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准入指导意见

红外扫描仪台州市金属熔炼铸造行业环境准入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熔炼铸造、金属压延产业有序发展,制止低水平重复建设,加强熔炼铸造产业环境保护工作,提升行业环保水平,促进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淘汰落后的生产设备及工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按照控制总量、调整结构、降低消耗、加强治理、保护环境的原则,特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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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编制依据
(一)《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9号)2011.6.1;
(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7年修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2007年);
(三)《铜冶炼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6年第40号公告);
(四)《铝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64号公告);
(五)《铁合金行业准入条件(2008年修订)》(国家发改委2008年第13号公告);
(六)《镁行业准入条件》(工信部 2011年第7号公告);
(七)《铅锌行业准入条件》(国家发改委2007年第13号公告);
(八)《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工业项目新增污染控制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5〕87号);
(九)《关于印发浙江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管理、监测、统计和考核四个办法的通知》(浙环发〔2007〕57号);
(十)《关于生态环境功能区规划试行工作的通知》(浙环发〔2007〕9 4号);
(十一)《关于进一步建立完善建设项目环评审批污染物排放总量削减替代区域限批等制度的通知》(浙环发〔2009〕77号);
(十二)《关于涉及金属熔融工艺项目环评审批权限等问题的复函》(浙环函〔2011〕383号);
(十三)《关于印发台州市金属熔炼行业环境污染整治指导意见的通知》(台环保〔2011〕113号);
(十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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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功能鼠标(十五)《浙江省淘汰和禁止发展的落后生产能力目录(2010年本)》(浙淘汰办〔2010〕2号);
(十六)《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
二、指导原则
(一)总体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改善环境质量为目标,以结构调整、布局优化、严格准入、装备提升、末端治理、全程监管为措施,根据“空间准入、总量准入、项目准入”三位一体和国家“十个不批”严把建设项目环境准入关,促进金属熔炼行业转型升级,实现行业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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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产业发展原则:控制发展台州汽摩配、水暖阀门、五金机电等主导产业所需配套的熔炼产业,鼓励现有企业进行搬迁技改,采用国内领先水平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
(三)区域发展原则:台州市范围内(不包括台州市金属资源再生产业基地)原则上禁止新建废旧有金属熔炼企业、铸钢和铸铁企业,搬迁项目需进入专业金属熔炼园区;有金属铸造企业须进入工业园区。各县(市、区)应当编制熔炼产业发展规划并开展规划环评,规划环评应得到台州市环保局认可。
(四)审批权限原则:废旧有金属熔炼、有金属合金制造建设项目属于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审批权限,台州市环境保护局委托县(市、区)环保局(分局)审批有金属铸造、金属压延加工、废铁(钢)为原料生产铸铁(钢)。
三、适用范围
本意见适用于台州市范围内的常用有金属铸造(包括有金属合金制造)、以废杂金属为原料的常用有金属熔炼(包括铜、铝、镁、锌、铅)、铸钢、铸铁行业、金属压延加工,不包括贵金属熔炼和个体户金属饰品加工。
根据定义、使用原料成分的不同具体分为如下几类:
四、生产规模
(一)废旧有金属熔炼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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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铝项目不得小于3万吨/年。
2、新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铜项目不得小于1万吨/年。
3、新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5万吨/年;改造、扩建再生锌项目不得小于2万吨/年。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5:24: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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