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地方政府专项债券项目资金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印发《地⽅政府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办法》
财政部⽹站7⽉1⽇消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地⽅政府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提⾼专项债券资⾦使⽤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财政部制定了《地⽅政府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办法》。
地⽅政府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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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总则
第⼀条为加强地⽅政府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提⾼专项债券资⾦使⽤效益,有效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国务院关于进⼀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的意见》、《项⽬⽀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所称地⽅政府专项债券(以下简称专项债券)指省级政府为有⼀定收益的公益性项⽬发⾏的、以公益性项⽬对应的政府性基⾦收⼊或专项收⼊作为还本付息资⾦来源的政府债券,包括新增专项债券和再融资专项债券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绩效管理,是指财政部门、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以专项债券⽀持项⽬为对象,通过事前绩效评估、绩效⽬标管理、绩效运⾏监控、绩效评价管理、评价结果应⽤等环节,推动提升债券资⾦配置效率和使⽤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绩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科学规范。专项债券项⽬资⾦绩效实⾏全⽣命周期管理。坚持“举债必问效、⽆效必问责”,遵循项⽬⽀出绩效管理的基本要求,注重融资收益平衡与偿债风险。建⽴规范的⼯作流程和指标体系,推动绩效管理⼯作有序开展。
(⼆)协同配合。各级财政部门牵头组织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作,督促指导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具体实施各项管理⼯作。上级财政部门加强⼯作指导和检查。
(三)公开透明。绩效信息是专项债券项⽬信息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依法依规公开,⾃觉接受社会监督,通过公开推动提⾼专项债券资⾦使⽤绩效。
(四)强化运⽤。突出绩效管理结果的激励约束作⽤,将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结果作为专项债券额度分配的重要测算因素,并与有关管理措施和政策试点等挂钩。
第⼆章事前绩效评估
第五条申请专项债券资⾦前,项⽬单位或项⽬主管部门要开展事前绩效评估,并将评估情况纳⼊专项债券项⽬实施⽅案。事前绩效评估主要判断项⽬申请专项债券资⾦⽀持的必要性和可⾏性,重点论证以下⽅⾯:
(⼀)项⽬实施的必要性、公益性、收益性;
(⼆)项⽬建设投资合规性与项⽬成熟度;
(三)项⽬资⾦来源和到位可⾏性;
(四)项⽬收⼊、成本、收益预测合理性;
永磁悬浮(五)债券资⾦需求合理性;
(六)项⽬偿债计划可⾏性和偿债风险点;
(七)绩效⽬标合理性;rbd-446
(⼋)其他需要纳⼊事前绩效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地⽅财政部门指导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做好事前绩效评估,将事前绩效评估作为项⽬进⼊
专项债券项⽬库的必备条件。必要时财政部门可组织第三⽅机构独⽴开展绩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获得专项债券资⾦⽀持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三章绩效⽬标管理
助勃器第七条绩效⽬标应当重点反映专项债券项⽬的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还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服务对象满意度等绩效指标。
第⼋条项⽬单位在申请专项债券项⽬资⾦需求时,要同步设定绩效⽬标,经项⽬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绩效⽬标要尽可能细化量化,能有效反映项⽬的预期产出、融资成本、偿债风险等。
第九条地⽅财政部门要将绩效⽬标设置作为安排专项债券资⾦的前置条件,加强绩效⽬标审核,将审核后的绩效⽬标与专项债券资⾦同步批复下达。
第⼗条绩效⽬标原则上执⾏中不作调整。确因项⽬建设运营环境发⽣重⼤变化等原因需要调整的,按照新设项⽬的⼯作流程办理。
第四章绩效运⾏监控
手机防盗锁第⼗⼀条绩效运⾏监控是指在专项债券资⾦使⽤过程中,对专项债券资⾦预算执⾏进度和绩效⽬标实现情况进⾏“双监控”,查资⾦使⽤和项⽬实施中的薄弱环节,及时纠正偏差。
瑞利信道第⼗⼆条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应当建⽴专项债券项⽬资⾦绩效跟踪监测机制,对绩效⽬标实现程度进⾏动态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提⾼专项债券资⾦使⽤效益,确保绩效⽬标如期实现。
第⼗三条地⽅财政部门应当跟踪专项债券项⽬绩效⽬标实现程度,对严重偏离绩效⽬标的项⽬要暂缓或停⽌拨款,督促及时整改。项⽬⽆法实施或存在严重问题的要及时追回专项债券资⾦并按程序调整⽤途。
第⼗四条财政部门利⽤信息化⼿段探索对专项债券项⽬实⾏穿透式监管,根据⼯作需要组织对专项债券项⽬建设运营等情况开展现场检查,及时纠偏纠错。
第五章绩效评价管理
第⼗五条地⽅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专项债券项⽬资⾦绩效评价⼯作。年度预算执⾏终了,项⽬单位要⾃主开展绩效⾃评,评价结果报送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项⽬主管部门和本级财政部门选择部分重点项⽬开展绩效评价。
第⼗六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作需要,每年选取部分重⼤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选取项⽬对应的资⾦规模原则上不低于本地区上年新增专项债务限额的5%,并逐步提⾼⽐例。⿎励引⼊第三⽅机构,对重⼤项⽬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必要时财政部可直接组织开展绩效评价。
第⼗七条项⽬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绩效评价要反映项⽬决策、管理、产出和效益。绩效评价指标框架和绩效评价提纲由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实际情况⾃主制定,参考《项⽬⽀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有关范例,并突出专项债券项⽬资⾦绩效评价特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决策⽅⾯。项⽬⽴项批复情况;项⽬完成勘察、设计、⽤地、环评、开⼯许可等前期⼯作情况;项⽬符合专项债券⽀持领域和⽅向情况;项⽬绩效⽬标设定情况;项⽬申请专项债券额度与实际需要匹配情况等。
(⼆)管理⽅⾯。专项债券收⽀、还本付息及专项收⼊纳⼊政府性基⾦预算管理情况;债券资⾦按规定⽤途使⽤情况;资⾦拨付和⽀出进度与项⽬建设进度匹配情况;项⽬竣⼯后资产备案和产权登记情况;专项债券本息偿还计划执⾏情况;项⽬收⼊、成本及预期收益的合理性;项⽬年度收⽀平衡或项⽬全⽣命周期预期收益与专项债券规模匹配情况;专项债券期限与项⽬期限匹配情况等;专项债券项⽬信息公开情况;外部监督发现问题整改情况;信息系统管理使⽤情况;其他财务、采购和管理情况;
(三)产出⽅⾯。项⽬形成资产情况;项⽬建设质量达标情况;项⽬建设进度情况;项⽬建设成本情况;考虑闲置因素后债券资⾦实际成本情况;项⽬建成后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情况;项⽬运营成本情况等。
(四)效益⽅⾯。项⽬综合效益实现情况;项⽬带动社会有效投资情况;项⽬⽀持国家重⼤区域发展战略情况;项⽬直接服务对象满意程度等。
第⼗⼋条专项债券项⽬建⽴全⽣命周期跟踪问效机制,项⽬建设期绩效评价侧重项⽬决策、管理和产出等,运营期绩效评价侧重项⽬产出和效益等。
第⼗九条地⽅各级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地区绩效评价结果公开⼯作,指导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每年6⽉底前公开上年度专项债券项⽬资⾦绩效评价结果。绩效评价结果要在全国统⼀的地⽅政府债务信息公开平台上公开。
第六章评价结果应⽤
第⼆⼗条绩效评价结果量化为百分制综合评分,并按照综合评分进⾏分级。综合评分为90分(含)以上的为“优”,80分(含)⾄90分的为“良”,60分(含)⾄80分的为“中”,60分以下的为“差”。
第⼆⼗⼀条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整改问题。省级财政部门也要及时将重
点绩效评价结果反馈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并提出整改意见。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应根据评价结果和整改意见,提出明确整改措施,认真组织开展整改⼯作。
第⼆⼗⼆条上级财政部门对下级财政部门绩效管理⼯作定期开展抽查,指导和督促提⾼绩效管理⽔平。财政部组织各地监管局定期抽查各地区绩效管理⼯作情况、省级财政部门重点绩效评价开展情况等,抽查情况书⾯报告财政部。
第⼆⼗三条按照评价与结果应⽤主体相统⼀的原则,财政部在分配新增地⽅政府专项债务限额时,将财政部绩效评价结果及各地监管局抽查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省级财政部门在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将抽查情况及开展的重点绩效评价结果等作为分配调整因素。地⽅财政部门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建设期专项债券额度以及运营期财政补助资⾦分配的调整因素。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项⽬主管部门和项⽬单位及个⼈,违反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规定致使财政资⾦使⽤严重低效⽆效并造成重⼤损失的,以及有其他滥⽤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为的,依法责令改正;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员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五条省级财政部门制定本地区专项债券项⽬资⾦绩效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并抄送财政部相关监管局。
第⼆⼗六条本办法⾃印发之⽇起施⾏。2022年及以后年度新增专项债券到期后按规定发⾏的再融资专项债券参照本办法执⾏。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3:28: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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