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说清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资金回流问题

⼀⽂说清楚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中的资⾦回流问题
近期赵律师办理了多起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罪的案件,从涉案⾦额60
万到1.2亿不等,在办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赵律师发现在虚开专⽤发票案件中,存在的⼀个核
⼼问题是,资⾦回流。
不论是虚开发票的⾏政处理中,还是刑事处理中,资⾦回流往往都是实务中的⼀个核⼼问题。
作为⼀个税务机关公职律师出⾝的税务律师,结合本⼈从税务机关辞职前参与审理的数百起虚
开专⽤发票案,以及辞职后办理的数起虚开专⽤发票案,初步探讨⼀下资⾦回流的问题。
人造卫星的资料
⼀资⾦回流的意思
资⾦回流是指购买⽅⽀付给销售⽅的资⾦款项,后来⼜回到购买⽅的⼀种资⾦流⽔现象。⼀般
情况下都是指银⾏转账。
在虚开专⽤发票犯罪中,资⾦回流⼏乎是所有的案件都存在的⼀个显著情况。但是并⾮所有存
在资⾦回流的都是虚开专⽤发票犯罪。
企业之间存在资⾦回流的原因有很多,除了虚开发票交易之外,还有其他的诸多可能:
1、为了虚增业绩、流⽔以显⽰⾃⼰公司的经济实⼒,从⽽在经济往来中提⾼⾃⼰的谈判能⼒,
促成业务合作。
2、做流⽔,夸⼤⾃⼰的经济实⼒和资⾦流动性,便于办理银⾏贷款。卫生间储物盒
赵律师在税务局⼯作时曾遇到过外地公安机关前来查询辖区某企业的发票和资⾦往来的情况,
办案⼈员就坦⾔,涉案公司不是涉嫌虚开专⽤发票罪,⽽是涉嫌骗取银⾏贷款。
实际⽣活中⼴泛存在的个⼈做流⽔以便贷款,也是这⼀情形。
3、公司之间拆借过桥资⾦,尤其在⼯程建设⾏业内⼴泛存在拆解过桥资⾦的情况,短期内⼤额
的资⾦借出后⼜返还。
4、民间借贷,尤其是短期⾼利贷等尤其容易显⽰出资⾦回流的表征。
实际的经济⽣活中资⾦往来形式多样,不⼀⽽⾜,但⾄少,资⾦回流本⾝不能证明是虚开专⽤
发票。
可以简单的说,资⾦回流是虚开专⽤发票罪的必要⾮充分条件。当然虚开专⽤发票犯罪中没有
资⾦回流的极少数情况也是存在的。
⼆资⾦回流在虚开犯罪中存在的理论基础
资⾦回流之所以在税收犯罪中有着重要地位的最主要原因在于,税务系统长期以来认定虚开发
票的根本理论⽀撑是“三流⼀致”——发票流、货物流、资⾦流,⽤三流不⼀致,来论证业务是虚
假业务,发票是虚开发票。
其中保险杠模具
发票流是必然存在的,⽆论真实业务还是虚开业务,都必然存在发票流,因此发票流⼀般是⽤
来被另外两流来证伪的。
货物流情况复杂,⼀般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都从货物运输的⾓度去核实,因此货物流⼏乎等同
于运输流。但有些业务存在有形上的货物,有些则是⽆形的服务,⽆形的服务不好去证实;即
使是有形的货物,在交付运输⽅式上也较为复杂,⽐如当场交货、⼀⽅⾃⾏运输、运输单据丢
失等诸多情况,均难以证实。
最后就剩下资⾦流了。在现代交易中,银⾏转账是最为⼴泛存在的普遍的交易模式,且该交易
模式是有迹可循、容易查证的,⽽承兑汇票、现⾦交易等模式相对⽽⾔并不普遍,也不易查
证。
因此资⾦流成了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最喜欢的⼀流。
鞋套三资⾦回流在虚开犯罪中成为证据核⼼的原因
从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案件办理的⾓度来说主要是以下⼏点:
1、思维定势——有资⾦回流⼀定就有违法虚开
虚开专⽤发票犯罪案件中普遍存在资⾦回流,甚⾄可以说99%以上都存在资⾦回流。因此就给税务机关和公安机关造成了思维定势——虚开专⽤发票犯罪中⼀定有资⾦回流,那资⾦回流就⼀定是虚开专⽤发票犯罪。
2、取证容易
因为增值税上下游环环相扣的特殊制度设计,在很多虚开案件中,当上下游交易⽅其中⼀⽅⽆法联系上时,交易的具体情况是很难查清的,交易⽅、货物内容、合同、运输⽅式、联系⼈等这些证据均难以查证,⽽资⾦流向的银⾏往来记录却是稳定存在,并且税务机关、公安机关可依职权直接从银⾏调取的,⽅便获得。
3、证明⼒强
证⼈证⾔、嫌疑⼈供述证据属于⾔词证据,证明⼒相对薄弱。合同、货物转移证明等证据虽然是书⾯证据,但是嫌疑⼈⾃⼰出具,容易。相对来说,资⾦回流的证据既是书⾯证据,⼜是由银⾏等客观权威第三⽅提供的,更加客观可靠,容易被法院采信。
四虚开犯罪中资⾦回流的标准模式
赵律师在原国税局⼯作期间,参与审理过稽查局因为涉嫌犯罪⽽移送到重⼤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
的虚开增值税专⽤发票案件三百余起,辞职后⼜站在辩护⼈的⾓度办理了虚开专⽤发票案件数⼗起,经过总结,在真正的虚开专⽤发票犯罪中资⾦回流的标准模式是:
购票⽅A公司向开票⽅B公司购买100万的专⽤发票,因此向B公司账户转⼊100万的资⾦,B公司扣除5个点的开票费之后,将剩余的95万转回给A公司银⾏账户,资⾦进出的差额5万元作为开票费由B公司直接扣留下来,这才是典型的标准的虚开专⽤发票犯罪中的资⾦回流。
例图:赵律师⼀起在办案件中的资⾦回流情况⽰意图
当然A公司和B公司之间不会直接的资⾦往来,正常情况下是A公司转给B公司,B公司次⽇转给个⼈C,C⽴即转给D,D再转给A公司的实际控制⼈E。⾄于中间经过多少⼿,按照犯罪团伙的专业性区分,⽐较专业的可以转五六⼿,分多笔,最后转的查不出最后的个⼈收款⼈与A公司之间的关系。⽽⽐较粗糙⼀点的,只转⼀⼿,个别甚⾄还通过A公司法定代表⼈的配偶银⾏账户转,对于这种,赵律师只能⼀声长叹……
⾄于开票费,在全国各地犯罪中⽐例接近,都在3.5%到10%之间,以5%为最多,⼀般⾏业都是5%上下,个别特殊⾏业可能会到10%,⽐如煤炭⾏业。但绝对不会低于3.5%或者⾼于10%,否则购票⽅就⽆利可图了。因为增值税率就是6%、9%、13%和以前的16%、17%等,再加上⼀点附加税费,开票费过⾼的话不如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发票了,⽆利可图,就没有犯罪的必要了。
此处就出现了虚开专⽤发票罪的⼀个重要辩点——如果资⾦回流的差额过⼤,那么⼀定是问题的,有必要对差额部分进⼀步查证解释。尤其在⼀些真假混合型虚开犯罪中,从开票费也可以去反推测算出虚开部分的⾦额,并且剔除出真实交易的⾦额。
⽐如赵律师办理的⼀起虚开专⽤发票罪案件中,上下游之间开具了7200万的专⽤发票,但是按照资⾦回流的差额去反推测算只有3500万的问题流⽔,原因就在于上下游之间有3700万的交易是真实的。
五虚开犯罪中发票额与资⾦额之间的对应关系
发票额与资⾦额在逻辑上共有4种组合关系,如下表:
如果⽤发票额与资⾦额之间的关系判断存在虚开情况的话,那么从逻辑⾓度,这4种组合之中⾄少要有⼀种是正常的情况,不是虚开犯罪中的资⾦回流,否则就违背了逻辑。
此处就出现了虚开专⽤发票罪的另⼀个辩点——如果开票⽅与受票⽅之间多笔发票交易中存在不同的逻辑关系,那么⼀定有部分不属于虚开。
⽐如赵律师办理的⼀起虚开专⽤发票罪案件中,开票⽅共向11家下游单位开具发票,在这11笔交易中,资⾦额⼤于发票额的有1笔,⼩于发票额的有3笔,等于发票额的有5笔,没有对应关系的有2笔。但是公诉机关指控所有4种情况11笔交易都是虚开犯罪中的资⾦回流,那这就是严重
违反逻辑的。否则请问到底有什么样的对应关系才不是虚开犯罪中的资⾦回流?
六容易出现资⾦回流定性认定错误的⾏业
在赵律师办理虚开发票犯罪的经验来看,最容易出现资⾦回流认定错误的⾏业,是农产品、矿产品等初级产品的收购⾏业,⽐如⼩麦、棉籽、板材、中草药、煤炭等。
因为在这类⾏业中,⼴泛存在的⼀个情况是,交易常常是通过现⾦交易进⾏的,在⼴⼤的农村区域内,与农民等个⼈之间现⾦交易仍然是普遍的交易⽅式。这样就导致交易公司账⾯不易显⽰,这时候如果根据实际交易开具相应的发票的话,税务机关容易因为没有资⾦往来、不符合三流⼀致的情况⽽怀疑企业有违法犯罪⾏为。因此很多公司通过单纯⾛账的⽅式,来做流⽔账,从⽽避免这种⿇烦。
这时候问题就出现了,⼀旦税务机关或公安机关介⼊调查,就出现了资⾦回流的问题,从⽽认定企业不存在真实交易,是虚开发票。
这就是典型的,本来真实的事情,为了显得更正常点⽽去作假,最后反⽽连事情本⾝都被认为是假的了。那这类案件中,就极容易出现错案,说来可惜可叹。
赵律师正在办理的⼀起⼀审判刑⼗年,现在正发回重审的虚开专⽤发票罪案件就是,被告⼈现⾦收购棉籽,然后别⼈做流⽔做账,现在被认定为虚假交易和虚开发票。
开庭时年轻的公诉⼈认为被告⼈陈述的在农村收购棉籽时通过现⾦交易的说法是撒谎,并且说现在哪⾥还有⼤量的现⾦交易。
对此赵律师当庭只能⽆奈的说:公诉⼈你怕是城⾥⼈,没去过农村吧……
七资⾦回流应当进⾏严格的刑事认定
从以上内容中可以得出⼀个结论——资⾦回流不等于虚开犯罪,回流资⾦的⾦额也不等于虚开发票的⾦额。是否真正构成虚开犯罪,以及虚开发票的⾦额,需要其他证据予以佐证。
因为资⾦回流的复杂性、在虚开发票犯罪中的普遍性,以及在证据认定中的重要性,对于虚开发票犯罪中的资⾦回流认定,司法机关⼀定要严格按照刑事诉讼证据要求,严格查证属实。辩护律师也应当加强对资⾦回流问题的重视,并以此为突破点去做辩护。
关于资⾦回流的刑事认定,赵律师看到⼀份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提纲⾥的要求,觉得是⽐较准确合适的,摘录下来以飨读者:
“须确定回流的每⼀笔资⾦都是特定的,从时间的关联性来看,每⼀笔返回的资⾦需要对应⼀笔打来的货款,从对象的关联性来看,该笔货款对应的发票载明的货物不是真实的,从⾦额的关联性来看,返回的资⾦是货款扣除了相应的开票费。⽆论是时间、对象、⾦额都要查证属实。”⼋税收犯罪辩护的专
业建议
税务领域因为其⾼度专业性,知识门槛较⾼,导致其在刑事犯罪领域反⽽成为了⼀个⼩众领域,但近年来随着我国税制改⾰,税收犯罪热度居⾼不下,导致⼤量税收犯罪案件涌现。
但也因为其专业性、技术性,对于办理税收犯罪案件的律师提出了更⾼的知识储备要求,作为辩护律师,要⽐公检法部门对税收犯罪的理解和认识更⾼,才能更好的展开辩护。
赵律师近年来办理的多起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案件中,有⽆罪辩护,也有罪轻辩护,但是每⼀个案件的辩护思路都不同,都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去具体分析、论证,寻准确⽽有⼒的辩点,定性之辩、⾦额之辩、⾏为性质之辩、税款损失之辩等等,不⼀⽽⾜。
因此建议对于税收犯罪,尤其是最⾼发的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要委托专业的税务律师介⼊参与辩护,以达到最好的辩护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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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赵律师近期办理的税务案件
1、安徽某锅炉有限公司偷税⾏政处罚案(税务机关要求查补税款143万,71万,合计214万)
2、安徽某混凝⼟有限公司偷税⾏政处罚案(税务机关要求查补税款912万,883万,合计1795万)
3、安徽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政处罚及刑事辩护案(税务机关要求查补税款296万
元,148万元,合计444万,并且以涉嫌虚开犯罪移送公安机关⽴案)
4、冯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和骗取出⼝退税罪(本案为中央督办案件,检察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发票7200万,骗取出⼝退税190万)
5、李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检察机关指控公司会计李某参与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59.4万,现已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处理)
6、刘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检察机关指控刘某介绍虚开增值税专⽤发票2100万,⼀审判刑7年,现发回重审,已取保候审)
7、吴某虚开增值税专⽤发票罪(检察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专⽤发票1.0079亿元,⼀审判决10年,现发回重审)
膨润土防水垫8、张某虚开普通发票罪(检察机关指控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60万,现已取保候审,争取不起诉处理)
9、汪某逃税罪(原审判决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现代理申诉,争取再审⽆罪判决)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4:3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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