纱线蒸纱机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成都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5.08.16
∙【字 号】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19号
∙【施行日期】2005.10.01 rrggg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区划地名
BLK222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
(第119号)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4日市政府第5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
二○○五年八月十六日
成都市门(楼)牌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门(楼)牌管理,实现门(楼)牌标准化和规范化,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
第三条 (门(楼)牌的范围)
本办法所称门(楼)牌包括门牌(附号牌)、楼(栋)牌、单元牌、户号牌。 第四条视力保护器 (管理部门)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门(楼)牌的主管部门,区(市)县公安机关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地名主管部门指导。
民政、建设、规划、国土、房管、市政公用等部门应当配合公安机关做好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辖区内门(楼)牌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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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地名主管部门批准命名的道路和自然村等区域范围内的住宅、商业店铺、单位用房等房屋和院门,都应当编制、安装门(楼)牌。 第六条 (编制原则)
门(楼)牌的编制应当遵循科学、规范、便利、利于管理的原则。
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门牌编号顺序依照道路走向确定:东西走向的,由东向西编号;南北走向的,由南向北编号;东北西南走向的,由东北向西南编号;东南西北走向的,由东南向西北编号。
(二)道路两侧有空地待建设的,应按3-5米预留一个空号;未预留空号又增开新门的,在现有门牌号下按顺序编附号。
(三)门牌单双号以门牌编号顺序为朝向,按左单右双进行编号。
第八条 (门牌特殊编号规定)
延伸道路或环形道路门牌(附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城镇内向郊外延伸的新建道路,由城镇内向郊外编号;主要道路两侧延伸的新建道路,以主要道路为起点编号;只有一个出入口的道路,以入口处为起点编号。
(二)环形道路,按环形路逆时针方向编号。
第九条 (楼(栋)、单元、户号编号规定)
楼(栋)、单元、户号牌编号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栋楼(包含平房)编一个楼(栋)号;院落内如有空旷区域可能扩建楼房(包含平房)的,应预留楼(栋)号。
(二)楼房(包含平房)应编制单元号,面向楼房由左向右按顺序编号。
(三)楼房(包含平房)户号牌应按单元,由楼梯入口处,自左向右、由下向上按顺序编号。
第十条 (农村门牌的编号)
农村地区门牌号可以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编号,也可以依据房屋布局从自然村主要入口处为起点按顺序编号。
第十一条 (制作)
门(楼)牌的制作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安装要求)
设有大门的单位、住宅小区、高层建筑应安装大门牌;不宜安装大门牌的其它房屋和院门,安装小门牌;楼房、院内房屋应安装楼(栋)牌、单元牌和户号牌。
大门牌应安装在大门上方或左上方距地面2米左右;小门牌安装在房屋门框的上方或距地面2米左右;楼(栋)牌应安装在临街面的楼栋山墙上,高度距地面4米左右,同一条道路或同一个院落的楼(栋)牌,应安装在一个水平线上。
第十三条 (经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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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楼)牌的制作、安装和维护经费,按下列规定分别由所在地区(市)县财政部门、开
发建设单位和产权单位承担:
(一)新建房屋(含拆迁安置房)首次安装门(楼)牌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
(二)现有房屋和院门须按规定补充安装、重新安装的门(楼)牌,房屋产权及土地使用权属于法人单位(不含个体工商户)的,由产权单位负责按规定制作、安装并承担制作、安装费用;产权不属于法人单位的,由辖区公安机关负责制作、安装,制作、安装费用由财政部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