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 录
1. 总则1-甲基环戊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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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照明种类 |
4. 光源选择 |
5. 照明器选择 |
6. 照明器布置要求 |
7. 照度标准 |
8. 照度计算 |
鬼屋道具9. 照明网络与电压 |
10. 允许电压降 |
11. 照明负荷和电压损失计算与小型断路器的选择 |
12. 导线选择与敷设 |
压电陶瓷片 13. 照明配电箱选择和布置 |
14. 照明开关和插座的选择 |
永磁同步电机反电动势15. 接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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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施工图中应注意的问题 |
附录A 照明配电箱、检修箱统一编号 |
附录B 单芯橡皮、塑料绝缘导线穿管配合表 |
雨棚梁附录C 单芯塑料绝缘导线的持续载流量表 |
附录D 单相220V网络(单相和零线)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 |
附录E 三相四线380/220V网络电流力矩为1A·km时的电压损失表 |
附录F 配置接线图格式 |
附录G 照明部分常用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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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1 照明设计应遵守《火力发电厂和变电所照明设计技术规定》(以下简称“照明技规”),并以《电力工程电气设计手册》1(以下简称“手册1”)第18章“照明部分”为补充。其他参考资料有:
1.1.1 《电力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1.1.2 《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
1.1.3 《电气照明技术基础与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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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 《照明工程设计手册》等。
1.2 设计前应首先熟悉“照明技规”和“手册1”照明部分的内容。
1.3 本统一规定是结合本工程要求对“照明技规”作必要的说明和补充,未提到的部分应以“照明技规”为准。本统一规定的编排顺序基本与“照明技规”一致。
1.4 本规定适用于发电分公司电气室设计的工程的照明设计。
2. 照明方式
以一般照明为主,按“照明技规”要求装设局部照明。
3. 照明种类
设正常照明、事故照明、障碍标志照明(不设警卫照明)。事故照明包括交流事故照明,直流事故照明和疏散照明。 4. 光源选择
光源宜采用荧光灯、白炽灯、高强气体放电灯(金属卤化物灯、高压钠灯)。 4.1 高压钠灯(选择显性较好的改进型钠灯泡):屋外,煤场,输煤系统,较高的辅助车间和厂区道路等; 4.2 荧光灯:事故照明,控制室,继电器室,办公室,主要生活间,主要建筑物的过道,楼梯间。
4.3 金属卤化物灯:主厂房、屋外或显性要求较高的高大车间,输煤系统,锅炉本体等。
4.4 白炽灯:事故照明,小库房,过道,卫生间,门灯和不适宜用高强气体放电灯的生产场所。
5. 照明灯具选择
5.1 一般照明灯具按各工程具体情况进行设计。
5.2 尽量采用开启式照明灯具,同一建筑物内照明灯具的型式应统一几种,全厂型号应基本统一。
5.3 高压配电装置、变压器场地一般采用金属卤化物灯。
5.4 煤场一般采用升降式高杆灯。
5.5 控制室采用高效栅格荧光灯,并应与建筑专业协调。
5.6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采用吸顶灯或壁灯。
6. 照明灯具布置要求
6.1 应保证规定照度并使工作面上照度均匀和与建筑空间相协调,相同房间应采用相同布置。
6.2 生产厂房的照明器不应低于2.2m,否则应有防止触电的安全措施。
6.3 在没有检修箱的车间内应设检修用插座(防爆车间除外)。
6.4 一般房间至少设一个(或一组)插座;办公室、会议室等不少于两个(或两组)。
6.5 过道灯约6m设一个。
6.6 一般雨罩处都设门灯。
6.7 每单相回路电流不宜大于15A,灯具和插座总数不宜超过25个。
7. 照度标准
7.1 以”照明技规“为准,不宜高出20%,但控制室可适当提高。
7.2 楼梯间、过道、卫生间、门灯都选用60W白炽灯或20、40W日光灯。
8. 照度计算
所有照明设计都应计算照度,但一般建筑物可只对典型房间进行计算;对汽机房运转层、控制室等重要场所要求写出计算书。
9. 照明网络与电压
9.1 正常照明电压为380/220V。主厂房由照明工作段供电,辅助车间一般由就近的车间电动机控制中心(MCC)或低压配电箱供电。
9.2 交流事故照明正常时由正常照明变压器供电,事故时由400V保安段供电。
9.3 直流事故照明:仅在控制室、柴油发电机房设置直流事故照明。直流事故照明一般由220V蓄电池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