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医学道德
第五章 医学道德
一、医学道德的含义
语音输入系统1988年12月5日卫生部《医务人员医德规范及实施办法》第二条:“医德即医务人员的职业道德,是医务人员应具备的思想品质,是医务人员与病人、社会以及医务人员间关系的总和。” 二、 医德的根本宗旨
——全心全意为人民健康服务
不是为少数人或某阶层的人服务,而是要为广大人民众服务。
不仅要为人民众的躯体健康服务,还要为为人民众的心理健康服务——为人民众的身心健康服务。
要求医务人员在职业生活中处理好个人与病人、集体、社会的关系,把病人、集体、社会的利益放在首位,竭尽全力做好本职工作。
三、医德的基本特征
1.独特的职业性(P112~113)
医德具有特殊的重要性。医学实践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防病治病,增进人类健康,提高生命质量。医德的优劣不仅直接关系到医疗质量的高低,而且直接关系到病人痛苦的减少或增加,甚至关系到病人的生死存亡。因此,作为医德,
(1)在内容上,具有更高的标准、更严格的要求、更完备的规范。
(2)在形式上,特别是在医德的行为准则的表达方面,具有更强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3)在道德要求上,具有层次的单一性。医德不能像其他道德形式那样,可以在不同的个体中分为不同的层次,有不同的道德要求,而是表现为层次的单一性——全心全意地为患者服务。
2.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医务人员履行医德规范是其应尽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纯粹的道德义务
3.具有科技道德的普遍适用性
医学道德不仅属于职业道德的范畴,还是一种特殊的科技道德。野苹果园
科技道德的具有较强的历史继承性和社会共识性,可以古学今用,洋学中用。(参看P195)
医德中救死扶伤、知情同意、一视同仁等伦理原则一直是世界医学卫生人员应遵循的基本信条。 四、医德的特殊性及其作用
医德的特殊性就是上述“独特的职业性”、“法定的强制性”、“相对的普遍适用性”(按:教材指出医德“普遍适用性”不具有绝对意义(P114)
教材这里着重说的是“强调医德的特殊性”所具有的作用 三个“有助于”
1.强调医德独特的职业性,有助于……
2.强调医德的法定强制性,有助于……
3.强调医德的普遍适用性,有助于……
五、医德规范的内容
1.人道主义、救死扶伤
2.钻研医术、精益求精
3.尊重病人,一视同仁
4.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五种语言”(礼貌性、解释安慰性、鼓励性、保护性、体态性)
5.廉洁奉公、尽职尽责
六、医德的基本原则(P120)
(一)医德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内容
旧:救死扶伤、防病治病,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新: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反光书包
(三)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的特点
1.层次性与统一性
(1)层次性 社会主义医德基本原则具有三个层次:(由下至上为)
①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基本层次)
② 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中间层次)
③ 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最高层次)
(2)统一性 三个层次相互联系,不可分割
“防病治病、救死扶伤”是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实行社会主义的医学人道主义”体现了“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内在精神,前两句的落脚点在于实现“全心全意为人民的健康服务”的根本宗旨上。
2.现实性与理想性
3.继承性与时代性
七、医德的具体原则
(一)不伤害原则 (P121~122)
“不伤害” :在诊治过程中不损伤病人的身心。
1.不伤害原则及其相对性 负作用问题
2.双重效应——指某一个行动带来有益的和有害的两种效应。其中有益效应是直接的、有意的效应,而有害效应是间接的、可预见的效应。
3.临床上可能对病人造成伤害的情况
4.不伤害原则与允许病人死亡
允许病人死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算不违背不伤害原则(允许病人死亡的3个条件)
(1)病人的生命是由非常的手段维护的,如用呼吸器维护一个不可逆昏迷或脑死亡病人的呼吸。
(2)有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生物学死亡即将来临而且病人痛苦。
(3)对上述两种情况的病人或家属要求或表示同意撤消或终止而允许病人死亡,不是杀人,也不违背不伤害原则。
按:据上述(3)似允许安乐死
安乐死问题
安乐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其最初的含义是指“好死或者是幸福地死亡”。现代意义上的安乐死概念与这一含义相去甚远,它通常是指身患绝症的病人,在生命垂危而又极端痛苦、不堪忍受的情形下,自愿要求在他人(通常是医生或家人)的帮助下尽早结束生命的一种
方式。
安乐死是一个沉重而巨大的话题:到底该不该实行安乐死,是否侵犯人权、是否人道、是否违宪?我国目前实行安乐死的可行性有多大?该怎么做,需要哪些环节?
广东明确“安乐死有违宪法” 称安乐死不具条件
2003月 1月广东有政协委员在省政协九届一次会议上提出:应对无可救治的晚期癌症患者实行“安乐死”。但省人大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近日在会办该提案时指出,立法实行“心电电极安乐死”有违《宪法》。北大法律系宪法博士对安乐死立法违宪持异议
巴金:请让我安乐死
我国首例安乐死案
1986年,汉中市人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安乐死。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经高法审议后无罪释放。这是我国首例安乐死案件。
17年后,胃癌晚期的王明成要求安乐死,但被拒绝。他临终前表示,不能如愿很遗憾。
5.防范伤害对医务人员的要求(P121~122)
(1)培养为病人利益、健康着想的动机和意向
(2)提供应有的最佳和护理
(3)对有危害或伤害的诊治措施,作出危险/利益、伤害/利益的评价,按“利害相权取利大”、“两害相权取其轻”原则确定诊治措施
*“医生的嘴关系到病人的命!”
1990年初,在华北某地的一个小城市,发生了一起纵火及伤害的恶性案件,原因就是妇科医生“不经意间”把女患者的病情传给外界。 一女患者去妇科就诊,被诊断为淋病。就医不久,女患者与那位妇科医生在超市相遇,互相打了招呼。恰好与医生同行的朋友中有一位也认识女患者,她为了满足好奇心,不住地问医生:“那个人当时得什么病?”医生不耐烦,说:“淋病!这回你不好奇了吧?”女患者病好了,丈夫却在南方某地住了院。一时间关于这对夫妇患了“怪病”的议论不胫而走。医生
的那位朋友还乐意当解说员,编造了女患者两口子“男的潇洒,女的风流”的花边故事。女患者实际上是被生活不检点的丈夫传上的淋病。由于丈夫一人长期在南方,她原谅了丈夫,可面对纷纷议论,她委屈极了,于是服了超量的,告别了人世。当他丈夫得知妻子自杀的消息后,匆忙赶回家;料理完丧事,除了悔恨自己的不检点,就追查“小道儿消息双极化天线”。在得知医生的朋友“广播”了他的“家丑”后,气愤至极。先到医生的朋友家纵火;继而又去医院行凶。由于那位医生不在,他误伤了另外一位女医生。结果,由于纵火罪和故意伤害罪,他被判刑1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