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1、 瓦斯超限的预防措施
2、 生产期间合理控制风量分配,保证各作业地点和硐室有足够的风量。
3、 建立瓦斯个体巡回检测和集中连续监测的双重监测系统,准确地测定瓦斯浓度,及时发现瓦斯超限地点,立即采取措施解决瓦斯超限,消除瓦斯爆炸的一切条件。
4、 在采掘工作面及其相互连接的上、下顺槽中设有风电闭锁设施,当瓦斯超限时,能及时自动切断电源。
5、 对于井田瓦斯局部富集,应加大风量,采用通风排放措施来解决。
6、 加强个体保护,要求井上下工作人员配带自救器。本矿井按井下工人和生产管理人员出勤总人数配备自救器,并有10%的备用量。
7、 为了预防瓦斯爆炸事故,设计要求所有下井人员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特别是瓦斯检测员、通风检查员以及监测监控的技术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培训,熟练掌握各种仪器仪表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具备对各种事故发生征兆的判断能力和处理能力。
胶带输送机着火的防治措施及装备
1、 运输大巷、运输下山及过巷联巷、采面胶带输送机,为PVG阻燃输送带,输送机托辊的非金属材料零件部件和滚筒包胶的材料,其阻燃性和抗静电性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2、 胶带输送机必须装设有滚筒防滑保护、堆煤保护、温度保护、烟雾保护,自动洒水装置,输送机沿人行道侧设置事故紧急停车装置。
3、 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使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4、 胶带输送机的液力耦合器使用水介质液力耦合器。
5、 机头、机尾等易燃地点配备4只灭火器和0.2m3灭火砂。
防止地点雷电波及井下的措施
为了防止地面雷电波及井下引起瓦斯、煤尘爆炸及火灾,设计采取以下措施:
1、 电力线路和通讯线路在入井装设有熔断器和避累器(防雷电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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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地面下井所有管线均做防雷接地。为了防止由于雷电波侵入、静电感应、管路带电等进入井下,所有下井管道、线路等均按规范要求做接地处理。进入井下的各种管路一般采用理地敷设,地面直接下井的管道,必须在井口附近将金属体做不少于两处的可靠接地,接地电阻不大于5Ω,两接地极的距离应不大于20 m
防止井下爆破材料引发火灾的措施
1、 井下爆破材料必须选用正规厂家的合格产品,并经检验后方可下井,和分放在爆破材料箱内。
2、 井下爆破材料的使用必须严格管理,使用前由放炮员专人领取,当班未用完的必须送回发放室保存,严禁丢失。
3、 必须采用毫秒电、湿式钻眼,水炮泥封孔并填实。放炮前后必须检测瓦斯等有害气体,并对周围物体进行清理,严禁堆放易燃物品,防止因放炮而引发火灾。
带压开采措施
1、 带压开采的主要措施
(1) 在巷道掘进过程中,坚持:“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加强对井田内构造和断层的探测工作,采掘过程中,应采取物 探、钻探等手段探测断层,严禁误揭落差大于5 m智慧农业控制系统的断层。采掘工程等穿断层时,过断层前,要探明断层的含(导)水情况,必要时,预先采取防水或注浆堵水等措施预防断层突水。
电汽锅(2) 工作面回采前应先用瞬间电磁或直流电法对工作面底板含水层的富水性进行探测,在异常区打钻探测验证。
(3) 如果工作面位于地应力异常区,在回采过程中应进行一步对地应力测试,为工作面的定量评价提供数据。
(4) 坚持防治水工程结束后的验收和安全技术评价,总防治水经验,为以后防治水提供依据。
2、 建立井下水文观测系统
考虑到本矿井存在底板灰岩突水危险,要求针对主要含水层(段)建立地下水动态观测系统,进行底下水动态观测、水害预测分析,并制定相应的“探、放、堵、截、排”等综合防
治措施。
地面爆炸材料库的安全措施
1、 地面爆炸材料库应设高位消防水池, 水容量为50 m3消防水池距爆炸材料库距离不大于100 m
2、 地面爆炸材料库周围应设密实围墙,围墙到最近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15 m,围墙高低与低于2 m
3、 库必须与火库分开布置。
4、 爆破材料库的照明应遵守下列规定:
地面爆炸材料库的电负荷按二级用电负荷设计,辅助建筑物按一般供电场所设计;
功夫面从地面变电所到地面爆炸材料库的低压供电线路,采用铜芯凯装电缆理地敷设。
爆破材料库外设探照灯投射照明,灯具距材料库的距离大于3 m,电源开关或熔断设在库房外面,并装在铁制配电箱中;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硐室的安全措施
1、 井下爆炸材料硐室的电气照明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照明线采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存放爆炸材料库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2、 爆炸材料发放峒室采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不得渗漏水,并应采取防潮措施。爆炸材料库出口两旁的巷道,必须采用砌喧或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 m
3、 井下爆炸材料发放峒室的最大储存量不得超过该矿一天的的供应量,其中供应量不得超过400Kg
4、 和电必须分开储存,并用不小于240婴儿印泥㎜厚的砖墙或混凝土墙分开;
5、 发放峒室应有单独的发放间,发放峒室出口处必须设有一道自动关闭的抗冲击活门。
爆破材料运输安全防范措施
在地面运输爆破材料时,除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外,还应遵守下列规定:
1、 运输爆炸材料的车辆,出车前必须经过检查,车厢不得用栏杆加高,并必须插有“危险”字样的黄旗。夜间运输时,车辆前后应有标志危险的信号灯。
2、 爆炸材料应用帆布覆盖、捆紧,装有爆炸材料的车辆,严禁在车库内逗留。
3、 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炸材料。
4、 用车辆运输,类时,装车必须低于车厢上缘10㎜。用车辆运输时,箱不得侧放或立放,层间必须垫软垫。
5、 网络雷达无线接收器在井筒运输爆炸材料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一地的规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7:37:56,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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