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收缴鉴定

中国人民银行货币鉴别及收缴鉴定
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规范货币鉴别及收缴、鉴定行为,保护货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金融机构)鉴别货币和收缴,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鉴定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以下称鉴定单位)鉴定货币真伪,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是指人民币和外币。人民币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发行的货币,包括纸币和硬币。外币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存取、兑换的其他国家或地区流通中的法定货币。
    本办法所称是指不由一国货币当局发行,仿照一国货币外观和理化特性,足以使公众误辨并可能行使货币职能的媒介。
    包括伪造币和变造币。伪造币是指仿照真币的图案、形状、彩等,采用各种手段制作的。变造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
    第四条(术语定义) 本办法所称鉴别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对货币真伪进行判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收缴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的过程中,对发现的通过法定程序强制扣留的行为。
地沟油提炼生物柴油    本办法所称鉴定是指被收缴人对被收缴的真伪判断存在异议的情况下,鉴定单位根据被收缴人或金融机构提出的申请,对被收缴的真伪进行裁定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误收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过程中将作为真币收入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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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误付是指金融机构在办理存取款或货币兑换业务中将付出给客户的行为。
第五条(主动上缴)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上缴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
    个人或单位主动向金融机构上缴的,依照本办法第三章实施。
    第六条(管理主体)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鉴别及收缴、鉴定实施监督管理。 369ii
    金融机构依照本办法对货币进行鉴别,对进行收缴,协助被收缴人向鉴定单位提出鉴定申请。
    鉴定单位依照本办法实施鉴定。
d2x说明书>gcr15热处理工艺第二章 货币鉴别
第七条(鉴别义务)金融机构办理存取款和货币兑换业务时,应准确鉴别货币真伪,防止误收及误付。
第八条(金融机构职责)金融机构在履行货币鉴别义务时,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一)确保在用现金机具的鉴别能力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
    (二)负责组织开展机构内反假货币知识与技能培训,定期对办理货币收付、清分业务的人员的反假货币水平进行评估,确保其具备判断和挑剔的专业能力;
(三)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采集、存储人民币和主要外币冠字号码。
第九条(人民银行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定、实施现金机具鉴别能力管理制度,对金融机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制定反假货币培训制度,对金融机构反假货币培训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金融机构冠字号码数据信息采集、存储和应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脱蜡第十条(误付责任)金融机构与客户发生纠纷的,金融机构应当提供相应存取款和货币兑换的记录。
第十一条(误付处理)金融机构误付,尚未被收缴的,由金融机构按照本办法第三章进行处理,并对客户等值赔付;已被收缴的,误付的金融机构对客户等值赔付。
第十二条(回笼款夹杂处理)金融机构向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解缴的回笼款中夹杂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予以没收,向解缴单位开具《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并要求其补足等额人民币回笼款。
第十三条(实物管理)误收、误付的应当在确认误收、误付后的3个工作日内单独解缴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报告义务)金融机构确认误收或者误付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向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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