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合同编与原合同法进行对比“合同效力”的四大变化

民法典合同编与原合同法进行对比“合同效力”的四大
变化
一、无效合同:删除“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主观判断标准
(一)关于无效合同的变化
1. 关于无效合同最显著的一点变化,就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规定被取消了。
《合同法》原来第52条规定了五种合同无效情形,分别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暗访设备其中第三款“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最出名,因为弹性空间太大,客观上赋予了法院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而现在,《民法典》将这条取消了。
2. 《民法典》将“损害国家利益”这条也取消了。
3. 重大误解(147)、欺诈(148、149)、胁迫(150)、显失公平(151)四种情形,都统一列为为可申请撤销的情形,而且申请期限只有三个月,其中胁迫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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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关于恶意串通,《民法典》保留了《合同法》的规定:《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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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将原《合同法》规定的损害公共利益,定义为“违反公共秩序”,即违反公序良俗。矿石运输车
(二)《民法典》关于无效合同判断规则
第144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46条: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4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三)《民法典》关于有效合同判断规则
《民法典》第143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无权处分合同:树立合同效力与物权效力相分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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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原则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条规定无权处分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李逢鹏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则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而非效力待定。
《民法典》删除《合同法》第51条无权处分效力待定的规定:吸收《买卖合同司法解释》无权处分合
同有效观点,于《民法典》第597条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民法典》认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的主要依据在于物权行为理论,即应当区分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没有处分权,并不应致合同行为无效。
此外,肯定无权处分合同有效,于出卖人不能转移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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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情况下,相对方可主张合同违约责任较合同无效的缔约过失责任,更利于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还有一个例子,就是对于出租人超期租赁的合同是否有效问题,《城镇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15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转租给第三人时,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超过部分的约定无效。但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紫外线吸收剂329显然,司法解释的思路是物权优先债权,因此认定侵犯物权的合同无效。
而《民法典》的态度更灵活和务实,从尽量确保合同有效,以便合同双方可以依据合同区分各自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认定合同有效,但不对出租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具体规定见《民法典》第717条规
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转租期限超过承租人剩余租赁期限的,超过部分的约定对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出租人与承租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待批准合同:合同本身效力与报批义务条款之间效力独立
关于待批准合同问题,《合同法》第44条第2款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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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的,依照其规定。”该条规定并没有明确未经批准合同效力究竟属于无效或者成立未生效,这类合同效力成为悬而未决的问题。
其后,最高院在《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9条当中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
该条规定肯定了待批准合同属于未生效合同。
接着,为了解决追究承担报批义务一方的责任,最高院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8条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批准或者登记才能生效的合同成立后,有义务办理申请批准或者申请登记等手续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办理申请批准或者未申请登记的,属于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相对人的请求,判决相对人自己办理有关手续;对方当事人对由此产生的费用和给相对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该条规定为相对人提供了自行报批的救济途径,并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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