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书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牛书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21 
【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246号 
【审理程序】超高压食品二审 
【审理法官】任高彬李文华徐进富 
【审理法官】任高彬李文华徐进富 
新型橱柜门板
【文书类型】判决书 
坐便轮椅【当事人】牛书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 
【当事人】牛书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 
【当事人-个人】牛书娥 
【当事人-公司】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牛书娥 
【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人民政府;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 
【本院观点】《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第三人复议机关证据确凿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上诉人牛书娥之夫席相国,系中国邮政涉县分公司西达支局乡邮投递员,家住涉县,每周一至周六负责对合漳乡政府及所属部门和辖区内的投递工作。2018年12月10日上午11
时40分左右,席相国遗体在跃峰××××下游约1.5公里处被发现,经公安部门现场勘验认定为意外落水溺亡。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证实2018年12月8日12点30分,席相国按照工作流程出勤投递。公安部门出警证明显示经查实当日下午16时之后再未见到席相国。被上诉人省人社厅经调查核实:席相国已将2018年12月8日当日的邮件投放工作完成,且席相国被发现溺水死亡的地方即跃峰渠周围没有当天的投递户与征订户。经现场勘查,席相国从事投递工作使用的摩托车停放在自己家附近的村边,席相国溺水死亡于村外坡底的跃峰渠,村外跃峰渠对过没有投递户。据此,没有证据证明席相国的死亡与工作有关,也无法认定其溺水死亡属于因工作原因而死亡。被上诉人省人社厅认定席相国为非工作原因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之情形,所作冀伤险认决字[2018]9900196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上诉人省政府受理牛书娥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后,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冀政复决[2019]2-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牛书娥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妥,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牛书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牛书娥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植物提取
【更新时间】2022-08-21 09:39:47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牛书娥与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西达支局乡邮(以下简称中邮涉县分公司)投递员席相国系夫妻关系,席相国每周周一至周六对辖区进行投递,2018年12月10日席相国未到单位上班,11时左右在合漳乡石梯村下游的跃峰渠内被发现溺水死亡。2018年12月26日原告牛书娥向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2019年4月10日省人社厅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9900196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席相国非工作原因溺水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牛书娥不服,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政府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冀政复决(2019)2-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工伤保险条例》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席相国是否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被告省人社厅调查核实:席相国已将2018年12月8日当日的邮件投放工作完成,且席相国被发现溺水死亡的地方即跃峰渠周围没有当天的投递户与征订户。本案中席相国溺水死亡于村外的跃峰渠,而其从事投递的摩托车却放置于自己家门口附近的村中,经开庭审理没有证据证明席相国的死亡系因工作关系。因此,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认定席相国非工作原因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之情形,并无不当。原告牛书娥请求撤销冀伤险认决字[2018]9900196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的理由不能成立,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牛书娥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牛书娥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牛书娥上诉称,一、原审认为席相国当天已经完成了投递工作,故席相国的死亡非工作原因,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审法院认为“席相国已经完成了当天投递工作",参考的是社会快递公司的工作程序,忽视了邮政投递和社会快递的行业差别,被上诉人省人社厅所述邮件投放工作完成,仅仅是一般快递邮件,但不是邮政投递的
全部。一般快递邮件投递完成不能代表投递工作的结束,席相国摩托车搭兜里剩余的报纸等可以佐证。被上诉人调查期间留有相关影像资料可以证实,应要求其提供。二、原审法院以席相国溺水死亡的地点周围没有当天的投递户与征订户,而认定席相国死亡非因工作原因,属于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中,席相国作为乡邮投递员除投递工作之外,在每年10月至12月还兼顾其投递路线上的报刊宣传、征订和报刊资金清收工作。席相国死亡发生于12月8日,正是其负责报纸征订工作时间,被上诉人在调查期间并未向跃峰渠紧邻的相关人员调查取证,认定席相国死亡与工作无关的事实依据不足。三、原审法院认为席相国溺水死亡与村外的跃峰渠,其摩托车放置于自己家门口附近的村中,因而认定席相国的死亡与工作无关,属于事实认定错误。跃峰渠水位较高且常年流动,席相国尸体被发现在的地点在跃峰渠石××距××约2公里的地方,尸体被发现的地方一定不是实际落水地点。其次,石梯村确实是席相国居住地,但也是席相国的工作区域,且摩托车停放地点在其工作区域内路边而不是家中,恰能证明当日工作并未结束。第三,席相国所负责的区域为山区,受道路条件限制,临时采取步行具有很强的普遍性。四、原审法院审理结果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精神和立法精神。综上,原审法院事实认定错误,请求二审法院如上诉请求。 
lc谐振放大器
牛书娥、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离心制丸机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冀01行终24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书娥。
     委托代理人张鸿鹏,石家庄智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钰,石家庄智诚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行政机关)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地址新华区维明北大街某某。
     法定代表人宋立民,厅长。
     委托代理人刘福洲。
     委托代理人付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复议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住,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裕华东路某某/div>
     法定代表人许勤,省长。
     委托代理人严钢锤、李磊。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涉县龙山大街某某iv>
     负责人杨勖,副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牛书娥因不予认定工伤一案,不服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105行初8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牛书娥与第三人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河北省涉县分公司西达支局乡邮(以下简称中邮涉县分公司)投递员席相国系夫妻关系,席相国每周周一至周六对辖区进行投递,2018年12月10日席相国未到单位上班,11时左右在合漳乡石梯村下游的跃峰渠内被发现溺水死亡。2018年12月26日原告牛书娥向被告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工伤认定,经补正,2019年4月10日省人社厅作出冀伤险认决字[2018]99001963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席相国非工作原因溺水死亡,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认定工伤的情形;不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原告牛书娥不服,向被告河北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被告省政府于2019年9月30日作出冀政复决(2019)2-13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本文发布于:2024-09-20 22:34:32,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本文链接:https://www.17tex.com/tex/2/186464.html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标签:工作   相国   死亡   认定   投递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
Copyright ©2019-2024 Comsenz Inc.Powered by © 易纺专利技术学习网 豫ICP备2022007602号 豫公网安备41160202000603 站长QQ:729038198 关于我们 投诉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