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以下简称终端)的一般要求、功能要求、性能要求以及安装要求。钥匙复制机
  本标准适用于道路运输卫星定位系统中安装在车辆上的终端设备。
 差速防坠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056      汽车行驶记录仪
  GB/T 19951     道路车辆静电放电产生的电骚扰试验方法
  JT/T 766-2009   北斗卫星导航系统船舶监测终端技术要求
  QC/T 413 膏药制作      尼龙扣汽车电器设备基本技术条件
  QC/T 417.1     车用电线束插接器 第1部分:定义,试验方法和一般性能要求
  QC/T 420       汽车用熔断器
  QG/T 730       汽车用薄壁绝缘低压电线
  YD/T 1050       800MHz C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总测试规范:移动台部分
  YD/T 1214       900/1800 MHz 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通用分组无线业务(GPRS}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YD/T 1367       2GHz TD-S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YD/T 1547       2GHz WCDMA 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终端设备技术要求(第三阶段)
  YD/T 1558     2GHz CDMA2D0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网设备技术要求:移动台
  3 术语、定义和缩略语
  3.1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龙虾地笼  3.1.1 固件 firmware
  运行在终端微处理器中的嵌人式软件。
  3.1.2 电子运单 electronic travel permit
  包含车辆信息和客货信息等的电子数据。
  3.1.3连续驾驶时间 continuous driving time
  同一驾驶人员在相邻的、 时间超过20min的停车休息时段之间的驾驶时间总和。
  注:不超过20min的休息时间归为连续驾驶时间。
  3.1.4 监控中心 monitoring centre
  对车辆道路运输进行监控的软件平台。
  3.1.5 休眠 sleep
  车辆熄火后,终端继续保持与监控中心联系的一种特殊状态。
3.1.6 ACC
  汽车用带点火开关的转向锁的专用挡位。
  3.1.7 电召服务 dial a cab
  为乘客提供出租汽车预约或实时叫车的服务方式。
  3.2 缩略语
  下列缩略语适用于本文件。
  CAN—控制器局域网络(Controller Area Network)。
  4 一般要求
  4.1 终端组成
  4.1.1 主机
  终端主机应包括微处理器、数据存储器、卫星定位模块、车辆状态信息采集模块、无线通信传输模块、实时时钟、数据通信接口等,可包括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不包含于主机本体内,则其可列为外部设备,但主机应留有相应接口。
  4.1.2 外部设备
  外部设备应包括卫星定位天线、无线通信天线、应急报警按钮、语音报读装置、可包括通话装置、操作键、读卡器、打印机、显示器、车辆运营状态信息显示、信息发布等设备,以及图像、视频、音频、驾驶员身份、电子运单、物流、运营、收费结算、服务评价等信息的采集设备等。
  4.2 外观
  终端的外观应无锈蚀、锈斑、裂纹、褪、污迹、变形、镀涂层脱落,亦无明显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起泡、开裂、变形;灌注物应无溢出等现象;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4.3 铭牌
  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醒目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铭牌应包括下列内容:
毛纺织品
  —终端名称、型号及规格;
  —终端制造厂名及商标;
  —终端出厂年月及编号;
  —终端执行标准代号。
  4.4 文字、图形和标志
  终端应有使用说明。面板的按键、接口等部位应有文字、图形等标志,并满足以下要求:
  —耐久、醒目;
  —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但应保证中文在其他文字的上面(或左面)。
  4.5 材质
  应符合无毒害、无放射性的要求。
  4.6 机充防护
  当主机不包含显示器、打印机和读卡器时,机壳防护满足 QC/T 413 中IP53 的等级要求;当主机包含显示器、打印机、读卡器等设备或其中之一时,机壳防护满足QC/T 413中IP43的等级要求。
5 功能要求
  5.1 自检
  终端应具备自检功能。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明确表示车载终端当前主要状态,包括卫星定位及通信模块工作状态、主电源状态、卫星定位天线状态、与终端主机相连的其他设备状态等。若出现故障,则通过信号灯或显示屏等显示方式显示故障类型等信息,存储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2 定位
  5.2.1 定位功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能提供实时的时间、经度、纬度、速度、高程和方向等定位状态信息,可存储到终端内部,同时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上传至监控中心,差分定位
  功能为可选;
  —终端应能接收一个或多个监控中心的定位请求进行定位信息上传, 并能按监控中心要求中止对应中心的实时上报;
  —终端应能在通信中断时(盲区)以先进先出方式存储不少于10000条定位信息,在恢复通信后将存储的定位信息补报上传,可根据需要采用压缩方式上传;
  —终端应支持时间、距离间隔或外部事件触发方式上传定位信息。当终端处于休眠状态时,也应以一定时间间隔上传定位信息,且时间和距离的间隔可由监控中心设定;
  —终端可自动对报警车辆或重点车辆按监控中心设定的定位方式及间隔上传定位数据。
  5.2.2 定位性能
  终端的定位功能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定时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时间间隔不大于 5s,最大报送时间间隔不小60s;
  —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最小报送距离不大于 100m,最大报送距离不小于1000 m;
  —定时定距报送:在行驶状态下,终端可按监控中心设置的时间、距离间隔上报定位数据;
  —实时定位:从终端收到监控中心下发的实时定位请求到终端应答,时间不大于10s;
  —记录时间精度要求在24h内累计时间允许误差在±5s以内。
  5.3 通信
  5.3.1 通信方式
  应能至少支持基于通用 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 等多种无线通信网络以及北斗卫星导航系统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 当车辆所在地无线网络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车载终端应首先选择分组数据传输方式;当所在地不支持分组数据传输时,可切换到短信消息方式传送数据;当所在地无线通信网络不通时,可根据需要采用北斗通信方式。
  5.3.2 通信要求
  终端的通信要求应包括以下内容:
  —终端应支持至少两个远程连接,即主监控中心和备份监控中心的链接,能在与主监控中
心通信中断时自动切换至备份监控中心;
  —如果终端无法注册到所在地的无线网络时,应将数据以先进先出方式保存,直至注册到无线网络时一并发送。如果保存数据超过最大容量时,应按时间顺序将最先保存的数据丢弃;
  —终端应支持数据批量接受与发送功能、断点续传功能。
5.4 信息采集
  5.4.1 驾驶员身份
  终端应支持通过 IC 卡方式,采集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2 电子运单
  终端应支持电子运单信息的采集与显示,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3 车辆 CAN 总线数据
  终端应支持通过CAN总线采集车辆参数信息,并应上传至监控中心。
  5.4.4 车辆载货状态
  终端留有车辆载货状态检测装置接口或者通过人工输入方式确定车辆的载货状态(空载、半载、满载) ,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5 车辆运营数据
  终端留有计价器、服务评价器、智能顶灯、信息发布等设备的接口,采集出租汽车的运营数据、空重车状态、服务评价等信息,实时上传至监控中心,同时接收监控中心的数据,发送到智能顶灯和信息发布等设备上。
  5.4.6 收费结算数据
  终端留有收费结算数据采集装置接口,支持公交一卡通、银行卡等方式采集收费结算信息,并上传至监控中心。
  5.4.7 图像信息
  终端可具有图像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定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图像信息的采集、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图像信息的导出。同时,图像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其中出租汽车终端至少支持一路摄像头;
  —摄像头应支持红外补光;
  —可设置多种成像分辨率,至少支持320x240(QVGA)与352 x 288(CIF)之一;
  —最小采集间隔为5s;
  —至少支持以JPEG格式存储图像;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可存储2000张图像;
  —可支持对图像数据标记,该类图像不允许被覆盖。
  5.4.8 音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音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音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通过USB接口对音频数据的导出。同时,音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一路音频输人采集;
  —编码精度支持16bit,编码格式支持G.726或G.711;
  —存储容量:以先进先出方式至少应能保存48h的音频数据;
  —可支持对音频数据标记,该类音频不允许被覆盖。
  5.4.9 视频信息
  终端可具有视频信息采集及存储功能, 支持监控中心控制和事件触发方式实现视频信息的采集、压缩、存储、上传及检索上传功能;支持视频数据的实时上传;支持通过USB接口对视频据的导出。同时,视频信息采集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至少支持两路摄像头同时采集(出租汽车终端除外);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00:41:2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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