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版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简介

2012版电力行业标准《电力建设施工技术规范》简介
第2部分:锅炉机组
DL/T5190.2-2012
拖曳臂式悬架一、新版“锅炉施工技术规范”的特点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蒸发量为400t/h~3150t/h,主蒸汽压力为9MPa~28MPa,主蒸汽温度为540℃~610℃电站锅炉机组的施工及验收,完全覆盖300~1000MW级亚临界至超临界电站锅炉安装
垃圾焚烧锅炉、生物质焚烧锅炉、燃机余热锅炉的施工及验收工作使用附录N、P、Q。
(二)、内容方面:
1、淘汰了目前300~1000MW级锅炉中基本不再使用的设备或部件安装项目,如混凝土锅炉构架安装、机械式除尘、水膜式除尘、水力除灰冲渣系统及设备、中贮式制粉系统及设备、冲量式安全阀和杠杆式安全阀;高耗能或现在已基本不采用的锅炉辅机;敷管炉墙、框架混凝土炉墙、砖砌轻型炉墙施工等;
2、增加了独立的锅炉烟气脱硫脱硝章节;
3、增加了循环流化床锅炉施工技术要求,特别是循环流化床锅炉耐磨耐火材料的砌筑;
4、将垃圾焚烧锅炉、生物质焚烧锅炉、燃机余热锅炉安装施工质量验收作为规范性附录;
5、增加了600级至1000MW级超临界和超超临界锅炉所采用的设备和系统,如锅炉启动疏水系统及设备、各类膨胀补偿装置、脉冲式吹灰器、等离子点火装置和微油点火装置、各类新型辅机(螺杆式空压机、自动称量全封闭带式给煤机、双进双出球磨机、流化风机、气化风机等)、布袋式除尘器、干式除灰除渣系统及设备等。
二、新规范主要内容简介
(一)、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5 受热面
△  6 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     
△  7 烟风道、燃(物)料管道及附属设备   
☆  8 脱硫脱硝     
9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10 锅炉辅助机械
11 输煤设备
△  12 炉墙砌筑及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腐   
13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附录A  锅炉钢结构的制造和装配公差
附录B  火电安装中常用钢材的临界温度
△  附录C  锅炉基础轴线与外形尺寸允许偏差     
  附录D  高强度螺栓连接工程检验项目     
附录E  管式空气预热器的制造和装配工程
附录F  受热面管的外径和壁厚的允许偏差
☆  附录G  水压试验临时管路与堵头的强度计算要求   
△  附录H  烟风道、燃(物)料管道制造尺寸的允许偏差 
  附录J  滤袋检验要求及滤袋安装张紧力理论计算值
附录K  大型动力设备基础的允许偏差
△  附录L  轨道铺设要求 
☆  附录M  主要设备、管道油漆颜及标涂刷 
附录N  垃圾焚烧锅炉安装 
  附录P  生物质焚烧锅炉安装 
  附录Q  燃机余热锅炉安装 
阀门手轮标准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  条文说明       
注:标“☆”的为本次修订新增的,标“△”的为本次修订名称有所变化的
(二)、新规范更新的主要内容
3 基本规定
根据原规范“总则”中相关内容修订,删除部分不适应条款,增加了强条执行、施工安全技术、绿施工、成品保护和消除基建痕迹等内容。如增加了“开工前告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注塑机联网原规范中“对建筑工程配合要求”改为“安装与建筑的衔接”,并调整相关内容,增加了土建安装之间的成品保护和交叉施工的安全隔离。
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删除了原规范“构架组合”,有关内容纳入“4.3锅炉构架安装和二次灌浆”。
4.3节的内容作了较大调整,特别是高强螺栓连接副的储运、保管、安装、检验和验收规定,增加了对执行国家标准GB50205-2001《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相关规定。
4.3.9为高强螺栓连接副安装要求,共8款,前两款为强条。
增加了板梁在各阶段的挠度测量要求;增加了叠梁安装要求;增加了沉降观测点安装要求。
5 受热面
增加了“循环流化床锅炉受热面设备”和超临界参数锅炉启动设备;对水压试验条款进行必要修订。
增加了螺旋水冷壁组合安装要求;
增加了循环流化床锅炉密相区密封焊应进行渗透检查的要求;
增加了锅炉连通管及附件安装规定;
参考美国ASMIE标准和法国TRD标准,将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修改为:
1 汽包锅炉一次汽系统试验压力应为汽包设计压力的1.25倍;
2 直流锅炉一次汽系统试验压力应为过热器出口联箱设计压力的1.25倍,且不小于省煤器进口联箱设计压力的1.1倍;
3 再热器试验压力应为进口联箱设计压力的1.5倍。”
对水压试验用水的水质和水温不再具体要求,要求执行设备技术文件规定或《电力基本建设热力设备化学监督导则》DL/T889、《电站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规程》DL647、《电力工业锅炉压力容器监察规程》DL612有关规定
6 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   
增加了超临界锅炉启动系统,水位计和安全阀两个小节内容有较大修改。
7 烟风道、燃(物)料管道及附属设备   
删除了中贮式制粉系统附属设备的全部内容;增加了炉膛及烟风系统密封性试验(风压试验)内容;增加了布袋式除尘器内容;烟风道、燃(物)料管道附件增加了非金属补偿器、CFB锅炉旋风分离器、回料阀、灰控阀、暖风器等。
8 脱硫脱硝     
适用于湿式石灰石—石膏烟气脱硫装置和选择性催化还原(SCR)烟气脱硝装置及其辅助系统的施工和验收。
9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按摩坐垫标准有所提高,将燃油管道试验压力由工作压力的1.25倍提高到1.5倍。
增加内容:法兰连接处要有防静电跨接;支吊架根部不宜采用焊接吊耳;与油罐连接处应采用金属软管柔性连接;燃油操作台不宜采用焊接阀门。
10 锅炉辅助机械
删除了原给粉机、螺旋输粉机、灰渣设备共三节;增加了辅机油系统、除灰设备、捞渣机、碎渣机、链斗输送机、斗链提升机、冷渣器设备等七节。
磨煤机一节中,钢球磨全面修订,适应双进双出直吹式制粉系统;删除了E型中速磨煤机。
风机一节中,增加了小汽轮机驱动的相关条款;增加了罗茨风机(气化风机)、多级离心风机(流化风机)的安装内容。
给煤机增加了全密封自动称量式皮带给煤机。
空气压缩机不再保留往复式活塞压缩机,改为螺杆式压缩机。
除灰设备以仓泵和湿式搅拌机为主要设备,捞渣机增加了干式排渣机。
辅机安装通则引进了设备二次灌浆新技术(埋置垫铁法,又称座浆法);对轴承振动质量指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修订,更为先进合理。
11 输煤设备门控系统
胶带输煤机对输送带接头硫化工艺提出新的要求;补充了管状带式输送机安装相关规定。
煤矿井下定位设备12 炉墙砌筑及热力设备和管道的保温、防腐   
本章结构调整较大,删除或归并了保温混凝土施工、框架式耐火混凝土炉墙、敷管炉墙、砖砌轻型炉
墙、炉墙保护层施工。
新规范强化了对炉墙保温原材料(半成品)质量的控制和检测;同时对热力设备及管道保温施工质量检测验收符合行业设计规定。
第12.4节炉衬砌筑施工是专门针对循环流化床锅炉耐磨耐火炉衬施工技术及质量验收而编制的,其中包括了低温烘炉相关技术规定。
第12.7节防腐施工包括油漆施工和其它防腐材料施工,如防火涂料、磷化、玻璃钢衬里、衬塑等,增加了防腐层质量检测规定。
13 锅炉机组启动试运及验收
针对循环流化床锅炉将“烘炉”一节改为“高温烘炉”;
锅炉试运要点增加了满足超临界锅炉机组和循环流化床锅炉特性的相关规定;
锅炉化学清洗根据《锅炉化学清洗规则》TSG G5003-2008和《火力发电厂锅炉化学清洗导则》DL/T794-2001的规定进行了全面修订;
管道的冲洗和吹洗做了较大修订,规定了不同参数锅炉的吹管参数;规定了锅炉吹管临时系统与设计施工要求;明确吹管合格标准,增加了吹管后检查的相关规定;
删除脉冲式安全阀校验要求;
整套启动试运前应具备的条件增加了部分条款。
三、强条内容
3 基本规定
3.1.5 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涉及到的设备,出厂时应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3.1.7 锅炉机组在安装前应按本部分对设备进行复查,如发现制造缺陷应提交建设单位、监理单位与制造单位研究处理并签证。
3.1.11 设备安装过程中,应及时进行检查验收;上一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不得进行下一工序施工。隐蔽工程隐蔽前必须经检查验收合格,并办理签证。
4 锅炉构架及有关金属结构
4.3.9  1 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连接副的扭矩系数和扭剪型高强度螺栓连接副的紧固轴力(预拉力)除应有生产厂家在出厂前出具的质量证明和检验报告外,还应在使用前及时抽样复验,复验应为见证取样检验项目;
2 钢架制造和安装均应按本部分附录D分别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副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试验和复验,现场处理的构件摩擦面应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其结果应符合设计要求;
5 受热面
5.1.4 合金钢材质的部件应符合设备技术文件的要求;组合安装前必须进行材质复查,并在明显部位作出标识;安装结束后应核对标识,标识不清时应重新复查。
5.1.6  1 受热面管在组合和安装前必须分别进行通球试验,试验应采用钢球,且必须编号和严格管理,不得将球遗留在管内;通球后应及时做好可靠地封闭措施,并做好记录;
5.2.7 不得在汽包、汽水分离器及联箱上引弧和施焊,如需施焊,必须经制造厂同意,焊接前应进行严格的焊接工艺评定试验。
6 锅炉附属管道及附件     
合金钢管子、管件、管道附件及阀门在使用前应逐件进行光谱复查,并作出材质标记。
7 烟风道、燃(物)料管道及附属设备   
防爆门安装应注意防爆门引出管的位置和方向,要防止运行中防爆门动作时伤及人体或引起火灾,并符合设计规定;
8 脱硫脱硝   
无 
9 燃油系统设备及管道
9.1.8 直埋燃油管道焊口部位的防腐工作应在管道经1.5倍设计压力水压试验合格后进行,管道经验收后方可填埋。
9.1.11 燃油系统扩建或试运期间的动火作业必须编制安全措施并经安全部门审核批准。
9.5.6 排油管严禁接入全厂排水系统;排出口不得朝向设备或建筑物,不得随意对地排放。
9.7.1 燃油系统安装结束后,所有管道必须经水压试验合格,并应办理签证,水压试验的压力符合设计规定,无规定时按管道设计压力的1.5倍。

本文发布于:2024-09-22 22:22:20,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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