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的探讨

有关分案申请修改超范围的探讨
摘 要:近年来,随着申请人和代理人对专利法的深入了解,分案申请的数量不断增加。由于分案申请的特殊性,合理判断申请人的分案动机,准确判断分案申请的修改是否超范围,避免申请人不当得利,这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本文以实际审查工作中的两个案例为例,通过母案审查结果和申请人对分案的修改方式初步判断分案动机,探讨分案申请的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对分案申请的审查有一定指导意义。
关键词:分案申请;超范围;技术特征
数字调谐器一、前言
从立法宗旨来看,分案制度的建立是为申请人提供克服原申请单一性缺陷的法律救济程序,是为了将申请人利益最大化1。但近年来,随着申请人和代理人对专利法的深入了解,越来越多人利用分案制度对专利申请寻求保护,出现了部分申请人滥用分案制度2双端面机械密封
除了普通申请的三性审查外,《专利法实施细则》还对分案申请的分案时机、申请人、文本等均进行了相关规定,从而导致分案申请存在特殊性。其中对分案申请的分案时机、申请人
等流程方面的核实是相对容易的,难点在于对分案文本的核查。《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3条规定:分案申请的内容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3。可见,由专利法公开换取保护的原则,分案申请既然享有了母案申请的申请日,那其技术方案也来源于母案,分案申请重新撰写的技术方案不得超出原申请记载的范围,否则将对社会公众不公平。但在实际审查工作中,往往受母案审查结果的影响,审查员对分案的警惕性不高,尤其是核实超范围方面,从而导致部分分案申请的审查出现质量问题4。因此,合理判断申请人的分案动机,准确把握分案申请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避免申请人不当得利,实现申请人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提高分案申请质量,是审查工作的重中之重。
本文以实际审查工作中的两个典型案例为例,通过母案审查结果和申请人对分案的修改方式来初步判断分案动机,对分案申请的修改方式是否超范围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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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一:同时增加且删除技术特征
本申请涉及一种发电系统及产生电能的方法。母案已授权,母案原始说明书中记载了并列的三个实施例:实施例一、实施例二、实施例三。实施例一涉及一种发电机系统,主要包括:压缩机、燃烧室、涡轮机、热回收单元、发电机。实施例二是在实施例一的基础上,
增加了蒸汽循环系统。以母案权利要求1为例,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应实施例二。在审查过程中,针对创造性缺陷,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最终授权文本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仍然对应实施例二。因此通过母案技术方案和母案审查结果的理解,初步判断申请人提出分案的动机可能是因为单一性问题,可能是想对母案说明书中的实施例三进行保护。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也请求保护一种发电系统,与原始母案的权利要求1相比,删除了技术特征“热交换器,与从所述涡轮机排出的所述燃烧产物热交互,用于将来自所排出的燃烧产物的热量转移至蒸汽中,一个或多个输入阀,用于向所述涡轮机提供所述蒸汽,其特征在于,所述发电机系统还包括用于控制所述一个或多个输入阀的控制单元,用于向所述涡轮机内产生与时间相关的蒸汽注入,其中,所述蒸汽注入的流在燃烧循环内调节”(技术特征A),并增加了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燃烧室包括不通过关闭阀而控制的开放输出”(技术特征B)。可见,分案申请的独立权利要求并未对实施例三进行保护,申请人主动提出分案的动机并非是出于单一性缺陷,很可能是对母案撰写的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和授权范围不太满意,想扩大保护范围。
以分案的独立权利要求1为例,该分案的修改方式并不是单纯的在母案权利要求的基础上增加技术特征或删除技术特征,而是在母案权利要求的基础上既删除一部分技术特征,又增加一部分技术特征。分案中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发电系统包括涡轮机、燃烧室、燃料输入阀和空气输入阀,但该技术方案并未记载在母案说明书中。母案申请文件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母案说明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即母案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包括说明书中记载的并列实施例一、实施例二、实施例三和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多个技术方案。可见,与母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比,分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删除了技术特征A,且增加了技术特征B,因此和母案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同;和母案实施例一的技术方案相比,分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删除了有关“压缩机、热回收单元、发电机”的相关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不同;和母案实施例二的技术方案相比,分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删除了有关“压缩机、热回收单元、发电机、蒸汽循环系统”的相关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不同;和母案实施例三的技术方案相比,分案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删除了有关“压缩机、热回收单元、发电机、蒸汽循环系统、喷射器” 的相关技术特征,技术方案不同;且删除的上述技术特征是与技术方案相关的必要技术特征,并非无关紧要。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通过删除技术特征
A和增加技术特征B的修改方式,分案权利要求1中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在母案申请文件中,而是引入了新技术方案,即分案的修改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该分案最终视撤。
三、案例二:对原始权利要求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进行修改
本分案申请涉及一种发电系统。母案已经驳回,且复审委也维持驳回,申请人再次通过分案申请的方式提交该申请,初步判断分案动机可能是对母案的审查结论不完全满意,抱有投机心理,想通过分案方式再次请求另外一个审查员对该技术方案进行审查,看看是否有授权的可能。与母案权利要求1相比,该分案申请的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部分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不超范围),并将母案中的技术特征“第一膨胀机,其配置来接收来自所述压缩机的废气流并产生气态废气流”修改为“第一膨胀机,其配置来从所述第一燃烧室接收所述废气流并产生气态废气流”。该修改方式乍一看可能超范围,但通过对申请文件的理解,发现该处为母案的笔误,实质上废气流就是由燃烧室产生的,而不是由压缩机产生的。因此,对母案笔误的修改不超范围。该分案最终驳回,且申请人未再提复审。可见,不同审查员对母案和分案的审查作出一致性结论,申请人也比较认同,对于分案的驳回决定不再提复审请求。
四、结论:
和普通申请相比,分案申请的特殊性使其既要参考母案的审查过程,但又不能完全依赖母案的审查结果,要警惕对分案特殊性的审查,尤其是对其超范围的审查。通过以上两个案例的分析,分案申请对技术特征的更改不一定超范围,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从整体考率整个技术方案是否是新引入的技术方案。另外,审查员还可根据母案审查结果来初步判断申请人的分案动机,考虑是否有恶意分案的可能,严把审查质量,确保分案申请授权范围合适,高效、高质地做好分案申请的审查工作。
参考文献:
[1] 吴迪,张耀祖.从“删除式”修改看分案申请超范围问题[J].法制与社会,2019(5):3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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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
[4]孙婷婷,廖文勇,孙兴春.分案申请审查中应特别关注的几个问题.2013年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年会暨第四届知识产权论坛论文汇编第二部分:1-6
第二作者贡献等同第一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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