〔2020〕104号
【施行日期】2020.09.25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实施《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证协发〔2020〕104号
各证券公司:
  为进一步完善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制度供给,加强场外期权业务的自律管理,促进业务的健康规范发展,中国证券业协会在广泛征集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经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备案,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1-1.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二级交易商备案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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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标的管理须知
  1-3.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数据报送须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20年9月25日
附件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管理办法
(协会第六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2020年 9月25日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发展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章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场外期权业务指在证券公司柜台开展的期权交易。
  第三条 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的交易商管理、标的及合约管理、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证券公司应以服务实体经济为目标,以客户风险管理需求为导向,合规、审慎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严禁与客户开展单纯以高杠杆投机为目的、不存在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
场外期权业务。
  第五条 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对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中证机构间报价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报价)在协会指导下承担场外证券业务报告系统的建设及维护,为场外期权业务提供交易备案、数据报送、监测监控等服务。
第二章 交易商管理
  第六条 证券公司参与场外期权交易实施分层管理,根据公司资本实力、分类结果、全面风险管理水平、专业人员及技术系统情况,分为一级交易商和二级交易商。
  第七条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A级以上的,经中国证监会认可,可以成为一级交易商。
  最近一年分类评级在A类A级以上或B类BBB级以上,持续规范经营且专业人员、技术系统、风险管理等符合对应条件的证券公司,经协会备案,可以成为二级交易商;展业一年情况良好、未有重大风险事件的,可向证监会申请成为一级交易商。
  第八条 证券公司、证券公司子公司及上述主体管理的产品均应当通过证监会认可或协会备案的证券公司交易商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第九条 一级交易商应当在沪深证券交易所开立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专用账户,直接开展对冲交易。全叶青兰
  二级交易商仅能与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不得自行或与一级交易商之外的交易对手开展场内个股对冲交易。
  二级交易商应确保其与对手方和一级交易商分别达成的个股期权合约挂钩标的、合约期限、合约名义本金、收益结构等交易要素基本保持一致。
  第十条 一级交易商应当建立公平、公正的个股期权报价机制,不得利用交易优势地位等进行不正当竞争。
  一级交易商应当履职尽责,对二级交易商及其对手方客户的交易目的、交易标的、交易行为等进行监测评估,并根据标的集中度确定是否接受二级交易商的个股期权对冲交易,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开展相关交易。
  一级交易商拒绝接受对冲交易的,二级交易商不得与客户达成交易合约。
  第十一条 交易商发现异常交易的,应当及时向协会报告。
  第十二条 交易商发生不符合备案条件、合并、分立等情形时,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协会报告,接受持续管理。
  第十三条 中国证监会、协会对交易商执业情况实施定期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实行动态调整。
  对于经评估不符合交易商条件的证券公司,设置一年过渡期,过渡期内不得新增业务规模;过渡期结束,仍未符合一级或二级交易商条件的,调出相应级别交易商名单。
  第十四条 交易商应当建立因动态调整不再属于交易商的处置工作预案,被调出交易商名单后,不得新增场外期权业务;存量业务原则上应在合约了结后终止。因股票停牌等特殊情况无法了结的,经公司合规部门评估出具合规意见书并向协会及所属辖区证监局报备后可展期,但展期期限不超过停牌期满后一个月。
第三章 标的及合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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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协会对证券公司场外期权业务挂钩标的实行自律管理。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可以开展挂钩符合规定条件的个股、股票指数、大宗商品等标的资产的场外期权业务。
  挂钩标的应当具有充分的现货交易基础,市场竞争充分,具备公允的市场定价,流动性良好等,适宜进行场外期权交易。
  第十七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范围不得超出融资融券标的当期名单,股票指数标的不得超出协会规定的范围。
  第十八条 证券公司开展场外期权业务个股标的应进行实时动态调整,不得新开和展期被交易所实行风险警示、发布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风险提示、进入终止上市程序的个股为标的的场外期权合约。
  第十九条 证券公司可以自主设计适合投资者真实风险管理需求的期权合约类型,但应避免形成与其他衍生工具合约组合、嵌套的增加交易成本和链条的复杂产品。
  第二十条 对于合约期限30天以下、行权价偏离标的资产市场价格超过20%的合约,证券公司合规部门应当对产品合约设计的合规性进行审慎评估并出具书面合规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期权合约应当明确名义本金、合约期限、挂钩标的及期权费等要素。
  第二十二条 证券公司应当合理配置不同类型的场外期权合约的结构比例,做好内部管控,充分评估股票期权合约对场内对冲的影响,避免对市场产生不当冲击。
  第二十三条 协会定期向交易商公布个股标的集中度指标,交易商可以参考该指标进行场外期权业务风险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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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投资者适当性管理
  第二十四条 商品类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pet铝膜
  股票股指类等其它场外期权交易对手方应当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并满足以下条件:
  (一)法人、合伙企业或者其他组织参与的,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二)资产管理机构代表产品参与的,最近一年末管理的金融资产规模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且具备2年以上金融产品管理经验。
  (三)产品参与的,应当为合规设立的非结构化产品,规模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并符合以下条件:
  1.穿透后的委托人中,单一投资者在产品中权益超过20%的,应当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专业投资者的基本标准,且最近一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具有3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相关投资经验;
  2.购买场外期权支付的期权费以及缴纳的初始保证金合计不超过产品规模的30%。
  第二十五条 证券公司应当通过尽职调查、要求投资者提供证明材料、查询公开信息等必要措施,对投资者尤其是私募基金等非持牌机构的真实身份、是否满足准入标准、产品合
同中对投资场外期权是否约定、相关风险是否揭示等进行核实。
  第二十六条 证券公司应当审慎核查投资者真实交易目的,查验投资者是否具有真实的风险管理需求,确认相关投资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第二十七条 证券公司应当确认交易对手方的资金来源为依法依规取得或募集的资金,不存在非法汇集他人资金或违反反规定的有关情况。
  第二十八条 证券公司应当建立交易对手管理台账,对交易对手进行穿透核查。
  产品参与的,应当核实产品管理人是否真实承担管理人职责,并对产品最终投资人的投资者适当性进行穿透核查;法人参与的,应当对机构主体及股东信息进行核查。
  第二十九条 证券公司应对投资者准入过程充分留痕,并由总部进行最终审核。
哇哈论坛  第三十条 证券公司应当加强对交易对手交易行为持续监测分析,对同一主体控制的机构、产品应当集中统一监测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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