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总5页)

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总5页)

第一条 为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现金业务,促进现金合理使用,防范违法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tpe薄膜ⅩⅩ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ⅩⅩ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以下简称银行。
    本办法所称现金是指人民币现金。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各级人民银行)是ⅩⅩ内现金业务的主管部门,依据现金管理有关规定,对银行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银行应当严格履行现金收付业务监督义务,加强对现金业务的监测分析,发现涉嫌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公安等部门报告。
第五条 银行应当积极推广使用票据和银行卡等非现金支付工具,鼓励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第六条 银行在办理股票、期货、基金、债券、保险、信托等特定业务中,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资金支付的,应当通过转账方式结算。
第七条 银行通过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办理现金收付业务,应当遵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现行有关规定。
对于法人、其他组织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等项目的支取,应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一般存款账户可以办理现金缴存,但不得办理现金支取。通过专用存款账户办理各项专用资金的现金收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
硬质合金丝锥临时存款账户支取现金,应按照国家现金管理的规定办理。单位注册验资未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在验资期满后,银行应撤销其注册验资临时存款账户,将账户资金退还给原汇款人账户。注册验资资金以现金方式存入,出资人需提取现金的,应出具缴存现金时的现金缴款单原件及其有效身份证件。
    第八条 银行应当加强账户和银行卡管理,不得允许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出借、出租账户为非法套取现金提供便利,严禁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等工具非法套取现金。
第九条 对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办理单笔人民币交易5万元以上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现金支取的,银行应当要求取款人至少提前1个工作日以适当方式预约申请。
第十条 中频炉炼钢对于个人在同一营业网点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现金支取的,银行应当要求取款人提供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在有关支取凭证上注明用途,并签字确认。银行应当对取款人身份证件、用途等进行认真审核。
对于法人和其他组织办理单笔或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50万元以上现金支取、现金票据解付
及其他形式现金支取的,银行应当要求其填写《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见附表)。申请表应载明用款单位名称、支取账号、金额、用途、经办人员、申请时间等内容,并加盖公章或者财务专用章。《大额现金支取申请表》作为现金交易凭证的附件留存,以备检查。银行应当对申请表、经办人员身份证件、业务凭证等进行认真审核。
第十一条 银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支取申请、登记用途等规定的,由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改正,约见主要负责人谈话,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二条 银行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为存款人支付现金或办理现金存入的,依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罚。
    银行违反信用卡管理规定,帮助持卡人利用信用卡套取现金的,依据《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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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wep.qq第十三条 银行在办理现金业务中,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法》、《金融机构反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报告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等有关反规定,严格履行反义务,防止发生案件。
违反反规定的,依据上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银行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银行办理现金业务的日常管理,督促其认真履行现金收付监督义务,并将银行执行现金管理规定情况作为执法检查和综合评价的重要内容。半自动打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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