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医疗美容诊所基本标准》
本标准出处:《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试行)》( 卫医发[2002]103号)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口腔综合台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液体测量2黑暗中文版中医科4个诊疗科目中不超过2个诊疗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诊疗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室多功能按摩垫。
挂裤架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室
三、人员 
(一)医师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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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每一诊疗科目至少有1名按照规定经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登记核定的医疗美容主诊医师
(二)护士
1.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关工作。
2.每一诊疗科目矩阵干扰下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注册护士应符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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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医疗用房
(一)诊所的使用面积和建筑布局应当满足日常诊疗工作需要,符合医疗机构相关感染防
控管理要求。
(二)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三)每室必须独立
(四)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床、口腔综合台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消毒柜、吸引器、无影灯、紫外线消毒灯、电凝器、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离子喷雾器、多功能美容仪、激光机或电子机、超声波、仪、消毒柜、文眉机、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高压蒸汽灭菌设备。
(二)急救设备
氧气瓶(袋)、开口器、牙垫、口腔通气道、人工呼吸器等。
(三)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其中,临床检验、医学影像与其他医疗机构签订相关服务协议、由其他机构提供服务的,可不配备相关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07:14:34,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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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美容   医疗   设备   诊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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