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制度

煤矿矿井主要提升绞车管理制度(试行)
为了加强提升设备的安全管理,充分发挥设备的效能,坚持精心操作与维护相结合、设备调试与技术测定相结合、修理与更新相结合的原则。依据《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方针,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一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每矿必须设置专门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对提升设备进行安全管理,做好提升设备的技术档案,大、中修检修记录,安装图纸资料等管理,对提升设备建立台账管理和计算机管理。主要提升设备必须配备有正副司机,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司机必须通过不少于一个月的技术培训,并经过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持有合格证的司机换岗操作其他绞车前,必须有不少于十天的岗位培训,认真了解新绞车的技术性能、操作规程及有关规定。
(二)司机必须责任心强,做到“五严”: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严格执行要害场所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做到“三懂四会”:懂操作规程、懂设备性能、懂设备原理;会操作、会保养、会检查、会排除故障。
(三)在集中升降人员期间,必须正司机开车,副司机监护。
(四)司机不准离开工作岗位,也不准擅自调整各种保护装置以及制动闸。
(五)绞车改造、检修、维护检查、调试及故障处理后,必须进行空载试车,正常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条  每台提升绞车必须制定以下管理制度并在绞车房悬挂:
(1)操作规程;(2)岗位责任制;(3)干部上岗制度;(4)巡回检查制度;(5)润滑油润滑制度;(6)安全保护检查制度;(7)钢丝绳检查制度;(8)要害场所管理制度;(9)设备定检制度;(10)设备包机制度;(11)交接班制度。
第四条  每台提升绞车必须有完整的图纸和技术资料,必须具备以下图纸,并在绞车房悬挂:柱层析
(1)制动系统图;(2)电气原理图;(3)巡回检查图表;(4)绞车总装图和技术特征卡片。
第五条  每台提升绞车必须有以下记录,存放在绞车房内,齐全完整,记录准确:
(1)要害场所登记薄;(2)运行日志及巡回检查记录;(3)事故登记薄;(4)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记录;(5)钢丝绳检查记录;(6)干部上岗记录;(7)保护装置检查试验记录;(8)润滑记录。
第六条  井口和井底车场必须有经过培训考试合格的把钩工,并持证上岗,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井底车场的信号必须由井口转发,不得越过井口直接向绞车房发出信号,但是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受此限:(1)发送紧急停车信号;(2)井上下信号联锁的自动化提升系统。信号装置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395条规定。
第八条  使用罐笼提升的立井,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的安全门必须与罐位和提升信号联锁。井口、井底和中间运输巷都必须设置摇台,并与罐笼位置、阻车器、操车设备和提升信号联锁,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3条、第384条规定要求,并由专职维护工进行检查。
第十条双极化高频头  提升设备的日常维护、检修时间不得小于2小时,每年停产检修不得小于5天。检
修井筒或处理事故人员,如果需要站在罐笼或箕斗顶上工作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在罐笼或箕斗上必须装设保护伞和护栏;(2)配带安全带;(3)提升容器速度不得超过2m/s;(4)检修信号安全可靠,并佩戴对讲机。
第十一条  提升装置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摇台、装卸设备、天轮、钢丝绳、以及提升绞车各部分,包括滚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器、转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闭锁装置等,每天必须由专职维护工检查一次,每月由机电科科长或机电主任工程师组织检查一次,如发现问题,立即处理,检查结果都应留下记录。
第十二条  专职维修工必须每日对罐道与罐耳、罐道与罐座(罐粱)的间隙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入日常维护检查记录本。间隙和磨损量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385条、第386条的规定时,必须立即更换。
对金属井架、井筒罐道粱和其他装备的固定和锈蚀情况,应每年进行检查一次。如发现松动,应采取紧固或其他措施,检查和处理结果都留有记录。
第十三条  冬季期间,井筒温度要保持在2℃以上,防止结冰,如结冰必须采取措施,特别是主井井筒严禁冰块或重物坠落。冬季井筒作业必须采取防冻、除冰措施。
第十四条  提升装置的最大载重量和最大载重差,应在井口公布,严禁超载和超载重差运行。箕斗提升必须使用定量装载。专为升降人员及物料的罐笼,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81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离子电推进箕斗提升时,装卸载装置必须处于完好状态,箕斗门与定量斗位置、箕斗门与卸载仓位置必须定期检查,符合设计要求,不得造成大量洒煤,洒煤量必须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提升钢丝绳的保管和使用,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新到钢丝绳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2条规定的内容进行验收试验,合格后妥善保管备用;
(二)每卷钢丝绳必须有完整的原始资料(含出厂合格证,验收证书等);
(三)保管超过一年的钢丝绳,在悬挂前必须再进行一次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对旋轴流风机
第十七条  每矿必须配备专职的验绳工,进行检查维护钢丝绳,并做好记录。提升钢丝绳每日,平衡钢丝绳每周,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04、407条的规定进行检查,检查记录记入《钢丝绳检查记录本》。
矿机电科长或机电主任工程师每月查阅《钢丝绳检查记录本》至少一次,并签署意见。对断丝、直径减少量、扭曲变形和锈蚀等情况达到或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407、408条规定的要立即更换。
第十八条  摩擦轮提升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平衡钢丝绳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4年,如果钢丝绳的断丝、直径减小和锈蚀程度不超过《煤矿安全规程》第405、406、408条规定的,要延期使用的需上报煤业公司,经总工程师批准,但延期使用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多绳缠绕式提升,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必须经常检查,并在每季度将钢丝绳移动1/4绳圈的位置。
第二十条  单绳缠绕式提升的钢丝绳绳头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1条的要求。
通过天轮的钢丝绳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22条的规定。
摩擦轮提升装置的绳槽衬垫磨损剩余厚度不得小于钢丝绳直径,绳槽磨损深度不得超过70mm。
第二十一条  多绳提升每月由机电科专职技术员组织对钢丝绳张力及张力差进行测定和调试,任一根钢丝绳的张力同平均张力差不得超过±10%,超过时要进行调整。
提升设备在突然停电、紧急制动后,要对钢丝绳、制动闸、连接装置、滚筒衬垫、电气及机械转动各部件进行检查,确认无误后,才能重新开车。
第二十二条  立井提升容器同提升钢丝绳的连接装置应采用楔形连接装置。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对钢丝绳连接装置的主要受力部件进行探伤检验,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楔形连接装置的累计使用年限:单绳提升不得超过10年,多绳提升不得超过15年。
斜井运输的连接装置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倾斜角度超过12度时,还应加装保险装置。斜井运输使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更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
第二十三条  消防稳压系统提升装置必须装设《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九大保护装置,其中防止过卷装置、防止过速装置、限速装置和减速功能保护装置应设置为相互独立的双线型式。立井、斜井缠绕式提升绞车应加设定车装置。
装有润滑站系统的提升设备应有润滑油欠压保护,制动液压站必须设置二级制动装置,且有超压和超温保护,残压不得超过规定值。
第二十四条  各种保护装置必须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或试验:
测量温度表
(一)每日由专业维护工对各项保护进行检查或试验。
(二)每月由矿机电科科长(主任工程师)或指派技术人员对制动系统和过卷装置进行检查。
(三)每季由机电科长和主任工程师负责组织对各项安全保护装置检查和试验。
(四)每半年由机电矿长组织有关部门及技术人员按《煤矿安全规程》第427条规定逐项进行检查或试验。
(五)每年由煤业公司机电部技术主管部门组织矿及有关技术人员进行检查或试验。
第二十五条  过卷距离和过放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397条规定要求,立井提升必须按规定装设楔型罐道或其他类型的缓冲装置,并每季由技术员对其进行检查。过放距离内不得有积水。
第二十六条  矿机电科必须按要求组织对提升设备的技术性能测试、主要部件探伤试验、罐笼防坠器不脱钩试验、人车脱钩试验。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5:2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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