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笔者对GB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与GB50116-98《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的区别做了整理,列出了新规范在以往的基础上新增的内容,以方便大家对GB50116-2013与GB50116-98之间做出清晰区分。
一、目录
  1、增加住宅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2、增加道路隧道、油罐区、电缆隧道以及高度大于12米的空间场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相关设计规定。
金属磷化  3、取消第3章系统保护对象分级及火灾探测器设置部位。沪语输入法
  4、将原第4章(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第5章(系统设计)与第6章(消防控制室和消防联动控制)内容合并为新的第3章(系统设计)。5、增加区域显示器、模块、图形显示装置、火灾报警传输设备或用户信息传输装置等设备设置规定。
二、术语
  不再引入区域报警系统、集中报警系统、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定义;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信号、联动反馈信号、联动触发信号的定义。
三、基本规定
  ①3.1一般规定
  1、增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使用场所规定: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2、增加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接口通讯协议的强制性规定:3.1.4系统中各类设备之间的接口和通讯协议的兼容性应满足国家有关标准的要求。
  3、增加火灾报警控制器地址总数、单回路设备总数、回路设备余量;模块总数、联动回路中设备总数、联动回路设备余量的详细规定。
  4、增加隔离器设计相关规定。
  5、规定超过100米的建筑中跨避难层应设置独立的火灾报警控制器。
  6、规定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7、规定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等方式将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②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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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系统形式的选择改为按照报警和联动要求进行选择,原规定中按照系统对象保护等级进行选择(特级、一级、二级)。
  2、将图形显示装置和区域显示器设置规定添加至不同形式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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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③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增加电缆隧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列车的报警区域划分规定。
  ④3.4消防控制室
  1、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的设置要求: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设置消防控制室。
  2、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设置中增加了图形显示装置。
  3、强制规定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4、规定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5、规定消防控制防火阀、外线电话设置要求。
四、消防联动控制设计
  ①4.1一般规定
  新增消防联动控制的电压、特性、延时、逻辑关系等规定: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相关设备的联动反馈信号。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炉用风机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相匹配。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制方式外,还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手动直接控制装置。
  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1.6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采用两个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②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同时率  4.4气体(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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