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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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属表面镜面处理dddt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8.31 
【案件字号】苯甲酸乙酯的制备(2021)津02民终349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 
【审理法官】吴文琦付平平李亚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 
【当事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 
【当事人-个人】韩晓曦 
【当事人-公司】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粉末注射成形王斑刘笛李广林 
【代理律所】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韩晓曦 
【本院观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的问题。上诉人主张其与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是合法解除,但结合本案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上诉人并未提供足以反驳的充分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故上诉人的该项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上诉人亦应向被上诉人支付赔偿金。关于奖金是否欠付问题,被上诉人自2018年9月的实际收入与申报收入之间存在差额,对此上诉人未能给予合理解释,且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项主张,故对上诉人的该项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并无不当。关于笔迹鉴定费问题,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申请笔迹鉴定,是为查明本案事实所支出的合理费用,鉴定结论为“韩晓曦”签名并非被上诉人本人所签,故上诉人应承
担该鉴定费用。  综上所述,智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4 21:45:28 
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韩晓曦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津02民终349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智方设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秦淮区紫云
大道26号8楼。
     法定代表人:张西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斑,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笛,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韩晓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广林,天津同文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智方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韩晓曦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9)津0102民初11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询问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智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上诉人无须向被上诉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839.76元、奖金29949.66元、鉴定费2200元;一、
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1.被上诉人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无故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管理规章制度,在此情况下上诉人通知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系合法解除,不应支付赔偿金。2.依据《电网咨询设计项目核算办法》及公司目前经营状况,上诉人不应向被上诉人支付奖金。3.上诉人确实不知《员工手册》上签字是被上诉人伪造,上诉人不应承担相应不利法律后果,也不应承担鉴定费用。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韩晓曦辩称,不同意上诉请求,同意一审判决,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韩晓曦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1559.75元;2.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2018年7月至2019年1月欠发的奖金42149.66元;3.因智方公司的原因导致韩晓曦无法申领生育津贴,要求智方公司支付生育生活补助费34631.57元;4.智方公司向韩晓曦支付鉴定费2200元;5.诉讼费由智方公司承担。
     智方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智方公司合法解除与韩晓曦之间的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2.确认智方公司无需承担韩晓曦垫付的鉴定费;3.韩晓曦承担
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8月15日,智方公司(甲方)与韩晓曦(乙方)签订《劳动合同书》及《劳动合同补充协议》,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5日至2020年8月14日。约定乙方的基本工资为5500元(含住房补贴、通讯补贴、交通补贴等),甲方承诺在乙方按甲方要求完成本职工作后,甲方每月支付乙方的技能工资为800元,效能工资为800元。乙方的技能工资、效能工资或其他奖金按公司或分公司制定的考核核算办法发放。
     韩晓曦自2019年1月16日起未再到岗工作,2019年3月2日,韩晓曦生育一女。
     2019年5月5日,智方公司向韩晓曦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内容为:因您从2019年2月1日起至今未至公司上班,且未办理任何请假手续,期间我们也多次通过电话等形式与你联系,但未收到任何回复。对你这种无故缺勤的行为,公司已做旷工处理。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员工手册规定。现通知你,公司于2019年5月5日起和你正式解除劳动合同。
     2019年7月3日,韩晓曦向天津市河东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审理
沼气发酵罐过程中,韩晓曦申请对《员工手册》确认书中确认人签字申请笔迹鉴定,鉴定意见为《员工手册》确认书上的“韩晓曦”签名笔迹不是韩晓曦本人书写。鉴定费用2200元由韩晓曦垫付。

本文发布于:2024-09-21 22:00:4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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