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二次加压管理办法

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枣庄市城市供水办法》等法律、法规、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层板托本办法所称城市二次加压供水,是指通过储水池、水箱、水泵以及管网、阀门、电控装置等供水设施,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水户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城市供水范围内从事二次供水设施建设、使用和维护管理等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城市供水范围内的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超过国家规定的城市供水服务压力标准、不能满足用水户需要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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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需要配套建设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应当向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合格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dna测序
第七条  二次加压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地方以及行业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及其变更,需经城市供水主管部门核准,并按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施工单位应按照核准的设计方案施工,并接受监督、检查。氟硅酸钙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对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安装贸易结算总表,水费由物业管理部门收取后集中缴纳。
第七条  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实行市场准入许可制度,由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委托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部门按年度组织招投标,确定准入厂家.
捕虾笼建设单位或产权人不得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凡使用未经市场准入许可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  凡申请市场准入的二次加压供水设备,需提供以下资料: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CC强制性认证、卫生检验报告、工业产品质检报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国家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及市政公用工程产品备案证等。
第九条  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水池(箱)容积、加压设施、管道口径能够满足用水需要,便于维修、管理;
(二)水池(箱)顶部及周围排水畅通,顶部设有必要数量的透气孔;
(三)水池(箱)结构坚实、牢固、内壁光洁、不渗漏、耐腐蚀,加盖且密封性能好,通气孔有防止蚊虫、异物进入池(箱、塔)的装置;
(四)水池(箱)溢流管、排污管不得与下水管道直接连通;
(五)生活用水、消防用水及其它用水管道布置合理,无死水区;
(六)建筑材料、管材、阀门、原材料涂料等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和卫生标准;
(七)机泵房与蓄水池分建,并配备必要的防水质污染的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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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二次供水设施周围30米范围内,不得设置渗水厕所、渗水坑、垃圾堆放点,不得堆放有毒、有害、易腐蚀物质.
第十条  建设单位委托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履行配套建设二次加压供水设施建设任务的,应当缴纳相关费用并签订有关协议。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报请城市供水主管部门组织专项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接入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使用。
第十一条  承担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维护和管理的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定期维修水泵、管线等二次加压供水设施;
(二)负责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的运行管理;
(三)对居民用户按时抄表收费;
(四)委托具有法定检验资质机构定期检测水质,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五)水压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六)处理二次加压供水设施管理和服务的投诉。
(七)直接从事居民住宅二次加压供水维护管理人员和清洗消毒人员应接受专业培训,拥有健康证明。
第十二条  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应加强二次加压供水监督管理,保证水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二次供水设施的产权单位,应当按规定保持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质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建有饮用水贮水设施的,每半年不少于一次清洗、消毒,水质化验每月不少于一次,并将水质检验结果报送城市供水主管部门备案。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6:43:27,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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