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和《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实验室气瓶采购、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正常环境温度(-40~60℃)下使用的、公称容积为0.4L~3000L、公称工作压力为0.2MPa~35MPa(表压,下同)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等于1.0MPa·L,盛装压缩气体、高(低)压液化气体、低温液化气体、溶解气体、吸附气体、标准沸点等于或低于60℃的液体以及混合气体(两种或者两种以上气体)的气瓶。
第四条 本办法不适用于灭火用气瓶,固定使用的瓶式压力容器以及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和运输工具使用的气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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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气瓶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气瓶使用单位必须确定掌握相关知识和技能的人员专门负责气瓶的安全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与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对使用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气瓶使用人员是直接责任人;学生使用气瓶,指导教师同为直接责任人。防静电控制器
第六条 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运输、持有、改装(充装)、处置气瓶。
第七条 学校加强气瓶安全管理信息化水平,通过“化学品采购与管理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气瓶采购、审批、使用等实行全过程管理,平台日常运行于维护由资产管理处牵头负责。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对实验室气瓶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等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
(一)资产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气瓶采购、使用等过程的安全监管。包括制定学校实验室气瓶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气瓶采购审批;组织开展气瓶安全隐患检查,监督隐患整改落实;联合开展气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组织本部门管理人员、气瓶使用二级单位负责人及安全秘书培训考核。
(二)保卫保密处负责实验室气瓶采购、运输、使用等过程的安全监管。包括负责气瓶采购审批;协助实验室气瓶安全隐患检查;联合开展实验室气瓶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负责气瓶运输进校审批;配合并监督气瓶校内运输。
(三)后勤管理处负责实验室气瓶采购、储存、运输等过程的安全管理。包括负责制定学校气瓶采购(包括合同签订、验收等)管理制度;负责平台气瓶供应商管理;负责剧毒类气体气瓶采购审批及报批;负责学校气瓶库房的建设与运行;组织本部门管理人员培训考核。
(四)招标与采购管理中心负责会同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处遴选确定具有资质的气瓶供应商。
第九条 涉及气瓶储存、使用的二级单位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建立并落实单位安全责任制,单位党政正职领导为本单位气瓶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副职领导为单位气瓶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并确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气瓶安全管理具体工作;
(二)组织落实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制定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
非pvc软袋(三)加强本单位气瓶安全教育宣传,定期组织事故应急演练演练,负责单位管理人员及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气瓶安全培训;
(四)定期组织开展气瓶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并落实整改措施;
(五)根据本单位所涉气瓶情况配置相应的通风、防火、报警等安全设施、防护用品及消防器材;
(六)其他气瓶安全管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储存、使用气瓶的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气瓶的日常安全管理,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二级单位规章制度,制定气瓶和气体管路安全操作规程;
(二)按国家及学校文件规定采购、使用、储存与处置气瓶;
防水牛津布(三)对使用人员开展气瓶安全操作、应急处置专项培训;
(四)配备防护用品、相关安全设施、应急设施及消防器材;
(五)建立气瓶台账,定期检查、清理所涉气瓶;
(六)其他气瓶日常安全工作。
第三章 采购与审批
第十一条 后勤管理处对已有供应商实行资质审核、动态考核和退出机制,对供应商产品的价格、质量及服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对气瓶供应商提供的气体名称标识不清或不对应、没有瓶帽和防震圈、颜缺失、无钢印标记或检验标识等的气瓶,后勤管理处及实验室应拒绝接收。
第十三条 需要使用气瓶的实验室须通过平台提交采购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一)平台采购。实验室凭授权账号登陆平台,自行选择平台供应商及相关产品,在线填写并提交采购申请,办理审批备案后,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按平台要求履行财务结账手续。
(二)自采申请。对平台中暂无且平台供应商不销售的气瓶或经批准的特殊情况,实验室可自行采购。采购前须在平台提交自行采购申请,申请通过且实验室验收合格后,按平台要求履行财务结账手续。
第十四条 实验室提出采购申请后,由所在二级单位根据本单位及学校规章制度要求从实验用房是否超量购买、是否具备存放条件、安全措施是否到位等方面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依次由资产管理处、保卫保密处根据学校及上级规章制度要求进行审批。其中,涉及剧毒气体气瓶采购的,还须由后勤管理处进行审批,并按规定向上级部门办理报批、备案手续。
第十五条 气瓶采购中,涉及办理合同签订、验收等相关手续时,须严格按照《合同管理办法》《关于印发采购相关实施细则、办法的通知》《低值设备及耗材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执行,由后勤管理处具体负责。
第四章 运输与搬运
第十六条 气瓶运输至学校时,气瓶供应商须安排具备气瓶运输资质的单位承运,并严格按照后勤管理处的要求将气瓶运送至指定地点。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运输气瓶。
第十七条 气瓶运送至学校后,后勤管理处安排专人随同气瓶供应商将气瓶配送、安装至实验室,配送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气瓶配送前,配送人员须了解瓶内气体的名称、性质和搬运注意事项,检查所搬气瓶各部件是否完好,关紧阀门并备齐相应的工具和防护用品;
(二)搬运气瓶时,须配戴好气瓶瓶帽(有防护罩的气瓶除外)和防震垫圈,并用特制的担架或气瓶专用小推车搬运;
(三)禁止手执气瓶开关阀搬运,禁止抛、滑、滚、碰、撞、敲击气瓶。
第十八条 室内近距离搬运气瓶时须严格参照第十七条规定,原则上使用专用小推车。
第五章 储存与使用
第十九条 储存气瓶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一)气瓶应整齐放置,用气瓶柜、气瓶防倒链、防倒栏栅或其他防止倾倒的固定装置妥善固定,做好安全标识工作,未使用的气瓶应戴好瓶帽;
(二)气瓶存放点应通风、干燥,避免阳光直射,严禁明火和其他热源,周围不得堆放易燃、易爆物品,存放空间内温度不得超过40℃;
(三)气瓶应分类分区存放,空瓶和实瓶、易燃和助燃气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有毒气体及瓶内气体相互接触后能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物质的气瓶,原则上应分室存放并配备防毒用具和消防器材。储存易起聚合反应或者分解反应的瓶装气体时,应当根据气体的性质控制存放空间的最高温度和规定储存期限;
(四)使用可燃气体、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不应设置吊顶;使用惰性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氧气浓度报警仪并与风机联锁;使用或产生可燃气体的实验室,应设置相应的可燃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风机应为防爆型;使用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应安装相应的有毒有害气体测报仪并与风机联锁;受射线辐照易发生化学反应介质的气瓶应远离放射源或采取屏蔽措施;
(五)氢气等易燃气体应单独存放,禁止与助燃气体或高温高压、带电设备混放,与明火距离不小于10米,与盛装易燃易爆、可燃物质及氧化性气体的容器和气瓶的间距不小于8米。对易燃气体(如氢气)用量较大的单位,应统一设置气源并保证安全,实验室通过管路分户取用;
(六)室内不得过量存放气瓶。每间实验室内存放的氧气和可燃气体不宜超过一瓶或一周的用量;实验室内与仪器设备配套使用的气瓶应控制在最小需求量;
(七)使用大量气瓶的单位,要设置符合要求的气瓶间,根据气体性质采取必要的防火、防雷、防静电等措施。
第二十条 使用气瓶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要求:
疲劳驾驶预警系统(一)确保供气管路安全。供气管路应整齐有序并做好标识,不得直接放置在地上。供气管路根据气体性质选用合适的管材,易燃、有毒气体的连接管路须使用金属管(其中乙炔、氨气、氢气的连接管路不得使用铜管)。存在多条气体管路的房间须张贴详细的管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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