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一、案例分析:
1、李某深夜潜入本单位财务室,意图盗窃保险柜中的财物。李用尽了各种方法,也未能将保险柜打开,感到十分沮丧。正要离开时,恰逢保安员巡逻至此。保安员发现财务室的门虚掩,即进去查看,与李某撞个正着。李某用橇棍将保安员打昏后逃走。回到家中后,李某恐保安员醒来以后认出自已,就拿了一把匕首,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刚刚返回单位大门,即被接到报案赶来的公安人员抓获。
    ⑴李某的盗窃未遂属于犯罪未遂中的哪种类型?
    按犯罪行为能否实行终了为标准,属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按犯罪行为实际能否达到犯罪既遂状态为标准,属于不能犯未遂中的工具不能犯未遂。
李某盗窃未遂后将保安员打昏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为什么?
应对保安员的伤情进行鉴定,构成轻伤以上,属故意伤害罪。因为盗窃的行为和伤害行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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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独立的犯罪构成,李某用撬棍将保安员打昏侵犯的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公民的健康权,从客观方面李某实施了侵害他人健康权的行为,主观方面李某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李某属于一般主体。
  ⑶李某返回作案现场(本单位)欲将保安员杀死灭口的行为属于犯罪的哪种形态?    属于犯罪未完成形态中的犯罪预备
电磁炒灶对李某应当如何定罪处罚?
盗窃罪(未遂)和故意伤害罪及故意杀人罪(预备)、数罪并罚。激光绣花机
2、对张某是否可以不予处罚
张某,十九周岁,无业。一九九0年七月的一天,张某在某中学门口拦住该中学初中一年级学生李某,以借钱为名向李某钱物。李某迫于无奈,将身上所带的十元钱及一支钢笔交给张某。事后,张某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主动将的钱物还给李某,并向李某赔礼道歉。当地的公安机关鉴于张某违法行为轻微并能主动纠正,对张某不予处罚。
    铌高问:对张某不予处罚是否合适。 请说明理由
答: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和《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就本案而言,张某索要财物数额较小,事后能够主动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将将的钱物还给李某,及时纠正自己的错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所以,本着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对张某不予处罚合适的。
3、二进制并行加法器盗窃下水道井盖是构成盗窃罪还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案情简介 2003年12月16日凌晨4时许,某市市民吴某和王某经过事先蓄谋,驾驶电动三轮车至某市景德路附近,将路面上铺设的5块下水道井盖拉起,抬上电动三轮车,准备盗走贩卖。就在两人盗窃得手准备离开时,被夜间巡逻的民警发现,两人当场被抓获。后经相关部门价值评估,被盗的5块下水道井盖价值人民币925元。
下水道井盖被盗是全国各地城市一种比较普遍的社会现象.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而引发的伤亡惨剧,时时见诸媒体。据说各地政府为下水道井盖被盗事件伤透了脑筋,在防盗方面采用了各种高科技手段,但仍然不能防止被盗事件的大量发生。下水道井盖被盗,从表面上看是一件小事,但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却是件大事。如何来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无论是对下水道
井盖进行技术改造,还是强化对废旧品收购的管理,都是预防下水道井盖被盗的重要因素。但充分发挥法律的预警功能和威慑力也是很重要的。
    意见分歧
    一种观点认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多次窃取或者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7)第3条的规定,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所以构成盗窃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以及其他重大公共利益安全的行为。吴王二人盗窃下水道井盖的附近,就是该市某中学400多名学生早晚停取自行车处,如果不是公安机关及时抓获二人,极有可能发生学生或行人失足掉入的伤亡惨剧,所以二人采用盗窃路面市政设施的危险方法,危害了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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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种观点认为,下水道井盖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的体现。从表面上看,井盖作为市政工程设
施被广泛运用于道路交通上,这种在使用过程中的“财产”除了体现一种财产权外,更重要的展现其使用属性,对其使用属性的危害,侵犯的不仅仅是一种财产权力,而是其“使用属性”所体现的一种社会关系。道路是一种公共交通设施,盗窃道路上的下水道井盖,实际上就是破坏了道路,破坏了交通设施。这种盗窃行为侵犯的是一种公共安全,即使没有造成实际的损害后果,但由于下水道井盖被盗,给公共交通安全留下了实际的危害,随时都有可能导致现实的损害后果,这种由于盗窃者的盗窃行为,造成公共交通安全处于一种危险状态的现象,是刑法上所规定的危险犯,应当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应按照刑法第117条规定处罚,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造成严重后果的,比如因为下水道井盖被盗,导致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则应当依照刑法第119条第1款的规定处罚,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本文发布于:2024-09-24 07:15:29,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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