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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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10.12.17
【文 号】海船舶〔2010〕629号
【施行日期】2010.12.1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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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的通知线路模拟器
各航运公司,各直属海事局:
  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检查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航运公司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有关要求,我局制定了《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际航行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暂行办法
海船舶﹝2010﹞629号 2010年12月17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的管理,提高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滞留事件的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能力,保障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技术状况的总体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以下简称“船舶”)在接受港口国监督检
查时发生下列情形所导致的各种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等行为:
  (一)检查官在检查报告行动栏填写标示滞留的行动代码或签发其它法律文书告知船舶被滞留的;
  (二)检查官明确告知拟滞留船舶但尚未完全采取上述措施的。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照本办法对船舶滞留事件的处理实施监督管理。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工作程序,协调和处理登记船舶滞留事宜。
  第四条 中国船级社(以下简称“船级社”)和航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建立船舶滞留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机制,指定部门和人员负责船舶滞留处理过程中的报告、调查、应急处理和跟踪处置工作。
第二章 应急处理
  第五条 当发生第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时,海事管理机构、船级社、公司及当事船舶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理工作并有效履行下述职责:
  (一)船长应就检查官提出的滞留缺陷和法律依据逐条核实。如条件允许,应尽可能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采集证据,同时将现场情况告知公司。
  (二)公司在收到前述信息后,应立即调动公司岸基资源,支持协助纠正缺陷并指导船长做好现场处置工作。同时,在最短时间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级社及其驻船舶所在地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无论如何,前述报告的时间不应超过船舶被告知后的24小时。
  (三)船级社收到前述信息后,应核实缺陷并尽快安排驻船舶所在地或就近的分支机构指派验船师登船并提供以下服务:
  1.提供技术支持,协助船舶纠正相关缺陷;
  2.如船舶或验船师对滞留缺陷有异议时,应提出合理抗辩、现场取证并将有关情况通过船级社反馈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四)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收到上述信息后,应立即对滞留事件的性质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理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应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请求,可协助其采取应急处理措施。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将采取应急处理措施的结果反馈公司及船级社。
  第六条 船舶被解除、撤销滞留措施或发生第二条第一款所述情形时,各方应急处理工作结束。
第三章 跟踪处置
  第七条 海事管理机构通过下述渠道获取船舶滞留的信息,并对船舶滞留案例采取跟踪处置措施:
  (一)来自滞留船舶或船舶所属公司的报告;
  (二)来自船级社的报告;
  (三)其他港口国当局或我国驻港口国的领事、外交代表发出的船舶滞留的信息或通报。
  第八条 船舶解除滞留,或通过应急处理、被撤销滞留措施后,公司应在船舶解除滞留之日起一周内将有关情况报告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格式见附件)。因特殊原因不能在
一周内报告有关情况的,经商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同意可延长报告时间,但无论如何不能超过船舶解除滞留之日起三个月。
  报告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下述内容:
  (一)检查相关信息,如检查机构及检查过程、滞留缺陷的判定及对应法律依据等;
  (二)船舶滞留后的处理过程,包括船舶延误时间、缺陷纠正情况等;
  (三)公司针对滞留事件采取的纠正和整改措施。
  船舶滞留涉及船级社法定检验责任的,船级社应依据上述要求将有关处理情况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第九条 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船舶滞留案例的初步调查和评估,并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提交《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滞留案例调查和评估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根据评估结论可采取以下行政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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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通报;
  (二)向滞留船舶所属公司派出调查评估组;
  (三)针对特定船舶的强制开航前检查或指定船旗国监督检查。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派出调查评估组一般由3名专家组成。调查评估工作应客观、全面,不受上述各种报告的限制。根据调查评估工作的需要,调查评估组可行使以下职责: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检查该公司的组织机构、经营状况和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
  (四)核查应急反应机制的运行情况。
  第十一条 调查评估组人员在执行调查任务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相关证件或任务通知书。相关人员必须接受调查,如实陈述有关情节,并提供真实的文书资料。
  第十二条 调查评估组完成滞留案例调查和评估后应出具调查评估报告,并附具体安全管理建议。调查评估报告为技术分析报告,由调查评估组直接向航运公司出具并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调查评估组人员不得私自公开报告中行政建议部分的内容,以及涉及企业商业机密的内容。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或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应对航运公司整改情况进行定期回访或要求航运公司定期汇报有关情况。
第四章 附则
湖水净化  第十四条 定义
  航运公司,是指承担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责任和义务的航运企业,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管理人和光船承租人。实物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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