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T7003-2011,2013年第1次修改《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第2号修改单

附件3
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防爆电梯》
(TSG T7003—2011,2003年第1次修改)
第2号修改单
手写屏
一、正文修改
1.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防爆电梯安装、改造、修理、日常维护保养、使用和检验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防爆电梯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行为,提高检验工作质量,促进防爆电梯运行安全保障工作的有效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2.第六条第一款修改为:“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标准的要求,对防爆电梯机房、井道、层站等涉及防爆电梯施工的土建工程进行检查,对防爆电梯制造质量(包括零部件和安全保护装置等)和对防爆电梯整机及相关部件的防爆等级与类型符合性等进行确认,并且作出记录,符合要求后方可以进行防爆电梯施工。”
3.第八条第二、三、四款修改为:
“(一)对于防爆电梯安装过程,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B、附件D、附件F所列项目进行检验;
“(二)对于防爆电梯改造和重大修理过程,除对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附件B、附件D、附件F中所列的项目进行检验之外,还需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前述改造和重大修理涉及的项目除外)进行检验,检验的内容、要求和方法按照附件A的规定;
“(三)对于在用防爆电梯,按照附件A规定的检验内容、要求和方法,对附件C、附件E、附件G所列项目每年进行1次定期检验;”
二、附件A修改
1.删除3.8.1(2)、10.2、10.8,后续的有关序号作相应调整。
2.将1.1(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制造许可证明文件,许可范围能够覆盖受检防爆电梯的相应参数;”
3.将1.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整机型式试验证书,其参数范围和配置表适用于受检防爆电梯;”
4.将1.1(3)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产品质量证明文件,注有制造许可证明文件编号、整机防爆标志、产品编号、主要技术参数,安全保护装置(如果有,包括门锁装置、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含有电子元件的安全电路、可编程电子安全相关系统、轿厢上行超速保护装置、限速切断阀)和主要部件(如果有,包括驱动主机、控制柜、液压泵站、层门、玻璃轿门)的型号和编号(门锁装置、层门和玻璃轿门的编号可不标注),悬挂装置(如果有)的名称、型号、主要参数(如直径、数量),以及防爆电气部件(包括控制柜、制动器、电动机)和液压泵站(如果有)的编号、防爆标志和防爆合格证号,并且有防爆电梯整机制造单位的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以及制造日期;”
5.将1.1(5)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安全保护装置和主要部件的型式试验证书,以及高压软管热锻工艺(如果有)的出厂合格证书、限速器液体速凝剂(如果有)和渐进式安全钳(如果有)的调试证书、限速切断阀(如果有)的调试证书及其制造单位提供的调整图表;”
6.原1.1(7)调整为1.2(4),并修改为:“用于安装该防爆电梯的机房、井道的布置图或者土建
液中焚烧炉工程勘测图,有安装单位确认符合要求的声明和公章或者检验专用章,表明其通道、通道门、井道顶部空间、底坑空间、楼层间距、井道内防护、安全距离、井道下方人可以到达的空间等满足安全要求;”
7.将1.2的检验方法修改为:“审查相应资料。(1)~(4)在报检时审查,(3)、(4)在其他项目检验时还应审查;(5)、(6)在试验时审查;(7)在竣工后审查
8.将2.1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非本安型防爆电气部件应当采用电缆引入装置(密封方法为弹性密封圈或填料),该装置应当能够夹紧电缆,夹紧组件可以通过夹紧措施、密封圈或者填料来实现
9.将3.1.1(3)和3.1.2(3)中的“门外侧应当标明‘机房重地,闲人免进’,或者有其他类似警示标志”修改为:“门外侧有下述或者类似的警示标志:‘电梯机器——危险  未经允许禁止入内’”
10.将“3.6  断错相保护C”修改为“3.6  断错相保护B”
11.将3.8.1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驱动主机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驱动主机工作情况、曳引轮轮槽和制动器状况;
“(3)定期检验时,认为轮槽的磨损可能影响曳引能力时,进行10.8要求的试验;
“(4)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2.将3.8.2的检验内容与要求增加:“(1)液压泵站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内容相符;”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型式试验证书和铭牌;
“(2)目测或者用防爆型测温仪检测”
13.将3.9的检验内容与要求修改为:
“曳引式防爆电梯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管道防爬刺“(1)采用非带式防爆型制动器;
油管锚“(2)制动器所有参与向制动轮(制动盘)施加制动力的制动器机械部件分两组装设;
“(3)制动器正常运行时,切断制动器电流至少用两个独立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装置来实现;当防爆电梯停止时,如果其中一个接触器的主触点未打开,最迟到下一次运行方向改变时,能够防止防爆电梯再运行;
“(4)制动部件外壳表面最高温度低于整机防爆标志中温度组别要求;
“(5)制动器动作灵活,制动时制动闸瓦(制动钳)紧密、均匀地贴合在制动轮(制动盘)上,电梯运行时制动闸瓦(制动钳)与制动轮(制动盘)不发生摩擦,制动闸瓦(制动钳)以及制动轮(制动盘)工作面上没有油污。
“曳引式杂物防爆电梯应当符合本条(1)、(3)、(4)、(5)要求”
14.将3.11修改为:
“(1)限速器上设有铭牌,标明制造单位名称、型号、编号、技术参数和型式试验机构的名称或者标志,铭牌和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内容相符,并且铭牌上标注的限速器动作速度与受检电梯相适应;
“(2)限速器或者其他装置上设有在轿厢上行或者下行速度达到限速器动作速度之前动作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以及验证限速器复位状态的符合本规则防爆技术要求的电气安全装置;
“(3)限速器各调节部位封记完好,运转时不得出现碰擦、卡阻、转动不灵活等现象,动作正常;
“(4)受检防爆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每2年进行一次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校验结果应当符合要求。
检验方法修改为:
“(1)对照检查限速器型式试验证书、调试证书和铭牌;
“(2)目测电气安全装置的设置情况;
“(3)目测调节部位封记和限速器运转情况,结合10.3、10.4的试验结果,判断限速器动作是否正常;
“(4)审查限速器动作速度校验记录,对照限速器铭牌上的相关参数,判断校验结果是否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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