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气规程计量仪表及测量仪表运行及测量装置的使用和校验

电气规程计量仪表及测量仪表运行及测量装置的使用和校验
15.1一般要求
15.1.1计量用各种表计,互感器和测量用各种表计的精确度,应符合有关规定。
15.1.2用电单位售电点安装的计费用计量装置,由供电部门安装与管理,用电单位不得随意更动或拆封。否则按《电力法》有关规定处理
15.1.3用电单位发现计费电能表或互感器等在运行中出现异常现象和故障(如电压互感器熔丝熔断、表不走等)时,均应立即通知供电部门,电能表失准期间的电费应按《供电营业规则》办理。
喷射装置15.1.4供计费电能表用的电压互感器,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停用和增加其他负荷。在特殊情况下需停用时,应取得供电部门的同意,并将停用时间记录准确。
15.1.5计费用电能表的抄录工作,供电部门可委托用电单位值班人员代为进行,也可采用远方采集装置。
15.1.6计费用电能表的校验及定期更换由国家授权部门负责进行。
15.2用电单位内部的计量仪表
15.2.1用电单位内部的电能计量仪表与继电保护装置不得共用一套电流互感器线圈,若必须共用一组次级绕组时
(应尽量采用二个次级绕组的电流互感器),继电保护装置应接在计量仪表之前。
15.2.2所选用的电能表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不得使用淘汰产品。
15.2.3电能表(或电流互感器)所测的电路负荷经常在该装置额定电流的10%以下时,应考虑更换变比较小的电流互感器(或容量较小的电能表)。
15.2.4仅作为内部技术分析用,而与经济指标或电费计算无关的电能计量,除采用规定的接线外,在三相负荷平衡的线路中,可使用一具单相电能表计量电度(实用电度数为电能表记录的三倍)。
15.2.5电能计量用的互感器,二次负载不应超过额定值,电能表及表用互感器的准确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a.有功电能表不能低于2.0级;
b.无功电能表不应低于2.0~3.0级;
c.电子式电能表不应低于0.5级;
d.表用互感器低压不应低于0.5级。
训练监控15.2.6  电能表均应经校验后加封印,电能表接线后,其端子接线盒也必须加封。
15.2.7在每一具电能表的外壳上或表尾端子接线盒盖内应标明它的接线图,尤其是电压和电流线圈接线变动过的电能表,必须标明符合实际的接线图。
15.2.8为保证电能计量的准确性,对新装、改装和拆换的电能表,必须采用正确的接线方式,并尽量按实际使用负荷,选择电流互感器及电能表。
15.2.9高压电能计量的定期校验,容许在现场的环境条件和实际负荷下进行,对在试验室已校准合格的电能表,应在装出运行后的一个月内在现场进行一次复校。锌铝镁
15.2.10现场校验电能表时,除校验误差外,还应按规定进行综合误差的计算,同时检查接线的正确性和连接的可靠性以及涪率的正确性等。
15.2.11运行中的电能表应进行定期现场校验,校验周期可参照如下规定:
a.月用电量在100万kWh及以上的电能表,每三个月校验一次;
b.月用电量在10万kWh及以上的电能表,每六个月校验一次;
c.月用电量在10万kWh以下的电能表,每一年校验一次。
15.2.12标准电能表的定期校验每年至少一次,常用的每年可校验2~4次。
15.2.13电能表、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应参照有关规定进行轮换。
15.2.14运行中的电能表在下列情况下应进行校验或
检查:
a.发现电能表圆盘不转(无负荷除外)、反转(正常的反转除外)时;
b.按下式用电秒表测定的每转秒数求出电力数后,与实际负荷比较超过20%以上时:计算电力(kw):
c.在负荷不变的情况下,与过去同期相比用电量有明显变化时。
雪莲生发液15.2.15  当用电设备发生变化时,应根据变化后容量及负荷大小及时更换合适的电能表或电流互感器。
15.2.16  电能表现场校验的历次记录必须齐全,且妥善保存,卡片上的字迹应填写清楚整齐。用电单位有责任向供电部门提供有关记录。
15.3测量装置的使用和校验
15.3.1控制盘上测量仪表应由值班运行人员监视,使用中发现不准确时,应通知负责维护仪表的专业人员。所有仪表的启封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数据采集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15.3.2控制盘和配电盘仪表的定期检修和校验应与仪表所连接的主设备的大修日期一致,不应延误。其它配电盘仪表至少每四年一次。
烤翅料15.3.3试验室固定的标准仪表的校验和携带型标准仪
表的校验,每年至少一次。
15.3.4使用携带型测量仪表进行工作时,其连接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mm2且具有高度绝缘的单根导线。
15.3.5测量仪表使用时,在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中,如没有专用端子时,禁止断开仪表回路。
15.3.6测量仪表过热或冒烟,应立即取下熔丝具或短路二次电流端子,将故障仪表甩开。
15.3.7当测量仪表有明显故障,或其所指读数与正确值之差超过该仪表准确等级所允许的误差时,应进行检修和调整。
15.3.8使用中测量仪表应备有记录卡片或记录簿,将检修校验结果及上级校验的结果登记备查。
造纸废水处理工艺15.3.9用电单位工作、业务用的仪表,有关使用规定应符合国家技术监督部门的要求,不包括在本规程内。

本文发布于:2024-09-25 14:35:13,感谢您对本站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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