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验收资料表

民用建筑工程节能专项验收(一般项目)
对接扣件
特别提示:所提交申请材料形式除注明为电子文件外,其余均应为书面文件,所有材料一式一份。书面文件中无特别说明的应提供原件,提供复印件的应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并提供原件核验;经办人身份证明材料应包括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原件、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原件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凡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身份证明,在受理业务时不再收取复印件。
  1. 建设单位出具的《深圳市民用建筑节能专项验收申请表》、《深圳市公共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技术指标表》;房屋买卖合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自用工程项目可不提供);
  2. 施工单位出具的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工程竣工图(含电子文件)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文件;
地下室排水沟  3. 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表(包括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检验批工程、材料设备构件进场检验、隐蔽工程);
过氧化氢灭菌器检测
  4.设计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检查报告;经审查合格的建筑节能设计计算书和计算模型(含电子文件)、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报审表和审查意见书;
  5.监理单位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6.节能产品供货合同或发票、由生产厂家出具的产品出厂合格证明(可提供复印件);
  7.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建筑节能工程进场材料和设备复验报告(可提供复印件):
  7.1 屋面、墙体和架空楼板保温隔热材料的导热系数(同厂家、同品种的产品,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下时各抽检不少于3组;单位工程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时各抽检不少于6组);
  7.2 幕墙、太阳能热水系统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7.3 暖通空调保温材料的导热系数(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2组);
  7.4 非均质保温材料的传热系数或热阻(同材料、同实体构造检测1组);
  7.5 有机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7.6 幕墙和门窗(包括入户门)的传热系数、幕墙(当面积大于3000m2或大于50%外墙面积时)和门窗的气密性(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7.7 幕墙和门窗玻璃(包括屋顶透明部分、贴膜玻璃)的可见光透射比、遮阳系数、传热系数和中空玻璃露点,透明和半透明遮阳材料的太阳光透射比和反射比(同厂家、同品种抽检不少于1组);
  7.8 外墙和屋顶外表面的太阳辐射吸收系数(每批抽1组,同厂家、同品牌、同批号、面积不大于5000m2为一批);
  7.9 凸窗顶板和外墙节能构造现场钻芯检测(单位工程每种节能保温做法至少取3个芯样,不宜在同一房间外墙上取2个或2个以上芯样);
  7.10 低压配电电缆电线进场复验(同厂家各规格总数抽检10%,不得少于2种规格)、低压配电电源质量(全数检测)、平均照度和功率密度值(同一功能区不少于2处);
pttptt  7.11 风管和风管系统的严密性和漏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20%,但不得少于1个系统);
双端面机械密封
  7.12 采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应提交以下检测报告:风机盘管、空调机组、新风机组、风机的进场复验(同厂家、同规格抽检2%,不得少于2台);各风口的风量(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风管系统的总风量和风压(按风管系统数量抽检10%,不得少于1个系统);空调机组的水流量(按空调机组抽检10%,不得少于1台);空调系统冷冻水(热水)、冷却水总流量(全数检测);
  8. 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申报书及建筑能效测评机构出具的能效理论测评报告。(以下5类项目需提交:新建和改建扩建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单体建筑面积在20000m2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实施节能综合改造并申请财政支持的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申请国家级或省级节能示范工程的建筑、申请绿建筑评价标识的建筑)
  9.附注:
  9.1 公共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在2007年4月15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 50189-2005);在2007年4月15日至2009年8月31日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广东省实施细则》(DBJ 15-51-2007);在2009年9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深圳市实施细则》(SZJG 29-2009)。
  9.2 居住建筑的节能设计标准:在2006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夏热冬暖地区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JGJ 75-2003);2006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深圳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实施细则》(SJG 15-2005)。
  9.3 建筑节能工程的验收标准:在2010年4月1日前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在2010年4月1日后办理施工报建,执行《建筑节能工程施工验收规范》(SZJG 31-2010)。
  9.4 第6条中“节能产品”包括屋面和外墙保温隔热材料、填充墙体材料、幕墙和门窗(含玻璃)、外遮阳装置、照明设备、通风空调设备、分户冷量计量装置和室内温度调控装置、太阳能热水系统、空调废热回收装置、空气源热泵、锅炉设备等。
  9.5 外窗、外门面积应按洞口面积计算;地面面积应按外墙内侧围成的面积计算。
  9.6 居住建筑外窗(包括阳台门)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外窗所在房间地面面积的10%。
  9.7 太阳能热水系统的执行政策(不具备太阳能集热条件的除外):2010年12月1日之前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新建十二层以下住宅建筑,建设单位应当为全体住户配置太阳
特警用无人机为宝宝空投奶粉能热水系统;2010年12月1日之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稳定热水需求的新建民用建筑(住宅、宿舍、医院住院部、公寓、宾馆酒店、度假村、养老院、福利院等),太阳能热水系统覆盖全体用户或者不少于十二层的住户且屋顶全部铺设太阳能集热板(除去消防安全等必要通道及阴影遮挡)。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0:30:3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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