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企业标准 | Q/MJD-101-002-2000 | |||||||||||||||||||||||||||||||||||||||||||||||||||||||||||||||||||||||||||||||||||||||||||||||||||||||||||||||||||||||||||||||||||||||||||||||||||||||||||||||||||||||||||||||||||||||||||||||||||||||||||||||||||||||||||||||||||||||||||||||||||||||||||||||||||||||||||||||||||||||||||||||||||||||||||||||||||||||||||||||
运 行 规 程 | ||||||||||||||||||||||||||||||||||||||||||||||||||||||||||||||||||||||||||||||||||||||||||||||||||||||||||||||||||||||||||||||||||||||||||||||||||||||||||||||||||||||||||||||||||||||||||||||||||||||||||||||||||||||||||||||||||||||||||||||||||||||||||||||||||||||||||||||||||||||||||||||||||||||||||||||||||||||||||||||||
2000-12-31发布 2001-01-01实施 | ||||||||||||||||||||||||||||||||||||||||||||||||||||||||||||||||||||||||||||||||||||||||||||||||||||||||||||||||||||||||||||||||||||||||||||||||||||||||||||||||||||||||||||||||||||||||||||||||||||||||||||||||||||||||||||||||||||||||||||||||||||||||||||||||||||||||||||||||||||||||||||||||||||||||||||||||||||||||||||||||
本规程:批准: 审校: 编写: | ||||||||||||||||||||||||||||||||||||||||||||||||||||||||||||||||||||||||||||||||||||||||||||||||||||||||||||||||||||||||||||||||||||||||||||||||||||||||||||||||||||||||||||||||||||||||||||||||||||||||||||||||||||||||||||||||||||||||||||||||||||||||||||||||||||||||||||||||||||||||||||||||||||||||||||||||||||||||||||||||
目 录 1 范围 2 引用标准 3 总则 4 防护 5 巡视与检查 6 杆塔 7 维护与检修 8 设备器材及事故备品 9 技术管理 1 范围 1.1 本规程规定了我公司35~110kV架空送电线路的运行,维护及技术管理的要求。 1.2 本规程适用于永安供电公司送电线路的运行及管理。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在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79]电生字第53号 《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经贸委、公安部[1998] 8 号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3 总则 3.2 根据岗位责任制,每条线路都要有专人定期进行巡视。巡线工必须熟悉专责线路的设备运行状况,掌握设备变化规律和检修技术,熟悉有关规程、规定,分析运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提出预防事故的措施。 3.3 各班组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交通工具和应有的通讯设备,通信设备应保证完美畅通。 3.4 线路的维护界限 3.4.1与发电厂、变电站、用户单位或兄弟公司同塔架设及分段维护设备应有明确职责维护分界协议书。 3.4.2 分界点一般规定如下 a 凡门型构架出线者,以构架耐张线向线路侧1米处为分界点。 b凡户内装置直接以穿墙套管出线上塔者,以穿墙套管向线路侧1米处为分界点;构架出线塔有T接线时,以T接线夹向T接设备侧1米处为分界点。 c高压电缆出线上塔者,以户处电缆头引线为分界点。 3.5 凡从事35~110KV架空送电线路的运行、维护、检修、调度及技术管理的有关人员均应执行本规程。 4 防护 4.1线路的防护应按经贸委、公安部[1998] 8 号文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执行。 4.2架空送电线路的保护范围 杆塔、基础、拉线、接地装置、导线、避雷线、金具、绝缘子、登杆塔的爬梯和脚钉、巡线道、标志牌、附属设施等。 硫铁矿制硫酸a各级电压线路应延伸的距离规定如下: 35~110kV 10米; 220KV 15米 在厂矿、城镇等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区域可小于上述规定,但各级电压导线延伸的距离不应小于导线边线在最大计算弧垂及最大计算风偏后的水平距离和风偏后距建筑物的安全距离之和。 b距建筑物安全距离如下 35kV 3.0米; 110kV 4.0米; 220KV 5.0米 4.4架空送电线路穿过林区时,应砍伐出通道,通道内不得再种植树木;对需砍伐的树木由线路建设单位按国家的规定办理手续和付给树木所有者补偿费用,并与其签订不再在通道内种植树木的协议。若树木所有者要求保留,并经我公司认定在线路建成后不影响线路安全运行,不妨碍对线路进行巡视、检修的树木或果林、经济作物林,可不砍伐,但树木所有者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协议,确定双方责任并由树木所有者负责保持树木自然生长最终高度与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 通道宽度不小于架空电力线路两边线间的距离和林区主要树种自然生成最终高度两倍之和。 4.5 架空电力线路建设应尽量避免穿过城市公园绿地,必须穿过时,应经当地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并注意避开景观优美和游人集中的地区。如影响架空电力线路安全运行需要修剪树木的,应保持今后树木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的要求;电力部门按国家规定一次性支会所需费用。 根据城市绿化规划的要求,必须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种植树木时,园林部门需与我公司协商经同意,可种植低矮树种,并由园林部门负责修剪保持自然生长最终高度和导线之间的距离符合安全距离要求。 4.6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弧垂或最大风偏后与树木之间的安全距离为:
4.7电力线路维护部门在架空电力线路穿越人口密集、人动频繁的地区和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且易发生事故的地段设置警示牌。 4.8 在防护区和通道内的防护规定: 4.8.1 严禁破坏拆毁电力线路的一切设备,严禁登杆塔及向导线、绝缘子抛掷任何物体。 4.8.2 严禁堆放谷物、草料、易燃物以及可能影响供电安全其它物品。 4.8.3 不得修筑畜圈,围墙或围栏,不得利用杆塔或拉线栓牲畜,攀附农作物,不得野炊或烧荒。 4.8.4 不得在架空电力线路附近射击,放风筝。 4.8.5 在防护区内进行开挖,修建,修膳、筑路、架线疏浚等施工,在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施工,均应取得我公司同意,必要时由输变电部派人协助监护。 4.9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电力设施周围三百米范围内,(指水平距离)进行爆破作业,若因工作需要必须进行爆破作业时,应按国家颁发的《爆破作业管理条例》、《爆破安全规程》和原国务院电力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可靠的安全措施,在征得我公司同意后方可进行。在三百米以外进行的爆破作业也必须保证电力设施的安全。 4.10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距架空电力线路杆塔、拉线基础外缘的下列范围内,即35kV及以下5米,110kV及以上10米,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或倾倒酸、碱、盐及其它有害化学物品的活动。在杆塔、拉线基础的上述距离范围外进行取土、打桩、钻探、开挖活动时,还必须遵守下列要求: a要预留出通通往杆塔、拉线基础供巡视和检修人员、车辆通行的道路; b不得影响基础的稳定,如可能引起基础周围土壤、砂石滑坡时,进行上述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应负责修筑护坡加固; c不得损坏电力设施接地装置或改变其埋设深度。 4.11 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批或规划在已建架空电力线路设施(或已经批准新建、改建、扩建、规划的架空电力线路设施)两侧新建的建筑物时,应会同我公司审查后批准。 4.12 线路巡线工作人员,对下列事项可先处理,但事后应立即向部门汇报并通知有关单位。 4.12.1修剪超过规定界限的树木。 4.12.2砍伐为处理电力线路所必须砍伐的林区个别树木。 4.12.3清除可能影响供电安全的各类天线,铁烟囟或其它凸出物。 4.13 配合保卫部沿线每年二次进行大规模的保杆护线的宣传工作,班组不定期的沿线进行保杆护线的宣传工作,应采取各种措施防止线路外破,被盗、破坏及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4.14巡线工对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施工和行为应予以制止。当线路遭受人为外力破坏造成损失应立即向部门汇报并要求肇事者赔偿损失,严重者交公安部门依法惩处。 5 巡视与检查 5.1线路的巡视与检查,是为了掌握线路的运行状况,及时发现设备缺陷和威胁线路安全运行的情况,并为线路检修提供依据。 5.2 线路的巡视与检查可分为下列几种: 5.2.1定期巡视:其目的在于经常掌握线路部件运行状况及沿线情况,并搞好众护线工作;巡线周期:每月一次。 5.2.2特殊巡视:是在气候剧烈变化(大雾、导线结冰、狂风暴雨等)、自然灾害(地震、河水泛滥、森林起火等)、线路过负荷和其它特殊情况时,对全线、某几段或某些部件进行巡视,以发现线路的异常现象及部件的变形损坏。 5.2.3加强巡视:是在春、夏季毛竹、茅草及树木生长茂盛期间,对已定期巡视过的线路的某些地段进行巡视,并处理危及线路安全运行的毛竹、茅草和树木。在讯期对杆塔基础巡视。 5.2.4夜间巡视:是为了检查导线连接器的发热或绝缘子污秽放电情况。巡视周期:每年至少一次。 5.2.5故障巡视:是为了查明线路发生故障跳闸的原因,出故障点,并查明故障情况。 5.2.6 登杆塔检查:是为了弥补地面巡视的不足而对杆塔上部部件的检查。 5.3 输变电部及以上的领导干部和线路专责、技术员应定期参加线路巡视,以了解线路运行情况并检查指导巡线工的工作。 5.4 巡视的主要内容 5.4.1 沿线的情况 a 防护区内的建筑物,可燃,易爆物品和腐蚀性气体; b 防护区内栽植树、竹; c 防护区内进行的土方挖掘,建筑工程施工和采石爆破; d防护区内架设或敷设架空电力线路,架空通信线路,广播线路, 架空索道,各种管道和电缆; e 线路附近修建道路,铁路,码头,卸货场和射击场等; f 线路附近出现的高大机械及可移动的设施; g 线路附近的污源情况; h 其它不正常现象,如江河泛滥,山洪,杆塔被淹,森林起火等。 5.4.2 道路与桥梁: 巡视使用的道路,桥梁的损坏情况。 5.4.3杆塔与拉线: a 杆塔倾斜,横担歪扭及各部件锈蚀、变形。 b杆塔部件的固定情况:缺螺栓或螺帽,螺栓丝扣长度不够,螺栓松动,铆焊裂纹或开焊,绑线断裂或松动。 c混凝土杆出现的裂纹及其变化,混凝土脱落,钢筋外露,脚钉缺少。 d拉线拉棒及部件锈蚀,松弛断股,抽筋,张力分配不均,缺 螺栓,螺帽等。 e杆塔及拉线基础培土情况:周围土壤突起或沉陷,基础裂纹损伤,下沉或上拨,护基沉塌或被冲刷。 f杆塔周围杂草过高,杆塔上有危及安全的鸟窝及蔓藤植物附生。 g防洪设施坍塌或损坏。 h塔材,拉线设备被盗和外破。 5.4.4 导线、避雷线(包括耦合地线) a 导线、避雷线锈蚀、断股、损坏或闪络烧伤。 b 导线、避雷线弛度变化,相分裂导线间距的变化; c导线、避雷线的上扬,振动,脱冰跳跃情况,相分裂导线的鞭击,扭绞。 d连接器过热情况。 e导线在线夹内滑动,线夹船体部分自挂架脱出; f跳线断股,歪扭变形,跳线与杆塔空气间隙变化; g导线对地,对交叉跨越设施及其它物体距离的变化; h导线,避雷线悬挂异物等。 5.4.5 绝缘子,瓷横担: a 绝缘子与瓷横担脏污,瓷质裂纹,破碎,钢脚及钢帽锈蚀,钢脚弯曲; b 绝缘子与瓷横担有闪络痕迹和公司部火花放电现象; c 绝缘子串、瓷横担有严重倾斜; d 合成绝缘子变形、开裂和烧伤现象; e 金属锈蚀、磨损、裂 纹、开焊、开口销及弹簧销有缺少、代用或脱出。 5.4.6 防雷设施: 避雷器、避雷针、耦合地线的连接固定情况。 5.4.7 接地装置: a 避雷线,接地引下线,接地装置间的连接固定情况; b 接地引下线断股、断线、严重锈蚀情况; c 接地装置是否严重锈蚀,埋入地下部分外露、丢失和外破; 5.4.8 附件及其他: a 预绞丝松散、断股或烧伤; b 防震锤滑跑离位、偏斜、钢丝断股,阻尼线变形、烧伤、绑线松动; c 合成绝缘子的均压环、屏蔽环锈蚀及螺栓松动、偏斜; d 附属通讯设施损坏情况; e 相位牌、警告牌损坏、丢失、线路名称杆号牌字迹不清; 5.5 故障巡视中,巡线工应将所分担的巡线区段全部巡完,不得中断或遗漏。对所发现的可能造成故障的所有物件均应搜集尽量带回,并对故障现场情况作好详细记录以作为事故分析的依据和参考。 5.6 送电线路预防性检查,试验项目与其周期,见表1:(附在后面)
设备运行状况超过下述各类标准时,应进行处理。 6 杆塔 6.1 杆塔倾斜,横担歪斜允许范围规定如下(见表2): 表2 杆塔倾斜,横担歪斜允许范围
6.1.1 铁塔主材弯曲度不得超过5/1000。 6.1.2 预应力钢筋混凝土杆不得有裂纹。普通钢筋混凝土杆层不得腐蚀脱落,钢筋外露,不得有纵向裂纹,横向裂纹宽度不应超过0.2mm。 6.2 导线与避雷线 6.2.1钢芯铝绞线:断股损伤截面不超过铝股总面积7%,可在断股及断裂处用与导线相同的金属丝绑扎。断股损伤截面占铝股总截面积7~25%时,用补修管补修。钢铰线断股损伤截面积占总截面积17%以下时,用补修管补修。 6.2.2 导线、避雷线断股应锯断重接规定: a 钢芯铝绞线钢芯断股; b 钢芯铝绞线断股损伤截面超过铝股总截面积25%; c 钢绞线断股损伤截面超过总面积17%。 6.3 绝缘子 6.3.1 globe7单片绝缘子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不合格: a 瓷裙裂纹,瓷釉烧坏,钢脚及钢帽有裂纹、弯曲、松动、严重锈蚀、歪斜,浇装水泥有裂纹; b 瓷绝缘子绝缘电阻小于500MΩ; c 分布电压值为零; d 合成绝缘子:伞盘老化、破损、变形,憎水性能失效。 6.3.2 直线杆塔绝缘子串,顺线路方向偏斜不得大于15°。 6.3.3 污秽地区绝缘子的单位泄漏比距(cm/kV)应满足相应污秽等级的要求, 污秽等级的划分及其单位泄漏比距见表3。 表3 污秽等级的划分及其单位泄漏比距
6.4 连接器 6.4.1 导线连接器有下列现象即为不合格: a 与同样长度导线的电压降或电阻比值大于2.0,两半管的电压降或电阻比值大于2.0。 b 连接器过热。 6.4.2 运行中探伤发现爆压管内钢芯烧伤断股,爆压不实。 6.4.3 爆压管裂纹或穿孔,弯曲度大于2%。 6.5 导线、避雷线的弛度与限距 6.5.1 导线、避雷线的弛度误差不得超过+6%或—2.5%。一般档距时三相不平衡允许值:水平排列时200mm;非水平排列时300mm,档距为400m以上时,不得超过500mm。 6.5.2 相分裂导线水平排列的弛度,不平衡值不宜超过200mm。垂直排列的间距误差不宜超过+20%或—10%。 6.5.3 导线与地面的距离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不应小于表4所列数值: 表4 导线与地面的安全距离
注:a 居民区——工业企业地区、港口、码头、火车站、城镇、乡村等人口密集地区。 b非居民区——上述居民区以外的地区,均属非居民区。虽然时常有人、有车辆或农业机械到达,但未建房屋或房屋稀少的地区,亦属非居民区。 c交通困难地区——车辆、农业机械不能到达的地区。 6.5.4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不应小于表5所列数值。 表5 导线与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
6.5.5 送电线路与铁塔,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见表6。 表6 送电线路与铁塔,道路河流、管道、索道及各种架空线路交叉或接近的基本要求
6.5.6 在导线对地,导线对山坡峭壁,岩石之间的净空距离不能满足以上要求时可采取以下安全措施,以防行人触电: a 开挖土、石方。 b设立围栏并悬挂警告牌。 C 其它 7 维护与检修 7. 1线路的维护、检修项目,应按照设备的状况及巡视和测试结果确定。标准项目及周期见表7。 表7 线路的维护、检修标准项目及周期
7.2 更换部件的检修(如换杆、换横担、换导线、换避雷线、换绝缘子等)要求更换后新部件的强度和参数不低于原设计的要求。 7.3 铁塔的零件因锈蚀或其他原因降低了机械强度,而需要加强时,应用外接板补强时,如不能焊接时,可用螺丝联接,焊接的地方应涂刷油漆保护。 7.4 弯曲或变形的部件及零件,应予以纠正或更换。 7.5 非预应力水泥杆面裂纹在允许值内,应用水泥浆填缝并将表面涂平,在靠近地面处出现裂纹时,除用水泥浆填缝并在地面上下1.5米段内涂以沥表。 7.6非预应力水泥杆面裂土被侵蚀剥落时,须将疏松部分凿去,用清水洗净然后用高一级的混凝土补强。如钢筋外露,应先彻底除锈,有1:2水泥砂将涂1~2毫米后再浇灌混凝土。 7.7 铁塔或水泥杆由于基础下沉发生倾斜时,必须将基础校正,必要时重浇基础。 7.8 混凝土基础的表面有裂纹,应用水泥浆涂抹使其表面硬化,紧密光滑不透水。 7.9 底脚螺丝松动时,应凿水泥重新浇灌,如螺帽松动,应充分拧紧。 7.10 混凝土基础因腐蚀,受冻或浇灌,如螺帽松动,应充分拧紧。 8 设备器材及事故备品 8.1 输配电部与送电班应根据具体情况备有下列设备器材。 8.1.1 维护用的工具和用具。 8.1.2 检修用的器材。 8.1.3 通讯设备。 8.1.4 交通工具。 8.1.5 各种必要的规程制度及技术资料。 8.2 送电班应备有正常使用的检修工具及器材,应整齐有效并妥善保管。 9 技术管理 输配电部与送电班应备有下列规程及技术资料,并保持完整和准确。 9.1有关管理文件及规程 a [1993]闽电生供便字099号文转发能源部 架空送电线路专业生产工作管理制度 b [1991]闽电生919号文转能源部 带电作业技术管理制度 c [1991]闽电生919号 福建省带电作业管理制度 d [1998]8号文 经贸委、公安部发布《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 e DL409—91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 f SDJ3—79 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 g SDJ7—79 电力设备过电压保护设计技术规程 h SDJ8—79 电力设备接地设计技术规程 i GB50173—92 35kV及以下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附条文说明) j [74]电生字第53号 架空送电线路运行规程 k [80]电生字第113号 电业生产人员培训制度 l [1995]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 电力法 m 国电发[2000]643号 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n 国电发[2000]589号 防止电力生产重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 o 国电安全监察部 安全学习资料 9.2 生产技术指示图表; a 地区电网主接线; b 地区电网接线图; c 送电线路设备台帐或《架空送电线路运行技术专档》; d 相位图; e 设备一览表; f 设备评级图表; g 送电线路特殊区图表; h 送电线路交叉跨越图表; i缺陷管理流程图。 9.3 线路维护检修技术记录: a 缺陷记录,缺陷报表; b 绝缘子零值测试记录; c 接地电阻测试记录; d检修记录; e 故障跳闸记录; f 绝缘保安工具检查试验记录; g 事故备品清册; h 工作日记。 97mm9.4 缺陷管理 线路缺陷管理按我公司设备缺陷管理制度规定执行。应对设备的缺陷,做好缺陷记录,每季进行统一分析,提出处理意见,按时完成消缺任务。 9.4.1 下列缺陷属I类缺陷: 9.4.1.1 杆塔与拉线 杆塔结构倾斜2°及以上;水泥杆突发性纵向裂纹或裂纹变化较快;杆塔基础塌方,其中一腿失去地基支持;水泥叉梁断裂;塔材主材变形或一个组合段内横斜材被盗30%以上;拉线被盗或锈蚀断一条以上;在塌方/滑坡造成一条以上拉线失去作用;横担弯曲或扭转后,导线不能保持大气过电压和相间距离。 9.4.1.2导线与避雷线 钢芯铝绞线钢芯断股;钢芯铝绞线断股截面超过铝股总截面25%;钢绞线断股截面超过总截面17%;运行中压接管及压接型耐张线夹滑动;引流跳线联接处跳火;导地线失去防震措施。 9.4.1.3绝缘子 a 绝缘子检测中35kV线路一个瓷瓶不合格,110kV线路三个瓷瓶不合格; b 各电压等级的线路瓷瓶整串严重雷击。合成绝缘子老化或雷击。 9.4.1.4 其它 线路走廊中的树木及其它障碍物,因外力作用后不能与线路保持净空距离,110kV及以下的二米。 9.4.2 下列缺陷属II类缺陷: 9.4.2.1 杆塔与拉线 杆塔结构倾斜2°以下;水泥杆纵向裂纹较多较大,且裂纹变化较慢;杆塔基础塌方点距水泥杆底盘或拉线盘边缘3米,距铁塔边缘5米;铁塔一个组合段内横、斜材被盗30%以下;拉线棒锈蚀深度大于1mm;横担弯曲或扭转后,但导线能保持大气过电压和相间距离要求。 9.4.2.2 导线与避雷线。 钢芯铝绞线断股截面占铝股总面积7—25%;钢绞线断股截面占总截面积的17%以下;引流跳线联接处发热;一侧二个以上防振锤丢失1个。 9.4.2.3 绝缘子 绝缘子检测中110kV线路二个以下瓷瓶不合格;瓷瓶串中的弹簧销丢失。 9.4.2.4其它 线路与走廊中的树木及其它障碍物距离,不能满足运行规程的安全距离时。 9.4.3下列缺陷属III类缺陷; 9.4.3.1 杆塔与拉线 杆塔结构倾斜1/1000及以下,杆塔基础塌方点距水泥杆底盘或拉线盘边缘3—6米,距铁塔边缘5—8米;铁塔一个组合段内横、斜材被盗塔材合计10根以上;拉线棒锈蚀深度在1mm以下。 9.4.3.2 导线与避雷线 钢芯铝绞线断股截面占铝股总截面积7%以下;钢芯铝绞线运行30年及以上;避雷线锈蚀深度在0.1mm以上;一侧三个以上防震器丢失一个。 9.4.3.3 绝缘子串、金具 绝缘子串的联接金具及其各种销钉锈钉蚀深度在0.2mm以上时。 9.4.3.4 其它 接地引下线及接地体园钢被盗;接地体园钢锈蚀深度在1mm以上时。 9.4.4下列缺陷属零星缺陷: 除上述缺陷外的线路设备不正常现象均作为零星缺陷。 9.5 各运行班组应对管辖线路的沿线地形、周围环境及气象条件等特点,对各线路划定特殊区域,加强运行中的监视、检查和进行季节性预防工作。 特殊区一般指污秽区、雷击区、风害区、洪水冲刷区、复冰区、导线避雷线振动严重区、地面沉陷区、交叉跨越和对地距离极限区、毛竹和茅草区、设备器材易盗区及易受外力破坏区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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