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标准
人民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
1 总则
1.0.1 为在人民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设计中正确贯彻“长期坚持、平战结合、全面规划、重点建设”的建设方针,使设计符合战时及平时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或改建的4级、4B级、5级和6级的各类防空地下室设计。
1.0.3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在平面布置、结构选型、通风防潮、采光照明和给水排水等方面,应采取使其充分发挥战备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相应措施。
1.0.4 防空地下室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1.1 平时peacetime
盖型螺母
和平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既无战争又无明显战争威协的时期。
2.1. 2 战时wartime
战争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开始转入战争状态直至战争结束的时期。
2.1.3 临战时imminenceofwar
临战时期的简称。国家或地区自明确进入战前准备状态直至战争开始之前的时期。
2.1.4 冲击波shockwave
空气冲击波的简称。核爆炸在空气中形成的具有空气参数强间断面的纵波。
2.1.5 冲击波超压positivepressureofshockwave
冲击波压缩区内超过周围大气压的压力值。
2.1.6 地面超压surfacepositivepressure
防空地下室室外地面的冲击波超压峰值。
2.1.7 土中压缩波compressivewaveinsoil
核爆炸作用下,在土中传播并使其受到压缩的波。
2.1.8 核爆动荷载dynamicloadofnuclearblast
核爆炸产生的冲击波和土中压缩波对防空地下室结构形成的动荷载。
2.1.9 主体mainpart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战时防护及其主要功能要求的部分。如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中的最后一道密闭门以内部分。
2.1.10 清洁区(密闭区)airtight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满足防毒要求的区域。
2.1.11 染毒区(非密闭区) airtightless space
防空地下室中能抵御预定的核爆动荷载作用,但允许染毒的区域。
2.1.12 防护单元 protective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其防护设施和内部设备均能自成体系的使用空间。
2.1.13 抗爆单元 anti-bomb unit
在防空地下室中,用抗爆隔墙分隔的使用空间。
2.1.14 人防围护结构 surrounding structure for civil air defence
防空地下室中承受冲击波或土中压缩波直接作用的顶板、墙体和底板的总称。
防空地下室中一侧直接受核爆冲击波作用,另一侧不接触岩、土的墙体。
2.1.16 口部 gateway
指防空地下室主体与地表面的连接部分。包括出入口防护密闭门以外的通道、竖井、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洗消间(简易洗消间)、除尘室、滤毒室等。
2.1.17 主要出入口 main entrance
战时空袭以后,人员或车辆进出较有保障,且使用较为方便的出入口。
2.1.18 防护密闭门 airtight blast door
既能阻挡冲击波又能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19 密闭门 airtight door
变速箱取力器用来阻挡毒剂进入的门。
2.1.20 消波设施 attenuating shock wave equipment
设在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用来削弱冲击波压力的防护设施。消波设施包括,冲击波到来时即能自动关闭的防爆波活门和利用空间扩散作用削弱冲击波压力的扩散室或扩散箱等。
2.1.21 滤毒室 gas-filtering room
装有通风滤毒设备的专用房间。
2.1.22 密闭通道 airtight passage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并仅依靠密闭隔绝作用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密闭空间。在室外染毒情况下,不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3 防毒通道 air-lock
由防护密闭门与密闭门之间或两道密闭门之间所构成的,具有通风换气条件,依靠超压排风阻挡毒剂侵入室内的空间。在室外染
毒情况下,允许人员出入的通道。
2.1.24 洗消间 decontamination room
战时专供染毒人员通过并清除有害物的房间。通常由脱衣室、淋浴室和检查穿衣室组成。
2.1.25 简易洗消间 simple decontamination room
太阳能灯笼
供染毒人员清除局部皮肤上有害物的房间。
2.1.26 口部建筑 gateway building
在防空地下室室外出入口通道敞开段上方建造的地面建筑物。
2.1.27 防倒塌棚架 collapse-proof shed
设置在出入口敞开段上方,用于防止口部堵塞的棚架。棚架能在预定的冲击波和地面建筑物倒塌荷载作用下不致坍塌。
2.1.28 人防有效面积 effective floor area for civil air defence
能供人员、设备使用的面积。其值为防空地下室建筑面积与结构面积之差。
2.1.29 掩蔽面积 sheltering area
供人员掩蔽使用的有效面积。其值为在防空地下室的有效面积中扣除下列各部分面积后的面积:
①口部房间、通道面积;
②通风、给排水、供电等专业设备房间面积;
③厕所、盥洗室面积。
2.2 符号
△P——核爆炸地面冲击波超压;
△Pm——核爆炸地面冲击波最大超压;
Pc——核爆炸地面冲击波作用在结构上的动荷载;qe——结构构件的均布等效静荷载;
qi——平板门门扇传给门框墙的压力;
出水服务t+ ——地面冲击波正压作用时间;
业务激活toh——土中压缩波升压时间;
t1——地面冲击波按切线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t2——地面冲击波按等冲量简化的等效正压作用时间;υo——土的起始压力波速;
υ1——土的峰值压力波速;
δ——土的应变恢复比;
——波速比;
K——土中压缩波作用于结构顶板的综合反射系数;ζ——核爆动荷载作用下土的侧压系数;η——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整体基础的底压系数;
K d——结构构件的动力系数;
[β]——结构构件的允许延性比;
d——核爆动荷载作用下材料强度综合调整系数;
α1——饱和土的含气量。
3 建筑
3.1.1 防空地下室的位置、规模、战时及平时的用途,应根据人防建设与城市建设相结合规划,地上与地下综合考虑,统筹安排。
3.1.2 掩蔽人员的防空地下室应布置在人员居住、工作的适中位置,其服务半径不宜大于200m。
3.1.3 防空地下室距甲类、乙类易燃易爆生产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害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4 根据战时及平时的使用需要,防空地下室之间宜在一定范围内连通。
3.1.5 防空地下室的室外出入口、进风口、排风口、排烟口和通风采光窗的布置,应符合战时及平时使用要求和地面建筑规划要求。
3.1.6 与防空地下室无关的管道,不宜穿过人防围护结构。当因条件限制需要穿过其顶板时,只允许给水、采暖、空调冷媒管道穿过,且其公称直径不得大于75mm。凡进入防空地下室的管道及其穿过的人防围护结构,均应采取防护密闭措施。
3.1.7 进排风机室、水泵间及其它产生噪声和振动的房间,应根据其噪声的强度和周围房间的使用要求,采取相应的隔声、减振措施。
3.1.8 防空地下室设计应符合战时防护及使用功能要求,平战结合的工程并应满足平时使用要求。当平时使用要求与战时防护要求不一致时,设计中应采取平战功能转换措施。采取的转换措施应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防空地下室的功能转换。
3.1.9 有防毒要求的防空地下室设计,应根据战时功能和防护要求划分染毒区与清洁区。染毒区应包括下列房间或通道:
(1)扩散室、密闭通道、防毒通道、除尘室、滤毒室、简易洗消间或洗消间;回收锡
(2)医疗救护工程的分类厅及其所属的急救室、厕所、染毒衣物存放间等;
(3)柴油发电机室及其进、排风机室、贮油间等;
(4)汽车库和工程机械库的停车部分;
(5)战时不需要防毒的其它房间或通道。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19:31:31,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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