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工免受作业过程危害因素的伤害,达到保护职工健康的目的。针对矿井施工中有危害的作业过程和作业环境制定职业病危害监测及评价害因素制度。以消除职业病危害浓度或强度,减少职业病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与损害。 1、公司由生产技术部负责对各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管理,同时要设专职监测专业人员,负责日常检测和管理工作。
2、各项目部要协同业主方定期开展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建立职业危害因素监测档案,并妥善保存。具体要求如下:
(1)要明确监测的具体分布点。
(2)要明确监测的职业危害因素种类。
(3)要明确分项目的监测周期。
(4)要执行监测结果的及时登记与报告工作。
3、公司定期委托有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对作业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与评价。具体要求如下:
(1)检测与评价结果要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要向劳动者公布。
4、监测中发现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不符合卫生标准时的要组织整改处理。
5、煤矿粉尘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粉尘接触浓度管理限值判定标准如下:
控制器外壳粉尘种类 | 游离SiO2含量(%) | 呼吸性粉尘浓度(mg/m3) | 监测周期 |
汽车报警系统煤尘 | ≤5 | 5.0 | 6个月1次 |
岩尘 | 5~10 | 2.5 | 6个月1次 |
10~30 | 1.0 | 6个月1次 |
酷基30~50 | 0.5 | 6个月1次 |
≥50 | 0.2 | 6个月1次 |
水泥尘 | <10 | 1.5 | 6个月1次 | 防爆钟
| | | |
(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如下:
类别 | 生产工艺 | 测尘点布置 |
掘进工作面 | 掘进机作业、机械装岩、人工装岩、刷帮、挑顶、拉底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4~5m处 |
掘进机司机操作掘进机、砌碹、切割联络眼、工作面爆破作业仿形车床 | 在工人作业地点 |
锚喷 转载点 | 风钻、电煤钻打眼、打眼与装岩机同时作业 | 距作业地点3~5m处巷道中部 |
打眼、打锚杆、喷浆、搅拌上料、装卸料 | 距作业地点回风侧5~10m处 |
刮板输送机作业、带式输送机作业、装煤(岩)点及翻罐笼 | 回风侧5~10m处 |
井下其他场所 | 维修巷道 | 作业人员回风侧3~5m处 |
| | |
(3)掘进井巷和硐室时,必须采用湿式钻眼,冲洗井壁巷帮,使用水炮泥,爆破过程中采用高压喷雾(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或压气喷雾降尘、装岩(煤)洒水和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 (4)在煤、岩层中钻孔,应采取湿式作业。
(5)采煤机必须安装内、外喷雾装置,内喷雾压力不得低于2MPa,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4MPa,如果内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外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无水或喷雾装置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停机;液压支架必须安装自动喷雾降尘装置,实现降柱、移架同步喷雾;破碎机必须安装防尘罩,并加装喷雾装置或用除尘器抽尘净化。放顶煤采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安装高压喷雾装置(喷雾压力不低于8MPa)。掘进机掘进作业时,应使用内、外喷雾装置和除尘器构成的综合防尘系统,并对掘进头含尘气流进行有效控制。
(6)采掘工作面回风巷应安设至少2道风流净化水幕。
(7)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以及地面带式输送机走廊,都必须安设喷雾装置或除尘器,作业时进行喷雾降尘或用除尘器除尘。其中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采用喷雾降尘时,喷雾压力不得低于8MPa。
(8)锚喷支护防尘。打锚杆眼应实施湿式钻孔。锚喷支护作业时,沙石混合料颗粒的粒径不得超过15mm,且应在下井前洒水预湿。距离锚喷作业点下风流方向100m内,应设置2道以上风流净化水幕。
(9)转载及运输防尘。转载点落差应小于0.5m,若超过0.5m,必须安装溜槽或导向板。各转载点应实施喷雾降尘(喷雾压力应大于0.7MPa)或采用密闭尘源除尘器抽尘净化措施。在装煤点下风侧20m 内,必须设置一道风流净化水幕。运输巷道内应设置自动控制风流净化水幕。
6、煤矿噪声危害防治执行如下条款。
(1)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危害判定标准:煤矿作业场所从业人员每天连续接触噪声时间达到或者超过8小时的,噪声声级限值为85dB(A);每天接触噪声时间不足8小时的,可根据实际接触噪声的时间,按照接触噪声时间减半、噪声声级限值增加3 dB(A)的原则确定其声级限值,最高不得超过115 dB(A)。
mp3制作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半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噪声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掘进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监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4)局扇安装消声器;在压风机房设备进气口安装消声器;对主井绞车房内表面进行吸声处理,局部设置隔声屏;在采煤工作面应使用双边链条刮板输送机等措施控制噪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