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矿山安全法》《职业防治法》和《煤矿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治规定》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保障从业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体健康,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二条 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人员和仪器,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总粉尘、呼吸性粉尘)浓度应符合下表要求,不符合要求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 1.粉尘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要求。
粉尘种类 | 游离 SiO2 含量/ % | 时间加权平均容许浓度/ (mgm -3 ) |
总尘 | 呼尘 |
煤尘 | <10 | 4 | 2.5 |
矽尘 | 10-50 | 1 | 0.7 |
50-80 | 0.7 | 0.3 |
≥80 | 0.5 | 0.2 |
水泥尘 | <10 | 4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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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粉尘监测采样点的选择和布置要求。
类别 | 纸币识别器生 产 工 艺 | 测尘点布置 |
采煤工 作面 | 司机操作采煤机、打眼、人工落煤及攉煤 | 工人作业地点 |
多工序同时作业 | 回风巷距工作面 10-15m 处 |
掘进工 作面 | 司机操作掘进机、打眼、装岩(煤)、锚喷支护 | 工人作业地点 |
多工序同时作业 (爆破作业除外) | 距掘进头 10-15m 回风侧 |
其他场所 | 翻罐笼作业、巷道维修、转载点 | 工人作业地点 |
地面作业 场所 | 地面煤仓、储煤场、输送机运输等处进行生产作业 | 作业人员活动范围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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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尘监测采样点布置
(3)粉尘监测人员及设备配备。
粉尘监测人员及监测仪器配备表
推拉式电磁铁测尘点数量 | 母液测尘人员数量 | 测尘仪器数量 |
<20 | ≥1人 | ≥2台 |
20~40 | ≥2人 | ≥4台 |
40~60 | ≥3人 | ≥6台 |
>60 | ≥4人 | ≥8台 |
地面工厂 | ≥2人 | 大于等于4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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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粉尘监测周期。
粉尘检测周期表
监测种类 | 监测地点 | 监测周期 |
呼吸性粉尘 | 采、掘(剥)工作面 | 1个月1次 |
总粉尘浓度 | | 1个月2次 |
数据存储安全检测定点呼吸性粉尘 | | 1个月1次 |
粉尘分散度 | | 6个月1次 |
游离SiO2 | | 6个月1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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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高温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煤矿生产矿井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26℃,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不得超过30℃;当空气温度超过上述要求时,必须缩短超温地点工作人员的工作时间,并给予高温保健待遇。采掘工作面的空气温度超过30℃、机电设备硐室的空气温度超过34℃时,必须停止作业。
2.有热害的井工煤矿应当采取通风等非机械制冷降温措施。无法达到环境温度要求时,应当采取机械制冷降温措施。
3.进行高温监测时,作业场所无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存在生产性热源的,选择3-5个测点,取平均值。作业场所被隔离为不同热源环境或通风环境的,每个区域内设置2个测点,去平均值。
4.常年从事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夏季最热月份测量;不定期接触高温作业的,选择在工期内最热月份测量作业环境热源稳定时,每天测3次,工作班开始后及结束前0.5h分别测1次,工作班中间测1次,取平均值。
第四条 有毒有害气体日常监测。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配备专人和专用仪器,按规定开展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煤矿作业场所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限值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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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毒物名称 | 最高允许浓度(%) |
一氧化碳CO | 0.0024 |
氧化氮(换算成二氧化氮NO2) | 0.00025 |
二氧化硫SO2 | 0.0005 |
硫化氢H2S 222a2 | 0.000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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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化学毒物监测时应选择有代表性的作业地点,其中应包括空气中有害物质浓度最高、作业人员接触时间最长的作业地点。采样应在正常的生产状态下进行。在不影响作业人员工作的情况下,采样点要尽可能靠近作业人员,空气收集器尽量接近作业人员工作时的呼吸带。
3.氮氧化合物至少每3个月监测1次、硫化氢至少每月监测1次,煤层有自然倾向的,根据需要随时监测。
第五条 噪声危害的日常监测管理。
1.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监测工作。
2.煤矿作业场所噪声半年至少监测1次。
3.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乳化液机、采煤机、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