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伪造协议告业主,法院驳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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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伪造协议告业主,法院驳回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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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伪造协议告业主,法院驳回10万元
2013年3⽉,黄先⽣在⽆锡购买了⼀套商品房,并与某物业服务公司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份,就物业费收费标准、费⽤交纳、违约责任等事项进⾏了约定。前不久,物业却将黄先⽣告上法庭,要求黄先⽣⽀付“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9878元及逾期付款违约⾦26673.3元。
电子数据系统物业公司主张从交房起就该缴纳物业费,黄先⽣却称,双⽅协议约定物业费的交纳时间为装修⼊住之⽇起计算,但其收房时房屋为⽑坯房,⾃⼰也⼀直未对涉案房屋进⾏装修。⽬前,房屋已经转让给第三⼈,由第三⼈装修后⼊住,物业费⽤不应由其交纳。
⽴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当初与黄先⽣签订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复印件,写明费⽤起算时间为:⾃装修后⼊住之⽇起计算。这⼀句说明为⼿写笔迹,原打印字体“⾃⼊伙通知单通知的交付之⽇起计算”则被画去。这显然与原告物业公司的主张⽭盾,但物业公司称这份复印件复印⾃被告⽅的协议原件,重新提供了保留在公司的协议原件,该原件中,保留了原打印字体,没有那⾏⼿写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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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当庭对⽴案时物业公司提供的复印件、黄先⽣提供的协议原件、庭审中物业公司提供的协议原件三
份材料进⾏了⽐对,发现复印件与黄先⽣持有的原件存在⼿写笔迹、盖章等多处不⼀致;复印件与物业公司持有原件除第三页中费⽤起算时间记载不同外,其他部分⾼度⼀致。法院怀疑原告⽅撤换了原件中的第三页,对这些疑点,物业公司未能给出合理解释。反光雨衣
鉴于此,法院审理认为,对原告⽅⽴案时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协议复印件真实性予以确认。同时,既然物业服务协议已明确约定物业管理费交纳时间是黄先⽣装修并⼊住之⽇起计算,原告提供的房屋交接单仅能证明黄先⽣已经收房,却⽆其他证据证明业主装修并⼊住,故驳回其所有的诉讼请求。鉴于在审理过程中,查明物业公司伪造《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的事实,对其10万元。(微资讯摘编⾃《新浪新闻》)
oadm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4:24:08,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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