岙山库区油船靠离泊管理制度

中化兴中石油转运(舟山)有限公司
管理制度
岙山库区油轮靠离泊管理制度
编号:MS/ C1-21
线性相位
版号:C1
拟制:执行部
审核:黄进日期:2007-12-18
批准:姚军日期:2007-12-18
受控状态:受控
为加强对码头靠离泊作业油轮的监督管理,明确公司内部相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确保和相关方就油轮靠离泊作业安全及相关设备安全运行的信息进行有效沟通,保障码头操作设备和人身安全,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岙山库区靠离泊作业的油轮及相关方(码头方、货主、船东及船舶代理人等)。
3.  职责
3.1  业务部负责向执行部提供来港作业油轮的船舶规范,如需要,根据执行部的要求提供油轮的相关证书,得到执行部确认后反馈给客户。根据本规定第4条款的要求,对于超出靠泊条件的一程油轮(船龄≥25年、载重吨>32万吨),由业务部直接向客户作出油轮不予接受的确认。对来港装油的二程油轮,要求客户尽量使用船龄在25年以下的油轮。
降膜吸收塔3.2  执行部负责按经营业务流程发给生产部的《船舶抵港通知单》中注明油轮的船龄,以利于指导靠泊作业,进一步加强装卸油作业过程中的监督管理。按照船只申报程序及时向岙山海事处、岙山港航检查站申报,并与船方保持联系。及时向船方通报靠离泊作业等有关情况,要求船方充分考虑码头周边环境及气象、海况等条件对靠离泊作业的影响,制定详细的靠离泊计划和应急措施,确保靠离泊作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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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生产部负责落实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各项安全工作。在接到执行部门传来的《船舶抵港通知单》后,认真核实有关数据,切实做好油轮靠泊及装卸油作业的各项准备工作,仔细检查码头靠泊设施(
如靠船声纳或激光靠泊系统、快速脱缆钩、绞缆机、登船梯、系船柱、引缆绳、照明器具等)及装卸油设施(如输油臂),确保各类设施完好,保持与船方的通讯畅通,派专人指挥和配合油轮进行靠泊作业。油轮顺利靠泊后,应特别关注来港油轮的系泊设施、装卸油接口设施(输油臂接口法兰及相关阀门)是否齐全、完好,及时与船方相互通报作业意图、主要作业节点及相关安全注意事项,作业过程中保持通讯畅通,加强巡检,确保装卸油作业安全。
3.4  HSE部负责装卸油作业前,对油轮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作业要求后与船方签署《船岸安全核实单》,并将其它安全要求通报船方。加强对来港油轮的装卸油设施及安全设施的检查工作,对照《船岸安全核实单》,督促船方逐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同时,对所有来港油轮建立安全档案,每半年对油轮进行安全评估。需重点控制的老龄船舶,应加强安全检查力度,督促各方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必要时配合海事部门登船进行安检,确保油轮装卸油作业安全。
3.5  公司其它部门应积极配合业务、执行、生产、安保等部门开展工作,确保油轮靠泊作业安全。
4.1岙山库区码头靠泊等级限定
1#泊位为25万吨级兼靠32万吨油轮的码头,靠泊船型为: 10000吨——32万吨,最大装油量27.5万吨,码头前沿水深 20米以上。
2#泊位为8万吨级兼靠10万吨油轮的码头,靠泊船型为: 3000吨——10万吨,码头前沿水深14米。
3#泊位为 1万吨级码头,靠泊船型为:1000吨——10000吨,码头前沿水深9.5米。  4# 泊位为 3000吨级码头,靠泊船型为:500吨——5000吨,码头前沿水深6.8米。
4.1.1
4.2船舶状况及船龄限定
4.2.1 国际航线单壳油轮必须符合MARPOL73/78附则第13G条新修正案。(以最新版为准) 4.2.2 交通部2006年8号文件《老旧运输船舶管理规定》,明确了老旧海船的划分标准:船龄在12年以上的油轮(包括沥青船)、散装化学品船、液化气船,为三类老旧海船,特别定期检验船龄为26年以上,强制报废国内航线油轮船龄必须在31年及以上。根据交通部文件精神,结合我司多年来的生产运行实践,将岙山库区靠泊作业油轮按船龄分为A、B、C三类:C类:25年≤船龄≤31年,B类:20年≤船龄<25年,A类:船龄<20年。
4.2.3对A类油轮,按常规操作;对B类油轮,应加强安全检查力度,必要时督促其落实相关安全措施后才能靠泊作业;对C类船舶,即对船龄在25年以上的油轮,原则上不允许该类油轮来岙山库区靠泊作业,特殊情况将事先通报岙山海事处,由海事部门对该类油轮进行安全检查,切实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该类油轮具备安全装卸油条件的前提下,报请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实施靠泊作业。
4.3.对来港靠泊油轮要求
4.3.1靠泊油轮必须持有下列有效证件(证书):
国际航线
(1)国籍证书
(2)国际吨位证书
(3)国际载重线证书
(4)货船构造安全证书
(5)货船设备安全证书
(6)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7)货船无线电报(话)设备证书
(8)国际防止油污证书
国内航线
(1)国籍证书
(2)防止油污证书
(3)适航证书
(4)最低安全配员证书
(5)油污保险单(载重吨2000及以上油船提交)
(6)船公司符合证明(安全体系)
(7)安全管理证书(500总吨以上)
(8)营运证书
油轮来港靠泊作业必须持有(但不局限于此)上述各类证件(证书),由岙山海事处及岙山港航检查站实施相关证件(证书)的检查审核工作。油轮是否具备靠泊及装卸油作业条件,以海事及港航检查部门检查、审核的结果为依据,我司将积极配合。
4.3.2其他要求
4.3.2.1油轮应按海事及港航检查部门相关规定要求,及时、足额交纳各类费用。
4.3.2.2卸油油轮应具备有效运单。
4.3.2.3油轮应按规定配备相应的救生艇、筏等救生设备、消防设施、防污设施、通讯导航、报警设施及其他安全设施,并确保船舶动力、操纵系统及装卸油设备处于正常有效状态。4.3.2.4油轮靠泊作业必须服从调度指令,靠泊作业期间保持高频VF17频道畅通,及时与码头靠泊指挥人员进行沟通,明确靠泊位置、潮流方向、风速风向、靠泊速度等靠泊有关数据,确保靠泊作业安全。
4.3.2.5装卸油作业期间,船方甲板现场必须安排值班人员,加强对装卸油过程的检查,严格按规程操作,及时换舱,装油结束前与调度联系减流量事宜,杜绝溢油、冒舱等各类事故,确保生产作业安全。除发生船港界面活动(系指当船舶与往来于船舶的人员、货物或港口服务提供间的交互活动)以外,禁止发生船到船活动(系指从一船向另一船转移物品或人员且与港口设施不相关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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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靠离泊规定
金属表面喷涂4.4.1 5000吨以上(包括5000吨)的油轮靠泊必须要有拖轮助泊,6000吨以上油轮离泊必须使用拖轮。
4.4.2 超泊位设计油轮靠泊。超泊位设计油轮来港前,执行部门应提前通报生产部及向海事部门申报并
获同意,经公司领导批准后,才能准予靠泊。码头方应加强对靠泊设施的检查并作好记录,生产部、HSE部相关人员要亲临靠泊现场,检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处理应急情况,切实做好超泊位设计油轮靠泊工作。在装卸油作业期间,各部门要加强联系,及时通报相关情况。
4.4.3 凡第一次来岙山库区靠泊作业的油轮,必须经岙山海事处安检合格、岙山港航检查站
审验合格后方可靠泊作业。第一次来岙山库区油轮禁止夜间靠泊作业。
4.4.4 大风大雾、暴雨冰雪等恶劣天气的油轮靠泊作业。风速在22m/s以上的大风天气、能见度低的大雾天气禁止油船靠泊作业,具体以海事部门现场通告为准。
4.4.5为确保油轮靠离泊作业安全,最大限度规避生产作业中的风险,防止油轮在靠离泊作业中发生碰撞等事故,各码头油轮靠离泊作业必须服从调度指令,严格按顺序进行,禁止2#泊位与3#泊位同时进行靠离泊作业,禁止3#泊位与4#泊位同时进行靠离泊作业。
4.4.6对由船方责任而造成二次及以上溢油的油轮,则实行安全黑名单,且禁止靠岙山库区码头装卸油作业。
4.4.7 靠泊油轮禁止明火作业,特殊情况报码头方书面审批。
4.5异常情况的处理
vsel4.5.1 油轮在码头作业过程中,若发生溢油事故,应立即报告码头方,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码头方接到报告后,按公司《岙山库区溢油应急计划》操作。
4.5.2油轮在靠离泊作业中与码头发生碰撞,造成码头本体及码头设施损坏,生产部应立即报告HSE部备案,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视情由设备技术部、执行部、HSE部组织人员察看现场,确定损失(损坏)情况,必要时执行部汇报岙山海事处、岙山港航检查站,与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分析事故原因,确定处理方案。
5.  支持性文件
《文件控制程序》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生产管理流程》
《经营业务流程》
《岙山库区溢油应急计划》
6.管理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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