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书之国家工信部公告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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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
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2010第122号)
发表日期:2011年1月18日【编辑录入:jxw】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
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铅球场地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门牌制作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
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四、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根据工业结构调整需要适时修订本目录。
五、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特此公告。
附件: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附件:
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
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 钢铁
1. 3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
2. 90平方米以下烧结机(2013年)
3. 8平方米以下球团竖炉
4. 24平方米及以下铬矿、锰矿带式烧结机
5. 环形烧结机
6. 土烧结矿工艺
7. 热烧结矿工艺
8. 3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
9. 300立方米以上、400立方米及以下的炼铁高炉(2011年) 10.2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专业铸铁管厂高炉
11.100立方米及以下的锰铁高炉
12.生产地条钢、普碳钢的工频和中频感应炉(机械铸造用钢锭除外);工频和中频感应炉等生产的地条钢、普碳钢及以其为原料生产的钢材产品
13.2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
14.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2011年)
15.9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
16.9000千伏安以上、1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20吨以上、30吨及以下)炼钢电炉(2011年)
维夫饼干
17.5000千伏安及以下(公称容量10吨及以下)高合金钢电炉18.复二重线材轧机
19.叠轧薄板轧机
20.横列式棒材及型材轧机
21.普钢初轧机及开坯用中型轧机
22.热轧窄带钢(600毫米及以下)轧机
23.三辊劳特式中板轧机
24.直径76毫米以下热轧无缝管机组
25.三辊横列式型线材轧机(不含特殊钢生产)
26.生产预应力钢丝的单罐拉丝机
27.预应力钢材生产消除应力处理的铅淬火工艺
28.环保不达标的冶金炉窑
29.土法炼焦(含改良焦炉);单炉产能5万吨/年以下或无煤气、焦油回收利用和污水处理达不到准入条件要求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
30.单炉产能7.5万吨/年以下的半焦(兰炭)生产装置(2012年) 31.未达到焦化行业准入
条件要求的热回收焦炉(2012年)  32.炭化室高度4.3米(捣固焦炉3.8米)以下常规机焦炉(西部地区或城市汽源生产企业的炭化室高度3.2米捣固焦炉,2012年)
33.单套加工能力2.5万吨/年及以下的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 (2012年)
34.酸洗蒸馏法苯加工工艺和装置(2015年)
35.单套处理无水煤焦油5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焦油加工装置(2012年) 36.手工操作的土沥青焦油浸渍装置,矿石原料与固体原料混烧、自然通风、手工操作的土竖窑,以煤为燃料、烟尘净化不能达标的倒焰窑
37.63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矿热电炉电暖水袋
38.6300千伏安铁合金矿热电炉 (2012年)(国家级贫困县、利用独立运行的小水电  2014年)
39.3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半封闭直流电炉和精炼电炉
40.15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41.5000千伏安以下铁合金
硅钙合金电炉和硅钙钡铝合金电炉 (2013年) 42.单产5吨/炉以下的钛铁熔炼炉、用反射炉焙烧钼精矿的钼铁生产线及用反射炉还原、煅烧、铬酐生产金属铬的生产线
43.还原二氧化锰矿用反射炉(包括硫酸锰厂用反射炉、矿粉厂用反射炉等)
44.电解金属锰一次压滤用除高压隔膜压滤机以外的板框、箱式压滤机  45.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1年)
46.电解金属锰用5000千伏安以上、6000千伏安及以下的整流变压器;150立方米以上、170立方米及以下的化合槽  (2014年)
旋转木马音乐盒
47.蒸汽加热混捏、倒焰式焙烧炉、艾奇逊交流石墨化炉、10000千伏安及以下三相桥式整流艾奇逊直流石墨化炉及其并联机组
48.有效容积18立方米及以下轻烧反射窑
49.有效容积30立方米及以下重烧镁砂竖窑
50.热轧硅钢片
51.i级螺纹钢筋产品
52.Ⅱ级螺纹钢筋产品 (按建筑行业用钢标准和建筑规范要求淘汰) 53.25a空腹钢窗料
54.普通松弛级别的钢丝、钢绞线
  二、有金属
1. 烟气制酸干法净化和热浓酸洗涤工艺
2. “二人转”式有金属轧机
3. 密闭鼓风炉、电炉、反射炉炼铜工艺及设备
4. 电解铝自焙槽
5. 8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
6. 80千安以上、100千安及以下电解铝预焙槽(2011年) 7. 采用烧结锅、烧结盘、简易高炉等落后方式炼铅工艺及设备 8. 未配套制酸及尾气吸收系统的烧结机炼铅工艺
9. 烧结—鼓风炉炼铅工艺(2012年)
10.采用马弗炉、马槽炉、横罐、小竖罐(单日单罐产量8吨以下)等进行焙烧、简易冷凝设施进行收尘等落后方式炼锌或生产氧化锌制品
11.采用地坑炉、坩埚炉、赫氏炉等落后方式炼锑
12.采用铁锅和土灶、蒸馏罐、坩埚炉及简易冷凝收尘设施等落后方式炼汞
13.采用土坑炉或坩埚炉焙烧、简易冷凝设施收尘等落后方式炼制氧化砷或金属砷制品
14.无烟气治理措施的再生铜焚烧工艺及设备
15.坩埚炉再生铝合金、再生铅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6.直接燃煤反射炉再生铝、再生铅、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
17.50吨以下传统固定式反射炉再生铜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2年) 18.4吨以下反射炉再生铝生产工艺及设备 (2011年) 19.独居石等具有放射性的稀土单一矿种开发生产设施 20.离子型稀土原矿堆浸、池浸工艺 21.氨皂化稀土冶炼分离工艺  22.湿法生产电解用氟化稀
土生产工艺 23.稀土氯化物电解制备金属工艺 24.规模低于1500吨/年,电流效率低于85%的稀土金属冶炼生产工艺设备(重稀土金属冶炼装置除外)
26.规模低于2000吨(reo)/年的氟碳铈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7.规模低于1500吨(reo)/年的离子型稀土矿冶炼分离生产设施(2013年)
28.混汞提金工艺 29.小氰化池浸工艺、小冶炼提金工艺 30.处理砂金矿砂20万立方米/年以下的砂金开采生产设施 31.处理矿石规模50吨/日以下的金矿采选生产设施 32.无环保措施的提取线路板中金、银、钯等贵重金属的简易酸浸工艺 33.有金属矿物选矿使用重铬酸盐或等剧毒药剂的分离工艺  34.高杂质含量、高氧含量铜线杆(黑杆) 35.辉钼矿和镍钼矿反射炉焙烧工艺
三、化工
1. 10万吨/年以下的硫铁矿制酸和硫磺制酸生产装置(边远地区除外) 2. 50万条/年及以下的斜交轮胎生产线,以天然棉帘子布为骨架的轮胎生产线
3. 1.5万吨/年及以下的干法造粒炭黑生产装置(特种炭黑和半补强炭黑除外)
【篇二: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截至201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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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屋【篇三:国家工信部有关淘汰落后产能公告(2010第1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告
工产业〔2010〕第122号
为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促进工业结构优化升级,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要求,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
一、本目录所列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主要是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需要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照以下原则确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目录:
(一)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二)严重污染环境或严重破坏生态环境;
(三)产品不符合国家或行业规定标准;
(四)严重浪费资源、能源;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对本目录所列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按规定期限淘汰,一律不得转移、生产、销售、使用和采用。
三、按照国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未按规定限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吊销排污许可证,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部门不予审批和核准新的投资项目,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环境保护部门不予审批扩大产能的项目,相关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撤回。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地方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者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政府相关部门可要求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落后产能企业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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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生产   淘汰   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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