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文章属性
大豆糖蜜∙【制定机关】四川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1989.11.15
【字 号】
【施行日期】1990.04.01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已被修订
混凝土垫块∙【主题分类】渔业资源
正文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
 
(1989年11月15日四川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蒸缸  第二条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从事养殖和采捕水生动物、水生植物等渔业活动,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渔业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发展计划。以养殖为主,合理捕捞,保护、增殖和开发渔业资源,促进渔业生产的发展。
  本办法所称的渔业资源,是指除国家和省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的水生野生动物以外的水生动物(包括卵)、水生植物(包括种子)。
  第四条 省水利电力厅是省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渔业工作。县级以上
(含县级市、区,下同)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渔业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重要渔业水域,根据工作需要,可设置渔政监督管理机构或配备渔政检查人员。
第二章 养殖和捕捞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和扶持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充分利用适于养殖的水面,发展养殖业。对可开发利用发展渔业生产的水域,应全面规划,合理开发,综合利用,协调发展。
  第七条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全民所有制单位和集体所有制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准,发给养殖使用证,确认使用权。养殖使用证的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使用全民所有的水面从事养殖生产,无正当理由使水面荒芜满一年的,由发放养殖使用证的机关责令限期开发利用,逾期未开发利用的,可以吊销养殖使用证。
  第八条 养殖水面可由集体或个人承包经营,从事养殖生产。鼓励引进省内外或国外的资金、技术开发利用渔业水域。
  第九条 承包经营养殖水面,双方应当签定合同。合同发生纠纷时,当事人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渔业科学研究,鼓励、支持推广应用优良品种和养殖新技术。组织开展良种繁育、鱼病防治等技术指导和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标准计量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渔用配合饲料质量的监督管理,维护渔业生产经营者利益。
  第十二条 生产鱼苗鱼种的单位或个人,经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领取生产许可证。具体发放管理办法,由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鱼苗鱼种在市场出售,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营业执照。
  引进水生动物、水生植物苗种,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第十三条 鱼塘建设,应当符合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规划和农业结构调整计划,严格控制占用耕地。
  第十四条 因建设需要占用专用鱼塘的,对其审批、补偿和多余劳动力的安置,按土地管理法规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 以渔业为主兼有调蓄、灌溉等功能的水体,应当合理确定渔业生产所需要的最低水位线。属全民所有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协商确定;属集体所有的,由该集体管理机构确定。因特殊情况不能保证最低水位线,须经水体主管部门或集体管理机构同意,并及时通知该水域的养殖生产经营者,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渔业损失的,用水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或个人利用适宜种植水生经济植物的水面,发展莼菜、藕、芡实、菱、荸荠等水生植物。
  第十七条 在天然水域从事水生动物捕捞的单位或个人,经户籍所在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进行船舶检验、船员考核合格,方可向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
爆破玻璃门申请领取捕捞许可证,并按照捕捞许可证的规定进行作业。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捕捞许可证,不得突破省下达的船网工具控制指标。
  领取捕捞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每年第一季度必须到发证机关年审签证。
  第十八条 专业渔民可以在本人户籍所在地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区域内的水域流动作业,需要出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区域作业的,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持捕捞许可证到作业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副业渔民不得跨县境作业。
  外省渔民进入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域进行捕捞作业,须持原有捕捞许可证和批准发放捕捞许可证机关的介绍信,到作业地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登记、核准,并按照我省的有关规定进行捕捞作业。
  第十九条 渔业生产经营者合法经营的水体及其设施、船网工具、水产品和渔获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三章 渔业资源的保护和增殖
  第二十条合成洗涤剂 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公布天然水域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名录、最低采捕标准和禁止使用的渔具与捕捞方法。
  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资源情况,可确定公布本行政区域天然水域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名录和最低采捕标准。
  禁止出售天然水域不够采捕标准的水生动物、水生植物及其制品。
  第二十一条 禁止炸鱼、毒鱼。
  禁止使用电力、鱼鹰、水獭捕鱼。在特定水域确有必要使用时,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禁止生产、销售禁用的渔具。不准宣传禁用的采捕方法。
  第二十二条 天然水域的禁渔期,为每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阿坝州、甘孜州、凉山州和雅安地区行政公署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气候、水温等情况,确定禁渔期。
  县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鱼类重要的产卵场、越冬场、索饵场、洄游通道,规定禁渔区或者划段实行常年禁渔区,并设置禁渔标志。
  在禁渔期和禁渔区内,禁止进行捕捞作业和娱乐性游钓。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捕捞的,必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需要采捞省规定的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渔业资源的卵、幼体的,须经省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指定的区域和时间内按规定限额采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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