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政策37795

城镇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及污染防治技术 政策(试行)
( 建城[2022]23 号 2022-02-18 实施)
2022-02-18
1.总则
1.1 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水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 境,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定本技术政策。
1.2 本技术政策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以下简称“污泥”) 是指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 砂。
1.3 本技术政策合用于污泥的产生、储存、处理、运输及最终处置 全过程的管理和技术选
择,指导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设计、环  、建设、验收、运营和管理。
14 污泥处理处置是城镇污水处理系统的重要组成部份。污泥处理 处置应遵循源头削减和全过程控制原则,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 制,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选择适宜的污水和污泥处 理工艺,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1.5 污泥处理处置的目标是实现污泥的减量化、稳定化和无害化 鼓励回收和利用污泥中的能源和资源。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 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

1.6 地方人民政府是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的责任主体;污 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地方人民政府应优 先采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1.7 国家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鼓励充分利用社 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鼓励研 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2.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
2.1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 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符合城乡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与环境卫生、 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2.2 污泥处理处置应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宜相 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处置。
2.3 应据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 置设施的规模;近期建设规模,应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 发挥设施的投资和运行效益。
2.4 城镇污水处理厂新建、改建和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 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污泥处理必须满足 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工
程不能通过验收;目前污泥处理 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整改、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5 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 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按照有关 规定核减城镇污水处理厂对主要污染物的削减

2.6 严格控制污泥中的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工业废水必须按规 定在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 或者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南瓜加工3.泥处置技术路线
3.1 应综合考虑污泥泥质特征、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和经济社会发
展水平等因素,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污泥处置是指处理后污 泥的消纳过程,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填埋、建造材料综合利用等。晶闸管调压器
3.2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进行土地利用。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 地方的标准和规定。污泥土地利用主要包括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等。 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2.1 污泥用于园林绿化时,泥质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园林绿化用泥质》 (CJ248)的规定和有关标准要求。污泥必须首先进行 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根据不同地域的土质和植物习性等,确定合理 施用范围、施用量、施用方法和施用时间。
3.2.2 污泥用于盐碱地、沙化地和废弃矿场等土地改良时,泥质应符 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土地改良泥质》(CJ/T 291)的规定 并应据当地实际,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3.2.3 污泥农用时,污泥必须进行稳定化和无害化处理,并达到《农 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卧式挤压机GB4284)等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农用标 准和规定。污泥衍生产品应通过场地合用性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风险评 估,并经有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污泥农用应严格控制施用量和施用 限。
3.3 污泥建造材料综合利用。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广污泥建造 材料综合利用。污泥建造材料综合利用是指污泥的无机化处理,用于制

作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污泥建造材料利用应 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和规范要求,并严格防范在生产和使用中造 二次污染。
3.4 污泥填埋。不具备土地利用和建造材料综合利用条件的污泥, 可采用填埋处置。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 填埋。污泥填埋应满足《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  混合填埋泥质》      (CJ/T 249)的规定;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横向剪切强度 应大于 25kN/m2;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渗滤液能达标排放。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4.1 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化的常规处理工艺基 础上,根据污泥处置要求和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 路线
4.2 污泥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 公交车 诗洁或者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方式处理污泥。
4.2.1 厌氧消化处理污泥。鼓励城镇污水处理厂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 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农业利用  还应按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
4.2.2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 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 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4.3 污泥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 方式处理污泥,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3.1 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 40%。

4.3.2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对污泥进行调理,降低含水率,提高 泥横向剪切力。
4.4 污泥以建造材料综合利用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 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4.4.1 污泥热干化。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鼓励 利用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发电 厂余热或者其他余热作为污泥干化处理的热源;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 为主要干化热源;要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4.4.2 污泥焚烧。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鼓励污泥焚 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在有彩印业务条件的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 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者砖窑中混合焚烧。
4.4.3 污泥焚烧的烟气应进行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 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采集的飞絮凝沉淀池 灰应分别采集、储存、运输。鼓励对符合要求的炉渣进行综合利用;飞 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5污泥运输和储存
5.1 污泥运输。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运输
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者滴漏造成的环境 二次污染;严禁
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 污泥中转和储存。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的,可参照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 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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